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州职工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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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州职工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州职工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州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保障待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切实增强参保职工获得感、幸福感。结合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本级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新政办发(2021)38号)文件精神,决定调整自治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现通知如下:一、调整自治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一)调整乙类药品、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先行自付比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及符合支付使用的医用耗材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IO%调整为5%o(二)调整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比例。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80%调整为90%o(S)调整自治州城镇职工未按规定办理手续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引导合理有序开展异地就医,对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或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在本统筹区外就医的,发生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降低20个百分点调整为降低15个百分点。二、调整自治州公务员医疗补助起付标准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在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大病、特殊药品“双通道”管理的费用和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比例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由现在的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5%调整为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2%以上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予以补助。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3年4月日至2028年4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