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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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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docx

    20XX年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决策部署,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号)等文件精神,积极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加快推进基层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在基层治理四平台基础上,持续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在宁溪镇、北洋镇开展试点,积极探索健全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努力构建执法分工边界清晰、执法队伍统一指挥、执法机制高效协同、执法手段智慧升级的“综合行政执法+专业领域执法+联合执法”的执法体系,贯彻“先立后破、不立不破”“依法下放、宜放则放”和“成熟一批、赋予一批”的原则,坚持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努力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全面提升基层执法规范化水平。2021年底前,着力构建“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指挥体系,强化两个试点镇执法队伍的统筹调度、指挥协调。两个试点镇行政执法改革取得重大进展,行政执法协调指挥体系有效运行。二、主要内容(-)实施范围和步骤。强化“属地执法”,按照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的原则,从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和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指导目录中选择高频多发、易发现易处置、专业要求适宜的行政执法事项下放到宁溪镇、北洋镇,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编制宁溪镇、北洋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具体内容包括市容管理、自然资源、市政公用、城市绿化、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20个领域537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涉及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仍由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管辖。具体内容包括: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2 .自然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3 .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4 .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5 .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6 .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人行道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7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城市饮食服务行业违法排污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8 .发展改革领域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9 .教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10 .经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11 .应急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12 .防震减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13 .气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14 .水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15 .人防(民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16 .历史建筑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17 .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18 .农村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19 .林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20 .消防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除上述领域外,新纳入全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经市、区政府统一公布)以及地方立法新设或增设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需赋予试点镇人民政府行使的,由区政府发文明确划转后实施。(二)执法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管理1 .机构设置。坚持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的原则,整合辖区现有站、所、中队执法力量,成立宁溪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北洋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具体承担辖区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镇人民政府的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并接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各相关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2 .人员配备和管理。按照责权利相统一、人财事相配套以及属地管理的要求,由镇政府统一指挥协调,具体安排如下:(1)镇班子分管领导兼任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宁溪镇、北洋镇合理调配部分行政编制人员充实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并按规定领取执法证。(2)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属宁溪镇、北洋镇中队部分人员划转至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区应急管理局及区消防救援大队实行不定期派驻,其派驻干部履行日常监管、业务培训指导等工作职责。派驻要求为每周至少安排2天时间参与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日常工作。同时办公场地定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宁溪中队及北洋中队所在地。(3)执法队实施以镇政府管理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其考核工作由镇政府牵头,会同主管部门共同开展。有关主管部门派驻的综合执法人员,其编制、人事和工资福利关系保留在区级主管部门,党组织关系、日常工作等其它方面全部纳入乡镇管理,相关负责人由主管部门书面征求镇政府意见,同意后进行任免。(三)执法指挥协作机制。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所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由“基层治理四平台”统一指挥协调,以镇人民政府名义开展执法,构建“综合行政执法+专业领域执法+联合执法”的基层执法体系。明确业务主管部门与两个试点镇人民政府在信息共享、执法协助、业务培训、技术支持、举报受理、案件移送等方面的协作配合责任。两个试点镇人民政府查处的违法案件,需要有关部门进行专业鉴定,或提供审批资料的事项,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需补办有关审批手续的,在查处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补办相关手续。当两个试点镇人民政府与相关部门对违法案件处理发生争议,先由区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协调解决,无法形成协调意见的,报区人民政府决定。(四)日常执法保障机制。坚持党建引领、党建先行,打造一支思想上“忠诚、担当”,业务上“规范、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试点镇要根据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标准,进一步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办公场所、执法车辆、执法装备等硬件建设,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配备法制审核人员,为行政执法案件查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律事务提供服务。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涉及事项下放的区级职能部门加强协调指导。试点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经费由区财政予以保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行政处罚中收缴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没收财物拍卖的款项,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建立综合行政执法警务保障制度,依法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活动,对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委编办、区司法局为牵头单位,区人社局、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宁溪镇、北洋镇等单位作为成员单位,统筹、协调、指导宁溪镇、北洋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两个试点镇建立工作专班,负责承接具体事项。区级有关部门加强支持配合,明确改革配套政策,支持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二)明确工作责任各部门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两个试点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区委编办负责做好因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涉及的机构编制相关事项保障工作,牵头调整权责清单,做好权责边界梳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基层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实施方案起草及审核报批、事项梳理、执法工作衔接指导等工作;区司法局负责执法主体及人员执法资格的审查监督、研究拟订建立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疑难会商等制度;区财政局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经费保障工作;区人社局负责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有关人事管理制度。试点镇和其他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相关工作。(三)严肃工作纪律改革试点期间,各相关部门继续按照现有的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防止出现思想混乱、队伍涣散、工作断档现象;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财务工作纪律,严禁在体制改革试点过程中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严禁干预有关部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对违反规定的,严肃查处,追究责任。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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