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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养结合机构远程医疗照护服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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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养结合机构远程医疗照护服务规范.docx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养结合机构远程医疗照护服务管理规范(第一版)ManagementSpecificationOfTelemedical&NursingServicefortheElderlyinIntegratedMedicalandElderlyCareFacility刖B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服务范畴25基本条件36服务内容57服务流程68管理与风险防范7参考文献9本标准按GB/T1.12020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湖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湖南中医药大学、中南大学湘雅护理学院、湖南省人民医院、湖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第一附属医院、湘潭县人民医院。本标准起草人:陈燕、朱海利、段胜佳、刘晴偲、张洁、尹雨晴、徐聆、徐榕、谷城锋、林静、梁百慧、马改红、赵蓉、奉玲、王金玲、李兵娇、韩倩楠。论证专家组单位: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医养结合(北京)中医研究院、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老龄健康处、中南大学湘雅护理学院、中南大学湘雅公共卫生学院、湖南中医药大学护理学院、湖南省人民医院、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湘潭市中心医院、湘潭市六医院、北京清城同衡大健康科技研究院、长沙市第一社会福利院(长沙老年康复医院)、康乃馨老年呵护中心、湖南盛康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论证专家组成员:李春雷、许长林、刘杰、冯辉、杨土保、张银华、石小毛、石泽亚、唐莹、唐颖、向明凯、李百元、周志明、谭琼、黎双红、盛玲玉。医养结合机构远程医疗照护服务管理规范(第一版)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医养结合机构远程医疗照护服务的服务范畴、基本条件、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管理与风险防范。本规范适用于开展了远程医疗服务和远程医疗照护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版)适用于本文件。GB/T35796-2017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DB43/T1612-2019养老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指南MZ/T187-2021养老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规范DB43/T2058-2021养老护理员培训规范WST529-2016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GB/T29353养老机构基本规范GB/T35796-2017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38600-2019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JGJ450-2018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T/CASWSS003-2019养老机构设施设备配置规范DB43/T1795-2020养老机构分级护理服务规范DB43/T1666-2019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规范DB43/T1641-2019养老机构健康管理服务规范DB43/T1642-2019养老机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DB43/T1666-2019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规范T/CARM001-2022养老机构康复医疗服务基本规范(试行)DB43/T1614-2019养老机构老年人精神慰藉服务规范DB13T2573-2017养老机构安宁疗护服务规范DB22/T3293-2021养老机构安宁疗护服务规范GB/T22239-2008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3术语和定义3.1 医养结合机构IntegratedMedicalandElderlyCareFacility指兼具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主要包括养老机构设立或内设医疗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或开展养老服务两种形式。3.2远程医疗TelemediCine3.1.1 远程医疗服务TelemediCalService是一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邀请方)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以下简称信息化技术),为本医疗机构诊疗患者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3.1.2 远程医疗照护服务Telemedical&NursingServicefortheElderly是综合了远程医疗和专业照护两方面的内涵,首先它必须具备远程医疗服务的基本条件,其次它是远程医疗服务的特殊形式一一专业照护服务,即邀请方为医养结合机构,受邀方为其他医疗机构或上一级医养结合机构,由邀请方向受邀方发出邀请,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以下简称信息化技术),为本医养结合机构老人(患者)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的护理照护活动。本规范所指远程医疗包括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中涉及的远程医疗服务,并含远程医疗照护服务,不包含生活照料服务。4服务范畴4.1 服务的主体,即邀请方指发出远程医疗照护服务需求的医养结合机构。4.2 服务客体,即受邀方指能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等信息技术,为邀请方机构老年人(患者)的医疗照护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机构或其他上一级医养结合机构。4.3 服务载体,即远程医疗照护服务平台指由邀请方或第三方机构搭建远程医疗照护服务平台,受邀方以机构身份在该平台注册,邀请方通过该平台发布需求,由平台匹配受邀方,或其他医疗机构、上一级医养结合机构主动对需求做出应答。邀请方与受邀方应当签定远程医疗服务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5基本条件5.1 机构基本要求5.1.1 执业许可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或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民政部门进行养老机构备案,且应能满足机构老人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提供膳食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5.1.2诊疗科目受邀方如为医疗机构,应具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批准、与所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相应的诊疗科目。不得超出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5.1.3 人员配备配有在本机构注册、符合远程医疗照护服务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养老照护人员。5.1.4 保障措施邀请方和受邀方均有完善的远程医疗服务、远程照护服务管理制度、医疗护理质量与医疗护理安全、信息化技术保障措施。5.2 人员基本要求5.2.1 人员配置总体要求邀请方和受邀方人员配备应分别符合DB43T16122019(养老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指南)、MZ/T187-2021(养老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规范)的要求,参照护理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2020年版)和国家医疗机构设置专科管理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医养结合机构老人(患者)病情安排相应医护人员参与远程医疗照护服务。5.2.2 专业人员要求本规范中涉及的专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1)医护人员参与远程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应符合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中对医务人员的基本要求;参照国家医疗机构设置专科管理的相关规定。参与远程照护活动的护理人员应参照护理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2020年版)的相关规定,邀请方至少有1名护师陪同,若邀请方为基层医养结合机构,可以由注册护士陪同;受邀方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照护服务能力、独立开展临床护理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护师为机构老人(患者)提供远程医疗照护服务。根据机构老人患者病情,可提供远程多学科联合诊疗照护服务。(2)信息技术人员邀请方和受邀方均有专业信息技术人员负责医疗照护质量、安全、电子病历管理、提供信息维护等技术服务,负责仪器、设备、系统的定期检测、登记、维护、改造、升级,符合远程医疗相关卫生信息标准和安全规定,保证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3)养老照护人员应符合DB43/T1612-2019(养老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指南)、MZ/T187-2021(养老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规范)的要求,并经相应的培训,符合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职业编码:4-10-01-05)和养老护理员培训规范(DB43/T2058-2021)的相关要求,依法取得行业认可的老年照护技能等级证书、对老年人生活进行照料、护理的服务人员。(4)其他人员根据服务需要聘请康复治疗师、公共营养师、心理咨询师、社工等。5.3 设施设备要求5.3.1 机构设施设备(1)邀请方和受邀方应根据机构类别在科室设置、设施设备配备、药品配备、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完全符合各级各类医疗、医养结合机构基本标准的相关要求。(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康复医院基本标准(2012版)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护理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康复医疗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诊所基本标准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养老机构设施设备配置规范等)(2)邀请方和受邀方均应具备远程提供医疗、护理、养老、康复、辅助与心理精神支持等服务的功能的设施设备。5.3.2 远程医疗照护服务平台(1)服务器:不少于2套,数据库服务器与应用系统服务器需划分,存放服务器的机房应当具备双路供电或紧急发电设施,重要设备和网络应当有不间断电源,存储医疗数据的服务器不得存放在境外。(2)音视频通讯系统(含必要的软件系统和硬件设备):至少2套,应当满足图像、声音、文字以及诊疗所需其他医疗信息的安全、实时传输,图像清晰,数据准确,兼容多种终端和通讯方式,符合WS/T5452017(远程医疗信息系统技术规范)中的要求。(3)电脑:笔记本电脑应当有内置摄像头、麦克风和扩音器等音视频设备,能够接入互联网;台式电脑应当有外置摄像头、麦克风(有回声抑制功能)、扩音器和显示器等设备,能够接入互联网。(4)网络接入:网络带宽不低于IOMbps,且至少由两家宽带网络供应商提供服务,鼓励接入互联网专线、虚拟专用网(VPN),保障医疗相关数据传输服务质量。(5)数据访问控制信息系统:确保系统稳定和服务全程留痕,并与实体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的HlS系统等实现数据交换与共享。6服务内容本规范中涉及服务的内容可包括但不限于:(1)远程诊疗,包括但不限于全国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试行)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试行)中关于远程影像、远程心电、远程会诊、远程诊断、远程查房、远程教学、远程监护、双向转诊、远程多学科联合诊疗的部分或全部内容。(2)远程护理,符合DB43/T1795-2020(养老机构分级护理服务规范)、DB43/T1666-2019(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规范)中的相关规定,并含远程专科护理会诊、护理业务查房、护理教学查房、中医辨证施护指导等。(3)远程健康管理,符合DB43/T1641-2019(养老机构健康管理服务规范)、DB43/T1642-2019(养老机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中医健康管理、体质辨识指导、膳食指导以及与膳食相关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控的营养指导等。(4)远程康复服务,符合DB43"1666-2019(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规范)、T/CARM001-2022(养老机构康复医疗服务基本规范(试行)中的相关规定。(5)远程科普教育,通过远程医疗照护服务平台实现前沿、专科领域的科普宣教。(6)远程心理慰藉,符合DB43“1614-2019(养老机构老年人精神慰藉服务规范)中的相关规定。(7)远程安宁疗护,参照安宁疗护实践指南(试行)相关内容,并符合DBl3/T2573-2017(养老机构安宁疗护服务规范)DB22/T3293-2021(养老机构安宁疗护服务规范)中的相关规定。(8)远程疫情防控,参照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并符合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中的相关规定。7服务流程服务流程中每一程序应符合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的要求。医养结合机构远程医疗照护服务应按照图1所示流程进行。图1医养结合机构远程医疗照护服务流程图8管理与风险防范8.1服务管理(1)医养结合机构开展远程医疗照护服务过程中,应遵守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中的相关要求。(2)切实遵循充分告知、及时、便民、自愿的原则,建立良好的医患沟通机制,确保患方对远程医疗照护服务内容的知情权。(3)受诊患者(接受远程医疗照护服务的老人)依法享有远程医疗照护服务的知情同意权、隐私保护权。受诊患者在接受远程医疗照护服务时,应当如实陈述病情并交纳远程医疗照护服务费。(4)受诊患者提出远程会诊要求时;或经过邀请方医养结合机构院内外专家会诊后,仍不能明确诊断或治疗有困难时,邀请方医养结合机构必须在24小时内将患者病情及病历资料、检验报告等上传受邀方医养结合机构进行远程会诊。(5)邀请方医养结合机构应当根据受诊患者的病情和意愿,签署远程医疗照护服务知情同意书,并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护师或注册护士参与下组织开展远程医疗照护服务。(6)开展远程医疗诊断服务,邀请方、受邀方双方应按照合作协议要求,受邀方为邀请方和受诊患者安排专业人员24小时值班完成诊断服务。(7)参与远程医疗照护服务的受邀方医务人员应当具有应急处理能力。(8)医养结合机构及其专业人员在开展远程医疗照护服务过程中,有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8.2质量控制(1)医养结合机构应当建立远程医疗服务病案质量控制体系,定期检查、评估并反馈。(2)由邀请方发起的远程会诊,受邀方提供诊疗、照护建议作为邀请方诊疗、照护过程的重要参考依据,由邀请方承担相应责任。(3)远程诊断责任认定:邀请方对上传的影像、心电、病理、检验等数据或标本质量承担责任,受邀方对出具的诊断报告内容承担相应责任。(4)专业人员经医养结合机构许可,直接向受诊老人(患者)提供远程医疗照护服务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所在医养结合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5)专业人员未经所在医养结合机构批准,擅自向受诊患者提供远程医疗照护服务的,由所在医养结合机构记入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6)在远程医疗照护服务过程中发生医疗争议时,由邀请方和受邀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7)医养结合机构须保障远程医疗照护及相关医疗设备、数字化设备的投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及维护。远程医疗照护相关设备和软件厂商所提供产品、技术支持和运行维护应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及标准,如若造成不良后果,依法承担相应责任。8.3费用管理(1)远程医疗照护服务项目和价格参照湖南省(或设区市)物价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定的医疗照护服务价格标准执行。相关医养结合机构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行合理制定具体收费标准。(2)医养结合机构远程医疗照护日常运行成本包含:专家诊治费、培训费;场地费、设备费、网络通讯费、运维费;管理费、专职人员费、技术维护费、技术支持费用、系统维护费;病历资料数据化即时传输费、物联网数据采集费等。(3)医养结合机构会诊取得的收入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负责提供由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4)邀请方应将远程医疗照护会诊费统一支付给受邀方,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远程医疗照护服务费用清算方式为财务专账定期结算,严禁以任何方式套取远程医疗照护服务资金。(5)远程医疗照护服务收费主要用于补贴专业人员劳务支出,服务费用分配比例由邀请方和受邀方协商确定。8.4风险防范841信息平台内容审核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实施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8.4.2 不良事件防范和处置流程(1)邀请方应当根据老年人(患者)的病情和意愿组织远程医疗服务,并向患者说明远程医疗服务内容、费用、风险等情况,征得老年人(患者或监护人/近亲属)书面同意,签署远程医疗服务知情同意书。不宜向老年人(患者)说明病情的,应当征得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书面同意。(2)医疗服务不良事件和药品不良事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8.4.3 医疗风险防控与处理开展远程医疗照护服务过程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满足远程医疗护理服务需要,或者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以及出现与远程医疗照护服务直接相关的严重不良后果时,须立即停止远程医疗照护服务,并按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的要求,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8.4.4 个人隐私信息保护(1)邀请方和受邀方应当加强信息安全和患者隐私保护,对远程医疗照护服务数据要做到管控和追溯合一,防止违法传输、修改,防止数据丢失,建立数据安全管理规程,确保网络安全、操作安全、数据安全、隐私安全。远程医疗照护数据包括远程医疗照护过程中使用和产生的业务数据和管理数据(服务对象信息、病历资料、会诊资料、会诊音视频记录、财务管理、服务统计分析等)。(2)远程医疗照护服务平台,在为远程医疗照护服务提供技术服务的过程中,对获取的邀请方、受邀方及受诊患者的信息资料,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不得将获取的信息资料外泄和用于规定范围以外的用途。对非法买卖、泄露信息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惩处。患者信息等敏感数据应当存储在境内,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3)远程医疗数据资料的建立、保管、调阅、复制、封存、启封等,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等规定执行。参考文献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国卫办老龄发(2019)24号.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卫医发(2014)51号.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8.4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国家卫生计生委.2016.5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8.6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8.全国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试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8.8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试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9.9医养结合机构管理指南(试行).国卫办老龄发(2020)15号.10“十四五”卫生健康标准化工作规划.国卫法规发(2022)2号.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12吉林省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吉卫医发(2018)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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