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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国税局税务所绩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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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国税局税务所绩效管理办法.docx

    XX县国税局税务所绩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雅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进税务系统绩效管理的要求,结合县局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绩效管理主要包括绩效计划、过程管理、绩效考评、结果运用四个环节。第二条税务所绩效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构建绩效管理科学体系,对各税务所在执行政策规定、完成组织收入、服务经济发展、履行岗位职责、开展纳税服务全过程和结果实施绩效考评,内促工作、外树形象,推动XX国税事业科学发展。第三条税务所绩效管理的基本内容是:运用绩效管理理论和方法,以省局党组“一二三四”工作思路为重要指引和基本遵循,围绕市局“提振精气神、聚力抓重建、下水破难题”的总体取向和目标任务,科学制定绩效计划,全面开展过程管理,实现科学公正考评,注重结果运用,建立符合雅安市国税工作规律和特点、持续改进的绩效管理体系。第四条税务所绩效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积极探索,快速推进;(三)过程控制,动态管理;(四)科学合理,客观公正;(五)结果运用,全面提升。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县局成立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和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由县局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局领导任副组长,有关股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一)统筹指导税务所绩效管理工作;(二)审定绩效管理办法及绩效考评指标;(三)审定年度绩效计划、绩效计划调整;(四)审定绩效考评结果;(五)研究绩效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绩效办),设在县局办公室。绩效办主要工作职责:(一)组织实施税务所绩效管理工作;(二)拟定税务所绩效管理工作制度和办法;(三)组织编制全区国税系统年度绩效计划、工作方案;(四)组织开展过程管理、绩效考评工作;(五)负责绩效管理工作指导检查和宣传培训;(六)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八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县局具有考评职责的单位(以下简称县局考评单位),依照职责分工参与绩效管理的组织实施和考评工作,其履行考评职责情况纳入县局机关绩效管理,由绩效办负责考评。绩效办履职情况由领导小组实施绩效考评。第三章绩效计划第十条税务所绩效管理内容确定为“改革发展、行政效能、队伍建设、满意服务”四类,实行千分制考评。同时设置年度加分减分项目和“一票否决”项目。(一)“改革发展”包括改革任务、收入任务和创新任务。(二)“行政效能”包括征管效能、执法效能和内管效能。(三)“队伍建设”包括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四)“满意服务”包括上级评价、税户评价和基层评价。(五)“加分减分”是依照本办法规定对符合加分条件的事项进行加分,对发生重大责任问题事项进行减分。(六)“一票否决”是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发生违法违纪等重大问题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单位,绩效考评结果确定为未达标等次。第十一条年度绩效计划包括年度工作目标和绩效考评指标。年度工作目标是编制绩效考评指标和实施绩效管理的依据,绩效考评指标是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具体化,包括指标分值、考评标准、数据来源等要素。绩效计划制定流程,按照指标初拟、征求意见、修订、审定执行四个环节进行。(一)指标初拟。根据县委、县政府、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绩效考评指标和县局年度工作要点等,县局考评单位初拟对县局的年度绩效计划,填写XX县国税局年度绩效考评指标表。经县局分管局领导审定,送绩效办汇总。(二)征求意见。绩效办对县局考评单位初拟的各项绩效考评指标的规范性进行初审,汇总形成XX县国税局税务所年度绩效考评指标,下发税务所征求意见。(三)修订。绩效办将征集意见反馈给县局考评单位,县局考评单位根据反馈意见对绩效考评指标进行修订,经县局分管局领导审定后,送绩效办汇总。(四)审定执行。绩效办将修订后的绩效考评指标汇总编制,形成XX县国税局税务所年度绩效考评指标,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录入绩效管理信息系统执行。第十二条年度绩效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因政策变动、重大专项工作等因素确需调整的,在当年10月31日前,由县局考评单位填写XX县国税局年度绩效计划变更申请表,经县局分管局领导审核后,送绩效办汇总,提请领导小组审定后,公示执行。第四章过程管理第十三条绩效办、县局考评单位和县局对绩效计划执行情况实行过程管理,具体环节包括节点管理、计划分解、日常监控、半年自查、绩效沟通等。第十四条节点管理。县局考评单位在拟制绩效考评指标时,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工作节点,明确阶段性目标和工作措施等,实施节点管理。第十五条计划分解。各税务所应将县局绩效考评指标确认责任人;绩效考评指标要明确具体时间节点或阶段性量化目标,确保本单位年度绩效计划顺利完O第十六条日常监控。各税务所应加强绩效计划执行情况日常监控,并按照绩效管理工作监控要求,将有关数据材料及时上传绩效管理信息系统。考评单位应加强绩效计划执行情况的日常监控,及时掌握上报数据情况。第十七条半年自查。各税务所对绩效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半年自查,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形成半年自查报告,于当年7月15日前报绩效办。绩效办征求县局考评单位意见并结合季度分析反馈情况,形成绩效计划执行情况半年报告报领导小组。第十八条绩效沟通。各税务所在收到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后,结合本单位年终总结,与绩效办就考评结果及下一步绩效计划进行绩效沟通,并提出工作改进意见,促进工作持续改进。第五章绩效考评第十九条绩效考评依托绩效管理信息系统,按照自查自评与检查考评相结合、定量考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计算机考评和人工考评相结合、平时考评与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二十条绩效考评数据来源。定量指标数据通过信息系统自动提取和人工采集方式获取,定性指标数据由考评主体采取测评、调查、评审等方式形成。第二十一条绩效考评程序。XX县国税局税务所绩效考评按照税务所自评、县局考评单位考评、绩效办审核、领导小组审定、结果反馈的程序进行。(一)税务所自评。税务所于年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根据考评标准对本单位年度绩效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自评,形成自查自评成绩和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本年度绩效管理实施情况、绩效目标和绩效考评指标自评得分,以及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改进措施等。(二)县局考评单位考评。县局考评单位于年度终了后30个工作日内,结合平时考评,对县局年度自查自评成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内容,按照考评标准进行审核、考评,形成考评结果建议,经考评单位分管局领导审阅后录入绩效管理信息系统。考评结果建议包括考评得分和扣分原因等内容。(三)绩效办审核。绩效办以抽查的方式审验各税务所相关证明材料,对县局考评单位报送的各股室考评结果建议进行汇总,并对县局考评单位考评分数、年度加分申请、年度减分、“一票否决”等信息进行审核。(四)成绩统计。税务所年度绩效考评成绩=绩效考评指标合计分数+年度加分一年度减分。(五)领导小组审定。领导小组对各税务所年度绩效考评成绩进行审定,形成其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六)结果反馈。绩效办将年度绩效考评成绩反馈至各税务所。县局对年度绩效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xx县国税局绩效考评结果申诉表提出申诉。第二十二条税务所在绩效考评中发生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给予扣分减分处理。县局考评单位发生虚报、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纳入县局股室绩效考评予以相应扣分减分处理。第二十三条考评结果等次。XX县国税局税务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划分为“优秀、达标、未达标”三个等次。年度绩效考评成绩在700分(含)以上的,定为“达标”等次。年度绩效考评成绩在700分以下的,定为“未达标”等次。被定为“达标”等次,且年度绩效考评成绩排名前2名的,定为“优秀”等次。被“一票否决”的,年度绩效考评等次定为“未达标”等次。第二十四条加分项目。税务所有以下加分事项的,于次年1月15日前,填写XX县国税局绩效管理年度加分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向绩效办提交加分申请,经领导小组审定予以相应加分。(一)获得省局、市局、县委、县政府及以上表彰。(二)获得省局、市局、县委、县政府及以上主要领导表扬性批示。(三)工作经验被省内主要媒体、省级以上税务刊物、市级主要媒体刊载报道或工作信息、县级主要媒体刊载报道或工作信息,调研报告被省局、市局、县委县政府采用并得到省局、市局、县委、县政府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四)由领导小组研究审定的其他加分事项。第二十五条减分项目。税务所发生以下重大责任问题的,由相关部门填写XX县国税局绩效管理年度减分表,并向绩效办提供证明材料,经领导小组审定予以相应减分处理。(一)被市政府、市纪委、县政府、县纪委通报批评或区政府领导批评性批示。(二)被财政局、审计局、市局、市级部门、县局、县级部门等通报批评。(三)被市局领导、市政府、县局领导、县政府主要领导批评性批示。(四)副科级以上因职务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五)由领导小组研究审定的其他减分事项。第二十六条一票否决。税务所发生以下重大问题之一的,经领导小组报县局党组审定,实行一票否决,确定为“未达标”等次,并按相应减分项目减分。(一)税务所被市政府、市纪委、县委、县政府通报批评。(二)税务所履行职责因重大过错导致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三)税务所所长因职务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税务所职工因职务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四)领导小组报县局审定的其他一票否决事项。第六章结果运用和绩效改进第二十七条绩效考评结果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考评周期结束后,税务所要对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年度绩效考评结果进行分析,对未达到预期目标的工作要查找原因,制定相应的改进或提升措施,并列入下一年度绩效目标,形成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第二十八条绩效考评结果与正向激励相结合。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确定为先进集体。第二十九条绩效考评结果与工作问责相结合。(一)年度绩效考评未达标的单位,应在收到考评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县局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并提出整改措施,税务所长须接受县局主要领导诫勉谈话,税务所长取消公务员优秀等次评定资格。连续两年未达标的,税务所长接受县局主要领导诫勉谈话,并请示市局对税务所长进行调整。(二)年度绩效考评已达标但排名末位的单位,应在收到考评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县局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并提出整改措施,取消税务所长公务员优秀等次评定资格。连续两年排名末位的,税务所长须接受县局主要领导诫勉谈话,取消税务所公务员优秀等次评定资格。连续三年排名末位的,取消税务所公务员优秀等次评定资格,并报市局,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整。第三十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可由县局党组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予以运用。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县局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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