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课桌文档! | 帮助中心 课桌文档-建筑工程资料库
课桌文档
全部分类
  • 党建之窗>
  • 感悟体会>
  • 百家争鸣>
  • 教育整顿>
  • 文笔提升>
  • 热门分类>
  • 计划总结>
  • 致辞演讲>
  • 在线阅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课桌文档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华北理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案第5章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docx

    • 资源ID:297175       资源大小:75.01KB        全文页数:40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华北理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案第5章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docx

    第910-ll讲课日期:20年月曰周次:第11-13周星期:_L学时:_L第5章安全生产行政法规X教学目的、要求:掌握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及重大安全隐患的范围,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定,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的规定;了解现行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及关闭煤矿的要求,勘察、设计及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安全责任,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要求,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安全的规定,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责任主体,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规定。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及重大安全隐患的范围。X难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的范围。X教学内容:5.1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5.1.1 煤矿安全监察体制为了从体制上、组织上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国务院于1999年12月决定设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当时在全国20个主要产煤的省、自治区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局,在68个大中型煤矿矿区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为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监督管理体制,2005年1月国务院决定增设5个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将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改为地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并对煤矿安全监察与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作出了分工。5.1.2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1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1)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本条例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在大中型矿区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拒绝、阻挠。2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包括:行政处罚权、安全检查权、建议报告权、事故调杳处理权。3 .1.3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职权1 .煤矿安全监察员资格条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煤矿安全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应当公道、正派,熟悉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工作经验,并经考试录用。2 .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职权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作出决定。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3 .1.4煤矿安全监察的主要内容煤矿安全监察内容是实施煤矿安全检查的重要事项,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对此作出了7个方面的规定: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安全任职资格、安全技措费得提取和使用、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验收和安全条件审查、作业现场检查和复查、专用设备监督检查。4 .1.5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1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2 .事故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调查处理事故,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事故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进行。3 .1.6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1 .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矿生产许可证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元以上1O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2 .吊销营业执照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相应的营业执照。3 .矿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处罚煤矿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4 .拒绝检查、提供虚假情况和隐瞒事故隐患的处罚煤矿有关人员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5 .妨碍事故调查处理的处罚煤矿发生事故,有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 .安全监察人员违法行政的处罚煤矿安全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煤矿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报告,或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5.2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9月3日国务院第446号令公布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5.2.1 重大安全隐患的范围特别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明确列举了15种必须排除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应当及时改正的严重违法行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煤炭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规定又从实际出发,将特别规定明确的15种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应当及时改正的严重违法行为具体化为60种。5.2.2 煤矿行政许可的规定特别规定第物条规定:“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1 .依法取得有关证照包括: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2 .有关人员依法取得资格证书包括: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3 .非法煤矿的界定特别规定第五条对非法煤矿的界定,明确了两个问题:1)合法与非法的根本界限在于煤矿是否依法取得法定的行政许可;2)法定证照必须齐全有效。5.2.3停产整顿的规定L停产整顿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煤矿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2.停产整顿期间的监督检查包括:暂扣证照;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3.停产整顿后的整改复查包括:复产验收、经验收后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多次发现有重大隐患仍然生产的,予以关闭。5.2.4关闭煤矿的要求L非法煤矿的关闭1)应予关闭的非法煤矿特别规定明确了应予关闭的非法煤矿的4种情形:(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擅自生产的;(2)在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3)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的;(4)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2)关闭煤矿的决定程序有关部门向有关人民政府突出关闭的建议;有关人民政府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3)关闭煤矿的具体要求包括:吊销相应证照;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妥善遣散从业人员。2.无安全保障煤矿的关闭定义:因非人为原因而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需要予以关闭的煤矿,即无安全保障的煤矿。包括:存在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威胁;现有科学技术难以有效防治。对安全生产无保障的煤矿应当先予停止生产,而后按照关闭的程序予以关闭。5.2.5预防煤矿事故违法行为所应负的法律责任1 .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形式1)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包括: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国家工作人员。2)违法行为的责任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2 .煤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包括:无证照非法生产、未依法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报告、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仍然进行生产、在停产整顿期间擅自生产、关闭的煤矿擅自恢复生产、为依法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1个月内3次以上发现未依法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拒不执行有关执法指令、未按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虚假档案、未依法向每位矿工发放煤矿矿工安全手册。3 .监管人员的违法行为包括: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或者矿长办法有关证照、不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因监督检查不力,煤矿在停产期间继续生产、组织实施关闭煤矿未达到法定要求、为履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职责、未及时调查处理举报事项。5.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5.3.1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1 .规定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的必要性建设单位是建筑工程的投资主体,在建筑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因建设单位的市场行为不规范所造成的事故居多,必须依法规范。2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包括:如实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施工资料;不得向有关单位提出非法要求、不得压缩合同工期;必须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器材和用具;开工前报送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并在施工15日前.,将相关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5.3.2勘察、设计及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安全责任L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2 .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3 .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4 .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包括: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的安全责任、出租单位的安全责任、现场安装、拆卸单位的安全责任。5 .3.3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L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6 .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安全施工责任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2)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7 .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8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9 .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10 安全警示标志和危险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隧道口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11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至三十五条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进行管理。12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5.3.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定1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划分1)建设施工的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2)建设施工的专项监督管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2 .建设施工许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3 .日常监督检查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5.3.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1 .责任主体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建设工程的各方主体及其有关人员;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直接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2 .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3 .行政处罚的实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5.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1 .4.1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2 .危险化学品的范围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1)适用范围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法律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2)排除适用监控化学品、属于药品的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品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4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责任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5 .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检部门、环境保护部门、铁路、民航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邮政部门,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行使相应职责。6 .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检查权对危险化学品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法进行日常监督检查。7 .4.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登记的有关规定L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1)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的规划与审批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2)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条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H)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3)企业设立的申请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法审查申请人的条件和提交的文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4)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选址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5)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的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分别做出了相关规定。6)生产、储存和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生产、储存和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对剧毒化学品德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7)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德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2.危险化学品的经营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2)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禁止性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1)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2)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口用化学品;(3)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3)剧毒化学品销售和购买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3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1)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2)危险化学品运输人员的培训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3)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和承运人的安全要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一条至四十五条对此做出了规定,托运人和承运人必须遵守。4)危险化学品水上运输安全管理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4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1)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2)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3)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1 .4.3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L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渎职、失职的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依法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事故救援规定的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对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救援或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或者拖延、推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至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违法行为,分别规定了有关行政处罚。5.5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5.5.1 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的规定1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符合相关条件,依法申请领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2 .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烟花爆竹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 .从业人员的安全资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从业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或上岗。4 .规章制度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应该能够明确从企业负责人到各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技术人员和各级岗位操作人员,根据各自的工作任务、岗位特点,应当做的工作和应当负的责任,并与奖惩制度挂钩,真正落到实处。5 .车间、工房的安全要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选址应当避开居民点、学校、工业区、旅游区、重点建筑物、铁路和公路运输线、高压输电线等,其安全距离的核算,应当分别按生产区、仓库、燃放试验区内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取最大值。6 .加工制作烟花爆竹加工制作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轻拿轻放,少存勤运,按规定的力度操作。7 .储存、运输墙与堆垛之间、堆垛与堆垛之间应当留有运输通道和通风距离,且不小于0.45m,主要运输通道宽度不小于2m。运输危险品不得使用三轮车、畜力车、翻斗车和各种挂车。8 .消防和安全保护、防护烟花爆竹工厂必须设置消火栓系统、固定式灭火装置、手抬机动泵等消防设施。危险品生产、储存区,应当设置直通的通讯设施。9 .应急救援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5.5.2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的规定1 .烟花爆竹的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在城市市区,禁止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2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的条件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企业法人条件;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 .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许可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4 .5.3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的规定1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安全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受理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2 .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要求道路运输烟花爆竹,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3 .5.4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的规定1 .一般要求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2 .焰火晚会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3 .5.5烟花爆竹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L违反刑法的法律责任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烟花爆竹犯罪行为,根据其不同的危害结果和情节,分别处以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4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烟花爆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根据其不同的危害结果和情节,由公安机关分别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3.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1)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活动的处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2)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企业的处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违反规定的行为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对违反规定销售烟花爆竹活动的处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4)丢失主要烟花爆竹生产原料而不报告的行为的处罚。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5)对违反道路运输规定的行为处罚。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相关规定的行为,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6)对违规携带和邮寄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有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I(MM)元以下的罚款。7)违规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处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8)对没收非法烟花爆竹产品的处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9)对监管部门有关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饭做得,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5.6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5.6.1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镂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1 .工业炸药定义:工业炸药又称民用炸药,大多是混合炸药,是以氧化剂和可燃剂为主体,按照氧平衡原理构成的爆炸性混合物。分类:按使用场合分,岩石炸药、露天炸药、煤矿许用炸药、特种炸药和爆破剂等。常用的工业炸药有钱梯炸药、膨化硝钱炸药、钱油炸药、浆状炸药、水胶炸药、乳化炸药、硝化甘油炸药、含火药工业炸药等。2 .工业雷管定义:雷管是管壳内装有敏感度较高和威力较大的不同炸药,能被较低能量引起爆炸、并引爆其他炸药的产品。分类:按引爆方式分为电雷管、非电雷管;按照作用时间分为瞬时雷管、延期雷管;按用途分为普通雷管、专用雷管;按其主装炸药的净装药量分为1-10号十种雷管;按管壳材质分为非金属管壳(纸)和金属管壳(钢、铝、铝合金、覆铜钢、铜等)。常用的工业雷管有工业火雷管、工业电雷管、导爆管雷管等。3 )工业锁类产品工业锁类产品主要有工业导火索、工业导爆索、塑料导爆管、聚能射孔器材、震源药柱、起爆具,以及与导爆索配套使用的继爆管,用于切割管道、索缆的切割器材,用于排除矿山漏斗卡堵事故的排漏弹等。5.6.2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安全许可和安全管理1 .设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条件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具备民爆条例第十一条相关的规定。2 .取得生产许可、安全许可、工商登记的程序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为调整生产能力及品种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第十三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上标注安全生产许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经标注安全生产许可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3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申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原国防科工委制定颁布的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科工法20041080号)有关安全生产许可的程序和管理的规定。4 .民爆器材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安全管理机构;从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规章制度;车间、设备的安全要求;生产作业的安全要求;储存、运输;

    注意事项

    本文(华北理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案第5章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docx)为本站会员(夺命阿水)主动上传,课桌文档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课桌文档(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

    课桌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