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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叉车(电池)充电间相关规范条款要求.docx

    • 资源ID:298287       资源大小:14.36KB        全文页数: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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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叉车(电池)充电间相关规范条款要求.docx

    叉车(电池)充电间相关规范条款要求1、根据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国标50058第3.1.1条,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2、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国标50058第3.3.1条第二款第二项当厂房内具有比空气轻的可燃物质时,厂房平屋顶平面以下1米高度内,或圆顶,斜顶的最高点以下2米高度内的容积的空气与释放至厂房内的可燃物质所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弄滴应小于爆炸下限;3、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标50016第8.4.3条,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4、根据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6.0.2条,除固定型阀控式密闭铅酸蓄电池、镉银蓄电池外,铅酸蓄电池与其充电用整流设备不宜装设在同一房间内;5、根据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6.0.8条,充电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铅酸蓄电池充电间的墙壁、门窗、顶部、金属管道及构架等宜采取耐酸措施,地面应能耐酸,并应有适当的坡度及给排水设施;(2)铅酸蓄电池充电间的地面下不宜通过无关的沟道和管线;(3)充电间应通风良好,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每小时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少于8次;(4)防酸式铅酸蓄电池充电间内的电气照明应采用增安型照明,充电间内不应装设开关、熔断器或插座等可能产生火花的电器;(5)充电间内的固定式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线穿保护管敷设或铜芯塑料护套电缆,并有防止外界损伤的措施;移动式线路应采用铜芯重型橡套电缆。6、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6.1条,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7、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6.5条,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轻质屋面板的全部或局部作为泄压面积。顶棚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厂房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8、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6.7条,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设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宜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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