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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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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定).docx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2月发布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一、受理范围红河州行政区域内依照合伙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原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二、设定及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统一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以依法承担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职责。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依法需要清算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依法不需要清算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三、实施机关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办件类型办件类型:即办件、承诺件办理方式:网上办、马上办、一次办五、许可条件(一)予以许可的条件1 .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2 .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3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清算报告。(二)不予许可的情形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六、申请材料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材料目录序号材料名称材料形式数量要求材料来源其他要求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巾请人自备2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被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提交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3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原件1份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原件1份清算报告中放载明已经在报纸上刊登企业清算公告的情况。5清税证明材料原件1份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6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原件或复印件1份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复印件1份8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注:1、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8项材料。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2、3项材料,需要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2、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或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3、8以及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或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3、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链接七、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八、许可收费本许可事项不收费。九、办理流程(一)申请1 .窗口收件地址: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天马路与振兴路交叉路口红河州政务服务中心1楼企业设立、注销综合服务窗口。提交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00-11:3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2 .网络收件网址:云南省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http受理时间:全天受理。(二)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三)审核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核准登记。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不予核准登记。(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L许可决定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发放登记通知书或者不予登记通知书。3 .送达方式申请人可到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天马路与振兴路交叉路口红河州政务服务中心1楼企业设立、注销综合服务窗口领取或由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送达。十、许可服务(一)咨询窗口咨询: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天马路与振兴路交叉路口红河州政务服务中心1楼企业设立、注销综合服务窗口。电话咨询:0873-3720361。网络咨询: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http:)(二)办理进程查询申请人可以登陆云南省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repeal_yct_portal/)查询办理进程,也可以直接到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或通过手正短信、电话查询办理进程,查询电话0873-372036L(三)监督投诉窗口投诉: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红河大道与明德路交叉口南侧2楼207中共红河州市场监管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投诉:0873-3720159。信函举报: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红河大道与明德路交叉口南侧2楼207中共红河州市场监管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纪律检查委员会。网络投诉: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http:)(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相关申请人认为登记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复议的部:红河州人民政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登记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向红河州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附件办事流程示意图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办事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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