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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江县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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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江县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合江县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县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确保小型水库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效益,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农业增产,保障农村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国有小型水库,包括:小(I)型水库7座、小(II)型水库95座。镇(街道)、村(社)集体管理的灌区、山坪塘、弓I(输)水渠道、石河堰、蓄水池等可参考本办法进行管理。第三条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逐步实现小型水库规范化、社会化、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明晰水库产权。水库产权原则上划分为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产权归属已明晰的小型水库,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其余国有水库产权划分如下。(-)国有小(I)型水库所有权归县人民政府所有,国有小(Il)型水库所有权归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有。(二)国有小(I)型水库管理权归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所有,国有小(II)型水库管理权归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授权的单位所有。()国有小(I)型水库使用权归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所有,国有小(|)型水库使用权归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授权的单位所有。第五条管理单位和责任。国有小(I)型水库的管理主体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因历史原因承包给其他单位(个人)经营管理的,待承包期届满后由原管理单位收回后交县授权管理单位经营管理,暂时不能收回的由原管理单位协调县授权管理单位与现承包经营单位(个人)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国有小(II)型水库的管理主体为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授权的单位,因历史原因承包给其他单位(个人)经营管理的,待承包期届满后由原管理单位收回后交其授权管理单位经营管理,暂时不能收回的由原管理单位协调其授权管理单位与现承包经营单位(个人)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县水务局要加强对全县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与运行维护的监管和技术指导,督促水库管理单位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障工程安全长效运行。水库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有:(-)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管理、保护、维修、养护水利工程,确保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二)按照水利工程管理要求,制定工程的日常管理制度,做好工程的检查、观测,建立健全工程技术档案,加强标准化管理;()维修养护水利工程以及设施设备,保持工程设备完好,确保工程设施安全运行;(四)编制水利工程的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汛抗旱预案,做好工程的蓄水保水、调度运用、防汛抗旱等工作;(五)按照节约用水的有关要求,编制年度用水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严格用水管理,实行计划供水;(六)按照规定计收并管理、使用水费、电费;(七)做好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建设工作;(A)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以开展综合经营,提高工程经济效益;(九)做好业务培训,做好水利科技创新,推广应用水利先进技术,加强水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十)其他相关工作。第六条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水库校核洪水位线以下为水库库区管理范围,校核洪水位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为水库库区保护范围;(二)水库大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外五十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一百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各类水库副坝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均按照小型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三)水库渠道按照输水过流量,分别从填方渠道坡脚或者挖方渠道渠顶向外划定0.5米至八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五米至十米为保护范围;(四)其他水利工程设施和渠系水工建筑物应当根据管理和保护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第七条推行专业化管理。在不改变所有权权属的前提下,按照“以大带小、小小联合、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水利工程采用先进技术和措施,实行标准化、数字化、智能化管理。第八条落实管理经费。对于公益性小型水库,县级财政每年每座配套运行管理补助资金3000元,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不足部分由镇(街)财政负责经费由县财政直接拨付到各镇(街),由其发放补助费,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非公益性水库运行管理补助资金由管理单位承担。小型水库对外承包经营的,承包费应当优先用于运行管理补助和改善基础设施。县级财政给予运行管理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禁止挤占、截留或挪作它用,违反规定的,依法对相关单位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监督奖励。由县水务局、县财政局等单位组成监督检查小组,对水库管理单位进行监督并评分,根据评分结果给予水库管理单位适当奖励。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条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领导负贵制,每座水库由所在镇(街)确定一名相应的政府行政领导为安全责任人,并对水库安全负总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库管理工作,包括建立健全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筹措管理经费、组织水库安全大检查、制定和完善防洪预案、筹齐备足各类防洪物资。水库所在镇(街)对水库安全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辖区范围内的水库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水库所有者(业主)做好水库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巡视检查、工程养护、实施水库调度、抢险救灾及水毁工程修复等。对于村级经济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和权属关系不确定的小型水库,履行日常管理职责。水库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调度规程、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应急预案,承担日常巡查、汛期值守、险情上报、避险转移等工作,及时掌握水情、雨情、工情、旱情,按照制定的防汛抗旱预案和防汛抗旱指令,做好工程调度运行工作。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观测、防汛、通信、发电、输变电、水文、环境保护、交通、管理等附属设施,不得干扰或者妨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非水利工程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设备。第十二条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围库造地、围垦种植、建池养殖、家畜家禽养殖等。(二)爆破、建窑、埋坟、打井、采(砂)石、取土、开矿、挖渠等。(三)建设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四)在坝体、渠堤上违法建筑、种植、放牧、修建码头、从事集市贸易。(五)倾倒垃圾、秸秆、废超、尾矿,堆放杂物或者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六)向水域排放超过国家和省标准的污水。(七)违法砍伐水利工程绿化、防护林木。(A)炸鱼、毒鱼、电鱼。(九)擅自架设电杆、埋设管道和线路。(十)其他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行为。第十三条水库管理单位应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及时发现、制止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违规违法活动,出现违规违法行为,由执法机关按照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四条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确保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不得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不得破坏水生态环境,保持行洪畅通。小型水库大坝坝顶需兼作公路的,由公路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报县水务局审批。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报县水务局审批,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运行成本增加以及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评估作价后按规定给予补偿。第十六条小型水库出现病情、险情,应当按照应急抢险预案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水库因防汛抗旱、除险加固需要进行蓄水、放水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水量调度指挥。在危险坝、病坝除险加固前,水库应降低水位或空库运行。第十七条县水务局会同水库管理单位按规定组织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组织实施除险加固工作,完善小型水库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小型水库防汛抢险通道、管理房修缮或新建、水雨情测报设施、安全监测设施等);小型水库建成后由县政府组织实施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八条国有小型水库原则上在承包期届满后不再由私人承包经营。第十九条按照“谁发包、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水库安全、环保等相关规定,规范水库养殖、经营活动,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要求执行,确保水库水质不低于相关标准。第二十条县水务局制定小型水库承包经营合同范本,合同中明确承包责任,承包时间每次原则上不超过5年,逐年收取承包费。国有小型水库承包经营,应采取公开方式进行。第五章监督考核第二十一条监督考核制度。年度监督采取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年度监督考核纳入县级年终考核范畴。由县水务局牵头制定监督考核评分细则,主要包括日常管理、安全管理、环保管理、人员管理等4个方面内容。(-)对认真完成各项管理措施,全年未出现安全事故的,给与全县表彰。(二)对未完成年终各项工作目标的,对因管理松懈、责任落实不到位、特别是隐患整改不及时的,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情况严重的给与全县通报,造成重特大事故的,依照相关法律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二条日常监督考核查总分为IOO分,检查中每发现一次未按要求砍青除杂扣5分;防汛器材未按定额足额储备到位,每少10%扣5分;值班巡查人员未按要求填写值班记录和巡查日志每发现一次扣5分每发现一例违反工作职责行为扣5分。扣完为止。日常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第二十三条集中监督考核由县防汛抗旱与救援专项工作指挥部、县水务局、县财政局组织进行。检查主要内容为各水库工程巡查、值班情况、信息报送情况、管理养护、维修加固、责任制落实等,以及有关的巡查资料、档案资料等。集中监督检查按100分制办法评分,评分标准为:(-)按要求落实日常管理人员,管理经费落实到位。(满分15分)(二)防汛物资按定额足额储备到位,存放位置合理,管理制度健全。(满分15分)(三)管理人员业务熟练,对工程情况熟悉,遵守汛期值班制度,信息报送准确。(满分20分)(四)按相关规定进行巡查,记录详实规范。(满分15分)(五)按相关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实施工程养护,确保工程完好。(满分15分)(六)水库有调度运用方案,并严格按批复的调度方案实施,并严格执行上级防汛指挥部门下达的各项指令。(满分10分)(七)管理档案资料、图件归档规范。(满分10分)第二十四条按综合评分的方法确定监督考核等次,其中日常考核分值占60%,集中考核分值占40%。综合评分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良,综合评分在75分(含75分)至90分为合格,综合评分75分以下为不合格。第二十五条县人民政府通过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水利规费收入,负责落实管护经费。每年考核结束后,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除按标准拨付运行管理补助经费外,另给予小小(I)型水库2000元/座、小(Il)型水库1000元/座的奖励,拨付给镇(街);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按标准拨付运行管理补助经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在年终考核进行相应扣分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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