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化建议工作管理办法.docx
第一章合理化建议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以下简称合理化建议)工作的管理,促进合理化建议工作的开展,推进企业的科技进步提高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编制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范围内合理化建议工作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依据国务院、国家经委和全国总工会、天津市、天津市城建系统、工程局的有关合理化建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实施办法和规定编制。第二章管理组织第四条工程局建立合理化建议领导小组,由局长、总工程师、工会主席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第五条局属公司(区域公司)建立合理化建议领导小组,由经理、总工程师、工会主席和有关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第六条项目部建立合理化建议管理小组,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工会主席有关人员组成。第七条合理化建议的各项日常管理工作,分别由各级技术部门和工会组织负责。工会负责宣传学习、组织发动和评选表彰管理工作;技术部门负责项目审批、实顺口成果审核的管理工作。第三章合理化建议的主要内容第八条合理化建议应以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工程质量、降低物资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重点,其主要内容是:a.工艺和施工技术的改进与开发;b.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机具的引进和推广应用;c.企业现代化管理方法、手段的创新与应用;d.促进企业利用工业废料,节约原材料、燃料和动力设备等;e.对工程设计的改进意见;f.施工机具、施工方法、操作技术的改进;g对检验、试验方法和手段的改进;h.对改善经营管理、缩短建设工期、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护环境等方面的建议。第四章审批程序第九条凡合理化建议项目,应事先由建议人填写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审批表,重大合理化建议需提供可行性报告等有关资料,报相应级的合理化建议管理部门。第十条对工程设计的改进,需经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同意并办理了设计变更洽商签证后,再行填写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审批表。第十一条合理化建议归口部门在收到审批表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技术审定、投入资金审定和预期效果评定后,根据合理化建议的性质、实施难易程度和投入资金的多少,按下列规定审批:a.不涉及经济投入、或资金投入在2千元以下,较易实施的合理化建议,由项目部合理化建议管理小组审查审批。b.资金投入在2千元至2万元,有一定实施难度的合理化建议,由局属公司(区域公司)合理化建议领导小组审查审批。c.资金投入在2万元以上,有较大实施难度的重大合理化建议,由工程局合理化建议领导小组审查审批。第十二条对未批准的合理化建议,应向建议人说明原由。第十二条对合理化建议的审批,重点要审查其进步性、可行性、经济性和效益性。第五章合理化建议的实施第十三条合理化建议一经批准,采纳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在资金、物资、人力、工时等方面给予支持,促使合理化建议的尽快实施。第十三条对重大合理化建议的实施,必要时组织技术攻关组,进行研究攻关,使合理化建议达到预期的目标和效果。第六章审核与奖励(一)审核第十四条合理化建议实施完成后,要及时由审批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成果评价审核。第十五条对可计算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要由有关部门对其节约和创造的价值进行计算,由财务部门审核确认。第十六条对难以计算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成果,按其进步水平、解决问题的重要性、可推广应用范围三个方面进行评价打分、审核。第十七条对合理化建议成果的审核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不得弄虚作假。(二)奖励第十八条经审核后的合理化建议成果,要按天津市合理化建议办公室、天津市财政局1994年下发的天津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中相应奖励等级的奖金额规定,及时、足额兑现奖金。第十九条根据谁受益谁发奖的原则,合理化建议的奖金由采纳单位支付。资金计入企业生产成本。第二十条个人建议并完成的合理化建议项目,奖金全部发给建议者本人。第二十一条集体完成的项目,奖金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合理化建议采纳单位决定。第二十二条对获得七等奖以上的合理化建议成果,由工程局发给奖状、荣誉证书。第二十三条对获得三等奖以上的合理化建议成果,由工程局按有关规定向天津市合理化建议办公室申报。第二十四条对企业技术进步有突出贡献或产生了重大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的建议者,可根据本办法,由工程局给予重奖。第七章其他第二十五条工程局、局属公司(区域公司)和项目部三级合理化建议管理部门,应建立合理化建议审批情况登记台账。项目部每季向局属公司(区域公司局属公司区域公司每半年向工程局报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完成情况统计表。附件:附件1、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审批表附件2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登记台账。附件3、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完成情况统计表。附件4、天津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附件1编号字号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审批表类别日期年月日建议项目名称建议人工作单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建议内容简要说明:(可附另页)预计资金投入额: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预测:备注审批意见技术审定部门盖章负责人:年月曰资金投入审定部门盖章负责人:年月曰预期效果评定评审负责人:年月曰审批意见负责人:年月曰效部门盖章益负责人:审年月日核审财部门盖章务负责人:确年月日核认审负责人:核意得年月日分(明确奖励等级和奖励金额)单位盖章见审负责人:核意年月日见(以上除表头外均由建议人填写)序号建议项目名称建议人姓名建议时间审批情况审批时期完成情况完成时间奖励级别和金额(万元)备注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登记台帐附件2序号献名戴郁辘!程称单立7第主水尼(t)艇才(t)根立AUT日)节约价值薮魁分类统计项数金额(元)提出建议总数采纳建议总数其中工程技术人员工人附件3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情况统计报表青年女职工类别1.四新应用2.设计改进3.工艺改进4.*想改进5.管理改进6.节约资金7.其他填制单位;负责人:填表人:年月曰附件4天津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津合建发(1994)8号津财企一联(1994)17号根据1986年国务院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我市于1988年制订的天津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激励了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促进了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工作(以下简称合建)向深度和广度发展。为了促进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和广大职工群众,建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推动经济的更快发展。吸引和激励更广泛的职工和人民群众,发挥当家作主的聪明才智和创造力。通过投身合建,为企业、单位和国家创造实实在在的经济(社会)效益,同时也增加了个人收入,以勤劳致富。体现党中央制订的新的历史时期"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社会分配原则。有必要对实施办法中奖励办法和奖金标准的有关条款,进行充实,修改和完善。特制订以下补充规定:第一章奖励办法第一条对职工(个人或集体)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实行实施前,实施后两次奖励。-.实施前奖励,实行评分定级兑现奖励。(-)建议在实施前应按照建议构思的进步性,建议实施的可行性,预计效果的效益性,建议本身的难易程度,四个方面,用评分办法确定奖励等级,按以下标准,分别评出单项分:1.进步性:具有独创性的优秀构思2030分较为优秀的构思1319分受文献等启发,应用构思好612分已有其它应用实例,可以采用05分2.可行性可以立即实施810分稍加研究即可实施67分需要进一步研究35分难以实现02分3.预计效益性有显著效果3150分有较大效果1730分有一定效果616分稍有效果05分4,难易程度做出了显著努力810分做出了较大努力67分做出了一定努力35分稍稍做出努力02分上述四个单项评分累计之和,按以下标准确定实施前奖励等级:奖励等级总分数1级90分以上2级6089分3级3059分4级29分以下(二)上述四个等级的奖励方式或奖金额,由征集单位自行明确规定,并公之于众,认真兑现。二.合建实施结束后,即成为合建成果。应按其实际创造(节约)的可计算经济效益或实现的社会效益兑现奖励。(一)可计算经济效益的合建成果,按其年创造或节约经济效益数额,按下列相应等级兑现奖金额(见附表)和荣誉奖:等级实际年创造或节约净效益额奖金额(万元)万元以上(含本数)万元以下(不含本数)100010以上500100051030050035四10030013五501000.75-1六30500.450.75七10300.15-0.45八100.15以下(二)难以计算经济效益的合建成果,按其进步水平,解决问题重要性,可推广应用范围三方面,评分决定奖励等级。先按以下标准评出单项分:1 .进步水平国际首创,当代领先水平45分国内领先水平40分全市先进水平30分系统先进水平20分行业先进水平10分单位先进水平5分2 .解决问题重要性重大课题35分重要课题25分较重要课题15分一般问题5分3 .可推广应用范围可在全国各行业推广20分可在国内同行业推广15分可在我市同行业推广10分可在本单位推广5分上述三个单项评分,累计总分按以下标准评定奖励等级:等级总分数9510090-9485-89四75-84五50-74六30-49七15-29八15以下(三)荣誉奖由成果受益单位制定和颁发。(四)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制订对合建参与进优晋升职称的具体办法。第二条合建奖励兑现的规范标准是合理,及时,足额,对贡献突出者重奖。-.“合理”的标准(-)在严格评审、严格计算实际创造(节约)的经济效益或者准确评分,评价社会效益的基础上,严格按本规定的等级和金额,兑现实施前、后奖励。(二)集体完成的成果,按参加者贡献大小,分配实施后奖励。1 .建议内容难度大,方法具体而实施较易者,建议者方面应得金额大头(不少于80%);实施者方面应得奖金小头(不超过20%)2 .建议内容难度小,方法不具体而实施难度相对较大者,建议者方面应得奖金小头(不超过40%);实施者方面应得奖金大头(不少于60%工3 .每牛成果实施后奖金具体分配比例,由实施单位合建办,视具体情况按上述原则确定。二."及时"的标准(-)实施前奖励,每月底兑现一次,以保证每件建议在提出之后最多四十天内兑现实施前奖励。(二)实施后奖励应在成果效益考核期(自实施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中间和结束后分两次兑现。1 .考核期第七个月内,兑现一次实施后奖励。兑现办法:按前六个月实际创造(节约)净经济效益额,乘以2(或评分定级并以此为依据确定奖励等级及奖金数额。先兑现该数额的50%,并记录在案。2 .效益考核期结束日起30天内,兑现第二次实施后奖励。按考核期实际创造(节约)净效益额,确定奖励等级及奖金额(或评分定级扣除考核期中已发数额,余额一次兑现。3.难以计算经济效益的成果,按照本章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原则和上述方法进行奖励。(三)不及时兑现奖励的成果受益单位,应向受奖者按当时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利率追加利息:超过本款规定兑现时间半年以内者,按半年期利率追加;半年以上,一年以内者按一年期利率追加,其余类推。三.“足额”的标准(-)奖金额除按本规定第二章提取固定比例基金外,其余应全额奖励建议提出者和实施直接主持者、参与者。其它任何个人和机构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分沾或拉赞助。(二)未直接参与建议提出和实施者,不得接受成果奖金。(三)各级专、兼职合建管理人员和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各类行政管理人员,不得接受成果奖金。(四)奖金分配应按财务管理规范要求造册,由领奖人签章后,由合建办或财务部门存查。上级合建办、财税部门对奖金分配不定期检查,发现违反本款规定的问题,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处以500元1万元罚金(并不得摊入成本对违反规定领取奖金者,不管何时查出,追回所得奖金,追缴利息并通报批评。四."对贡献突出者重奖的标准(一)对自己提出,自己策划,自己实施的成果,提高一级奖励等级。(二)由建议者主持实施或在实施中发挥关键作用的,该建议者应得不低于奖金总额50%的奖金。(三)建议由两人以上提出时,对其中建议主要构思者的奖金,在建议者方面应得奖金额中,应占50%以上。第三条审核权限与手续-.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凡合建实施后奖励均由市财税部门、市合建办公室统一审核、盖章、备案,由成果受益单位在实施完成并考核期满后(实施完成日起第十三个月的前十天内)报审,逾期报审,责任自负。二.报审应带齐下列资料,手续不齐全不予审核。(一)原始征集卡(全市统一制式卡1或卡2)及复印件三份(共四份);(二)逐项清楚填写并盖章的合建成果奖励审核表(市合建办公室统一印制表三)一式四份;(三)奖金分配名册T分;(四)成果受益单位合建办转帐支票一张(或现金三.经市合建办公室、市财税部门审核盖章后,合建实施后奖金企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均不计入工资总额,免征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审批盖章后,评审表中一份入帐凭证栏(15),由成果受益单位财务部门,作为列支手续入帐备查。四.未经市审批、盖章的实施后奖金,不能享受合建奖励的优惠政策。不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自行其是者,以违犯财税法规论处。五.建议提出单位或成果受益单位,对某些成果如需要通过相应级别的评审,取得合建成果认证证书,可提出申报,按下列权限评审:(一)一等奖至三等奖申报市合建办公室组织市级评审,发市级证书。(二)四等奖由委(区)组织评审,发委(区)级证书,并报市合建办公室确认、备案。(三)五等奖由局、县(公司)评审,发局、县(公司)级证书,并报市合建办公室确认、备案。(四)六等奖以下由建议提出单位或成果受益单位组织评审,发单位证书或表扬并报市合建办公室确诊、备案。六.实施前奖励不需审核。第二章建立合建推动基金第四条为推动合建工作的滚动发展和良性循环,遵循取之于合建,用之于合建的原则,建立合建推动基金。第五条合建推动基金,从实施后奖励的规定奖金额中,按规定比例提取、拨交。第六条推动基金由各级合建办公室开设银行帐户,严格按规定的用途范围开支。第七条为加强合建推动基金"的提取、拨交、使用和规范管理,由市合建办公室制订天津市合理化建议推动基金管理办法颁布执行。第三章附则第八条本规定是对国务院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天津市实施办法的发展,补充和完善。上述文件与本规定有矛盾的条款,在文件未修订前,暂以本规定为准。其它与本规定无矛盾条款,继续执行。第九条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各种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三资企业、行政机关、中央驻津企、事业单位、驻津部队经济实体以及其它单位均可参照执行,各系统、行业、单位,可根据各自实际,制定执行本规定的实施办法,并报上级合建办备案。第十条本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由市合建办公室、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