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XX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和影响,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制定本预案。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忻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忻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体预案忻州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原平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或外县发生涉及我市的各类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和应急处置工作。1.4 工作原则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属地管理,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评估,依法处置。2 组织体系与职责成立原平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协助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市场局局长、市农委主任、市公安局副局长、市卫计局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市场局、市卫计局、市教科局、市农委、市对台办、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旅游服务中心、市宗教局、市粮食局、原平火车站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市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支持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决定启动市级层面应急响应;审议批准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发布或者授权发布事件信息。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市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工作组和专家组。3 .2市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场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局局长兼任。其主要职责:(1)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市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发文、会商、信息发布和专家组管理、工作督查等工作制度。(2)检查督促相关乡(镇、街道)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危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3)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市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4)组织协调全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5)组织修订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6)组织建立和管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7)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2.3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各成员单位在市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要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及其相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媒体做好应急新闻报道,积极引导舆论。市市场局:负责对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对因商标、广告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发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环节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由盐及盐产品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卫计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患者医疗救治和事件现场卫生处理,对造成人体健康损害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负责通报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市教科局:负责协助市市场局等有关部门对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市农委:负责对食用农产品种养殖环节造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对畜禽屠宰环节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市对台办:负责涉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的涉台政策指导,对台联系和台湾媒体采访等工作。市发改局:负责协调各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调运工作。市经信局:负责县级应急医药储备的调拨保障。负责应急商品数据库监测,协调组织市级应急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Q市公安局:负责事发地的现场保护、治安维护工作及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市民政局: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人员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无工作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因公伤残抚恤工作,协助相关单位办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死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性质认定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死亡人员遗体火化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及管理。市环保局:负责因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环境监测工作,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快速妥善处置环境污染,对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市住建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交通局:负责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人员、物资车辆公路运输的通行。市水利局:负责对水产品养殖生产环节造成的食用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市林业局:负责木本粮油经济林产品、森林食品、野生动植物等在生长环节造成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市旅游服务中心:协助相关部门对旅行社组织的团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和协调事发地政府对旅游景区(点)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工作;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外国、港澳相关人员情形下,负责对外联系、协调和提供外事政策指导及协调国外媒体、外国记者采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工作。市宗教局:负责对清真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市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运输等环节原粮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原平火车站:负责做好应急处置所需人员、物资的铁路运输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2.4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应急工作组由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应急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组成。(1)事件调查组牵头单位:市市场局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农委、市卫计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部门。职责:负责调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查明致病原因,做出调查结论,提出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负责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危害控制组牵头单位:市市场局成员单位:市农委、市教科局、市公安局、市经信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旅游服务中心、市宗教局、市粮食局、原平火车站。职责:负责组派应急队伍,监督、指导事发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3)医疗救治组牵头单位:市卫计局成员单位:市经信局、市市场局。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调派医疗救治和公共卫生专家,实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患者医疗救治和相关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理。组织县级应急医药储备调拨,确保及时有效保障,并做好药品安全监管。(4)检测评估组牵头单位:市市场局成员单位:市卫计局、市公安局职责: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突发事件原因和评估突发事件发展趋势,预测突发事件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5)应急保障组牵头单位:市发改局成员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原平火车站。职责:提供应急救援资金及协助征用交通工具,负责协调组织调运应急救援设施,对中毒人员进行安抚,对受影响人群进行相应安置处理,保障应急现场安全和救援秩序,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6)宣传报道组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成员单位:市市场局、市卫计局、市农委、市水利局等部门;涉外、涉台时包括市旅游服务中心、市对台办。职责:根据市指挥部发布的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报道,积极引导舆论。2 .5专家组及技术机构市指挥部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分析评估,为市指挥部和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市医疗卫生、疾病预防控制、食品检验、风险监测等机构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职责,并对事件调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在规定时间内出具疾病诊断、卫生学、流行病学调查、食品检验、监测预警等报告。2.6乡级应急指挥部各乡(镇、街道)成立相应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一旦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事发地政府负责领导、指挥本辖区的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3 预防与监测预警3.1 预防工作(1)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卫计部门会同农业、水利、粮食、市场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忻州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我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2)市场、农业、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加强对食品安全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和热点问题的监管,做好节假日、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3)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综合利用和资源共享,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4)各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及企事业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预案针对性、可操作性和适用性。3.2 监测市场、卫计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风险监测、舆情监测等工作,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信息,必要时向相关部门和地区通报,有关监管部门应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防控措施,定期开展自查,排查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市场部门。3.3 预警3. 3.1预警支持系统(1)卫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污染物、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信息数据库。农业、水利、市场等部门分别在各自监管领域内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各部门间和部门上下的信息沟通和协调联动。(2)卫计部门开展食源性疾病、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监测工作。4. 3.2预警行动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食品安全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经分析评估与调查核实,达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指标的,按本预案处置。(2)防范措施。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食品安全应急科普知识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不安全食品。(3)应急准备。应急专业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跟踪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5. 3.3预警信息发布市场部门会同卫计、农业、粮食、公安等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风险监测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风险隐患的食品,第一时间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市场、卫计等有关部门根据监测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风险,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波及的地区做好预警预防工作。市场部门研判发现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要及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6. 信息报告与通报6.1 报告主体和时限食品生产经营者、事件发生单位、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有关监管部门、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单位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接到报告、举报,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市场部门、卫计部门报告。市场部门和卫计部门建立实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续报、终报责任意识。加强信息直报系统建设,提升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准确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1)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向市市场局和市卫计局报告。(2)医疗机构发现其收治的病人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有关的,应当立即向市市场局和市卫计局报告。(3)有关监管部门获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市场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市场部门通报。(4)卫计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立即通报市市场局。(5)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市场局报告或举报。(6)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市市场局应当在事发30分钟内将事件相关信息向市人民政府和忻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在1小时内向忻州市人民政府报告。(7)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原则上实行逐级上报,重大、敏感信息可越级报告,必要时直接向市人民政府和忻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6.2 报告内容有关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发病人数、死亡人数、救治情况、事件可能原因、事件或可疑食品涉及的范围、事件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及联系人员、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实行分步报告,初报要素信息,续报进展情况,终报全面情况。续报进展情况可在事件处置过程中多次进行。(1)初始报告要素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事件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事件简要经过;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症状、救治情况;发生事件的可能原因,事件或可疑食品涉及的范围;已采取的处置措施。(2)后续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事件进展及人员救治进展情况,可疑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生产厂家、来源、流向及加工方式、储存条件、留样等;事件发展趋势;后续调查详情、应对措施、原因分析等情况;下一步工作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3)终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事件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件原因分析和影响因素;事件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以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意见建议。4. 3报送形式信息报告一般采取书面形式。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短信或政务网络等形式先行报告事件主要进展情况,稍后及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报告时应当确保信息核实无误。事件处置过程中,要与事发现场建立相对固定联络渠道,现场指挥部要指定专门联络人,以便及时掌握现场处置情况,续报重要信息。一般应根据事件发展,每日报告进展情况,重要情况随时上报。5. 4事件评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是为确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响应级别而进行的评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评估内容应当包括:(I)涉事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2)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3)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评估结果应当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及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5应急响应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应对工作需要等因素,市级应急响应分为三级。5. 1一级响应5. 1.1响应条件市内发生以下情形的之一,启动一级响应:(1) 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2) 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3) 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且出现死亡病例的;(4) 已经造成重大危害或重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5) 忻州市指挥部认定的其他需启动一级响应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6. 1.2启动程序事件发生后,市指挥部经过评估,由市指挥部总指挥决定立即启动一级响应,配合忻州市指挥部及有关单位实施应急处置工作。7. 1.3响应措施市指挥部在忻州市指挥部的指导下,统一组织、领导本市应急处置工作,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召开市指挥部会商会,对应急处置事项作出决定。(2)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市指挥部的指令赶赴现场,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3)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分析情况、提出处置建议,派遣相关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8. 2二级响应9. 2.1响应条件市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乡镇,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2) 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IOO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3)已经造成较大危害或较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4)市指挥部认定的其他需启动二级响应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5.2.2启动程序事件发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经评估,向市指挥部提出建议,由市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二级响应。5.2.3响应措施市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本市应急处置工作,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地乡镇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指导督促当地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2)召开市指挥部会商会,对应急处置重大事项作出决定。(3)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市指挥部的指令赶赴现场,指导地方开展处置,核查事件,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4)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分析情况、提出处置建议,派遣相关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5.3三级响应5.3.1响应条件市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IOO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3)已经造成一般危害或一般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4)市指挥部认定的其他需启动三级响应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5.3.2启动程序事件发生后,经市指挥部办公室评估,向市指挥部报告,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启动三级响应。5.3.3响应措施(1)加强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地乡镇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2)根据事件进展,派出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或其他人员带队的工作组赴现场,核查事件,开展处置工作。(3)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事件会商,研究评估事件发展趋势。(4)按规定向忻州市人民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计委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忻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原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开展防控和处置。5. 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6. 4.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1)响应升级当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市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2)响应降级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蔓延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3)响应终止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患者全部得到救治,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7. 4.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市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市指挥部批准后实施。5. 5应急处置5. 5.1现场应急处置原则(1)按照“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迅速实施先期处置,优先控制受污染或可疑食品,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2)尽可能控制、追回已流出的污染食品,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危害减低到最小程度。(3)采取科学有效的救治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5. 5.2先期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人民政府和责任单位要按照各自预案进行先期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指挥和派遣有关部门应急队伍赶赴现场,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6. 5.3应急行动应急行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收集事件现场的第一手资料,进行现场调查、咨询、对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作出恰当的研判。(2)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性质、涉及范围、受影响人员分布、应急人力与物力等情况,组织专家制定科学的应急处置方案。(3)紧急调用、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人员、药品、医疗器械、物资、设施、资金等,立即对食物中毒人员进行救治,确保应急所需及时到位、救治及时有效。(4)对被污染的食品,尽快采取控制措施,消除或减少对人群健康的影响。(5)核实现场情况,收集、整理现场信息,保证信息传递及时、准确与畅通,及时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向社会通报应急处置情况。5. 6信息发布市指挥部统一组织,按照统一发布的权威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6. 后期处置7. 1善后处置市指挥部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危害程度及造成的损失,提出善后处理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事发地人民政府依法做好恢复生产经营秩序、妥善安置受影响人员等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8. 2责任追究事件发生单位以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在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未按照本预案的要求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9. 3总结评估应急处置结束后,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各级指挥部要在一周内做出客观、全面的调查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I)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2)事件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3)事件结论;(4)应急预案实施效果评估情况;(5)经验、教训和应急预案的改进建议;(6)必要的附件。7应急保障7.1 通信与信息保障各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畅通信息交流渠道,保障各部门之间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健全应急处置通讯设施系统,确保事件发生时通信畅通。7. 2队伍保障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防治与医疗救援队伍建设,积极开展专业培训工作。7 .3技术保障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负责现场处置的监管部门要立即进行采样,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技术鉴定,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定性提供科学依据。8 .4经费保障市财政局要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应急处置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经费及时拨付到位。7. 5物资保障承担物资储备调拨职能的相关部门要保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拨。7.6 社会动员保障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7.7 宣传培训和演练7. 7.1宣传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公众食品安全知识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安全意识,正确引导消费。7. 7.2培训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学习和培训I,提高应急处置队伍的专业化水平。10. 7.3演练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有关企事业单位要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11. 附则11.1 预案管理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11.2 名词术语解释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突发事件,以及食品安全舆情事件。食品安全舆情事件:指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引起社会持续广泛关注,已经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食品安全事件分级:食品安全事件按照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发展趋势,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8. 2.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8.2.2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设区市,造成或经过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IOO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件。8.2.3较大食品安全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件:(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件。8.2.4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件:(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件。8.3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市市场局负责解释。8.4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