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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铁工程环境与设备监控BAS系统总承包项目设备安装及调试技术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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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铁工程环境与设备监控BAS系统总承包项目设备安装及调试技术要求.docx

    地铁工程环境与设备监控BAS系统总承包项目设备安装及调试技术要求1.1 基本要求1.1.1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要求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建议书,其内容主要包括施工组织措施、安装施工计划与进度控制措施、施工工艺方案、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冬季雨季施工技术措施、劳安卫保障体系与措施等,并须经招标人批准。1.1.2 投标人负责现场安装、调试、测试,配合验收。在本工程土建施工过程中为系统安装作了初步预留,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投标人应负责跟踪土建施工的工程进度,与土建承包商协调接口,检查预留的管、洞、沟槽、设备基础是否符合要求,逐一落实安装预留条件,发现不符合要求时,由投标人负责与土建承包商协商处理。若因先期预留预埋不满足需要,投标人应自行处理,由此而做的任何工作都是投标人的任务,不得因此改变投标报价。在沟、槽、管、洞的改造施工过程中破坏建筑表面装修时,应负责原样恢复,费用及责任由投标人承担。为本系统施工安装引起的任何孔洞(无论大小)的封堵由投标人完成,且封堵应该满足本工程的消防、建筑美观、防鼠虫等等具体规定和要求。1.1.3 投标人所供所有设备的安装装置和安装附件均由投标人提供。1.1.4 投标人应提供与施工安装、调试相关的技术资料和工程文件。1.1.5 投标人应负责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与相关的各方承包商进行协调,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服从招标人、地盘商及轨行区负责单位的协调与管理。投标人需服从招标人指定的车站及区间综合管线管理单位的管理,按照经各系统投标人签字确认的综合管线布置图,在车站及区间的管线施工中严格按位置施工。1.1.6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的管理要求,对设备、材料制作统一标准的标识,安装在相应的设备上,投标人应制作相应的有关设备常见故障及应急处理办法的标识,张贴于设备相关位置(如设备维护门的内侧)。1.1.7 投标人应对由于自己人员引起之故障负责。因投标人人员责任引起招标人或监理工程师签发了停工指令,由此停工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投标人承担。1.1.8 投标人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暂行规定以及大连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1.2 调试过程中投标人责任1.2.1 投标人负责在现场进行调试并使之符合相关工期要求。投标人须于调试开始前3个月,向招标人分别提交调试计划、参加调试的技术人员的名单及履历,并经投标人批准。1.2.2 在调试期间,投标人应每周按项向招标人递交调试报告,该报告须包含调试内容、工程进度、事故、存在的不利因素、可能的延误及补救方法的建议等内容,对紧急情况,投标人须随时向招标人通报。1.2.3 在进行任何项目调试之前1个月,投标人应准备详细的试验方案(包括时间、内容、程序和要求等),供招标人批准。调试结果应有详细记录文件,并以书面和电子版本提交给招标人。1.3 调试过程中招标人责任1.3.1 因投标人调试人员的原因而使工程进度受到不利影响或安全规则和工地治安秩序的保障受到影响,招标人有权干预或命令暂停。如果招标人认为投标人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调换人员。1.3.2 招标人有权派出人员参加调试。1.3.3 在进行任何试验和检验时,原则按投标人准备的程序进行,但招标人有权加、减、更改试验和验收的内容及程序。1.3.4 在整个调试期间,招标人无义务为投标人提供设备状态信息(包括故障)。1.4 临时设施条件与要求1.4.1 投标人应服从招标人及招标人指定管理单位的管理。当工程期间的供电、供水有所变动(包括电压、水压、供应等)而无法满足本工程要求时,投标人应自费解决额外的用电、用水安排。1.4.2 由其他方提供的现场临时电力可能发生断电、电流不稳定或大的高电噪音,投标人须自行考虑安装操作及测试时所需要的临时电力标准,并负责提供包括稳压装置在内的相关设备,如因临电原因造成设备损坏,由投标人无条件免费更换。并且,投标人应在各种条件下保证工期进度符合招标人要求。1.4.3 所有临时电力装置应符合大连市供电局的要求和安全条例。所有用作临时照明和供电用的插头、插座、接驳、变压器、临时开关和保险丝等,应经得起损耗及防水。1.4.4 如果投标人提供的设备、仪器需要一个控制温度和湿度范围的环境,在招标方的有关通风空调系统未能运行前须由投标人自费提供临时空调设施和/或除湿设施。1.4.5 投标人进场后,应确保其场区内的施工、生活污水、雨水能顺利的疏排。如投标人把泥浆、杂物、建筑生活垃圾排到下水道,造成下水道堵塞,除负责清理疏通外,尚必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1.4.6 投标人应根据场地条件、施工安排、场内运输组织作好临时设施、临时排水及道路的布置,并向有关部门办理报建手续。临时建筑由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的管理机构批准。投标人必须经常对所建的临设进行维修、清理工作,保持良好的卫生条件;在工程完工之后完成清拆、平整工作。1.5 证件办理及协调验收1.5.1 投标人负责办理责任范围内工程项目需要的各类政府主管部门的许可证和申报及支付一切费用。1.5.2 在整个项目施工期间直至竣工验收完成,投标人应负责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各项协调、申请、验收及办证等工作,包括提交图纸、文件及一切所需的资料,使系统及设备能按有关法规、规范、要求等安全和合法地操作及使用。投标人应及时向招标方报告有关进度及结果。所有因此项工作而产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负责支付。1.6 工程协调与进度控制1.6.1 投标人须负责与其它承包商的工程接口及界面协调。在施工过程中,投标人应配备负责接口管理的工程师,负责协调和落实界面工作与工期,以确保接口统一。投标人在各部分工程施工前须与每一个有关的其它承包商联系,以求了解其在该部分工程上的特别要求,并予以配合。如未做这项工作而导致额外的施工费用和工程延误,将由投标人自己承担。1.6.2 投标人须按招标方要求按时参加由招标方监理组织召开的设计、施工、验收、测试、移交等工作及进度会议。投标人须根据会议内容和招标方要求安排有关人员出席,并跟进会议内工作。投标人亦须出席一切与本系统接口有关的会议,处理系统接口事宜。1.6.3 当出现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时,包括非投标人原因导致的,监理工程师可以下达书面停工指令,对此投标人不得拒绝,而应对已停工工程进行积极维护,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争取监理工程师尽早发布复工指令。1.7 “首件定标”工程1.7.1 “首件定标”工程是指投标人根据招标人要求,在全面开展工程施工前,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区域,做示范性的施工安装试点工作,招标人将对该示范性工程的质量、执行的标准等进行评估,并确定后续安装施工工程的质量及标准的全过程。1.7.2 投标人在全面实施本工程的施工及安装施工工作之前,应首先实施"首件定标”工程。只有在“首件定标”工程通过招标人的评估后,才允许进行本工程的全面施工及安装工作。1.7.3 投标人在施工准备阶段,按招标人管理要求提供关于“首件定标”工程的工程技术、施工组织以及计划安排等资料供招标人审核,通过招标人审查认可后,方可实施“首件定标”工程。这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实施的区域选取分析及说明文件;工程实施的内容说明文件;工程采用的施工方法、标准等资料;工程实施后应达到的工程质量、技术标准等资料;工程的验收标准;工程的计划及安排;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1.1.4 “首件定标”工作应由投标人负责组织实施,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虽有招标人的评估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投标人对本工程的任何责任。1.1.5 投标人应在“首件定标”工程中接受招标人及其委托人设备监理的监督,并负责落实招标人及其委托人提出的整改意见,直至招标人认可,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整改意见,也不得以整改意见提出合同变更的要求。1.1.6 在“首件定标”工程中得到招标人确认的工程质量及执行的标准须在投标人的后续施工中严格执行,招标人将以“首件定标”工程中确定的质量及有关标准监督投标人的施工过程和行为,投标人不得擅自降低有关标准和工程质量。1.1.7 如果“首件定标”工程不能得到招标人的认可,投标人应重新实施“首件定标”工程,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的责任须由投标人承担。1.8 施工准备1.8.1 在设备安装前,投标人应提供设备安装所需的工程图纸和所有设备安装图纸及资料。这些图纸及资料应包括下列主要项目:所有设备的施工图及施工资料;所有设备的安装要求;所有设备的安装尺寸、重量负荷、柜门位置;所有设备的安装环境资料;所有设备的安装图。1.8.2 施工技术准备投标人应认真进行施工测量和进行设计文件与现场情况的仔细复核,发现有出入之处应及时与招标人澄清,并对此负责。同时投标人在审核设计文件的过程中有责任根据施工经验对认为有疑问之处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意见。投标人应在设计技术交底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施工图技术交底工作。投标人应检查各预埋件、预留尺寸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如发现与设计不符者应及时提出。投标人应检查自备的安装工具、仪器的种类、数量及功能是否满足施工的需要。投标人检查是否已配备足够的施工和技术人员以满足施工需要。投标人应结合本工程特点对参加施工人员进行培训并考核。1.9 安装要求1.9.1 一般要求设计、施工质量及主要设备、材料制造须执行(但不限于)以下标准或规定:IEC标准及其它相关国标。设计院有关设计文件。按照合同规定投标人提供的有关安装、调试的技术文件。相关的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其它与本系统工作内容有关的国家、地方或国际标准。(1)其它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暂行规定以及大连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施工必须全部达到国家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能够实现设计时的功能和要求。投标人须按照合同原则,进行全面质量管理,须以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为标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控制流程。由于投标人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须在招标人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直至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投标人须在项目施工前编制详细的质量策划方案,并书面报告招标人批准。在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设立专职质检人员,负责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的管理和检查。投标人在项目施工前须组织进行施工技术交底。在项目施工过程中,须在保证不降低整个系统可靠性、兼容性的前提下,尽量采用先进的施工器具及施工技术。无论工程材料、器材、设备是否由投标人自行供应,都要对整个工程质量负全责,投标人须对各种材料、器材、设备按规范进行检查,杜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器材、设备用于工程。无论何种原因,一旦出现不合格材料、器材、设备用于工程的情况,均由投标人承担相应的责任。(2)调试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应在现场对设备进行调试和试运行,以检验其设计、制造、操作性能等方面的情况。调试由供货商的专职工程师主持完成。担任调试和试运行的工程师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供货商应提供所有调试和试运行所需的工具、材料、仪器及劳务。投标人应在安装完成前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调试和试运行方案并附相关记录表格。投标人应无条件地配合招标人对车站设备的联合调试工作。安装调试结束后经招标人同意由投标人向当地政府机构报检并负责所有相关费用。1.9.2 线缆引入室内的孔洞应采用封堵措施,封堵应满足消防的具体规定和要求。1.9.3 设置于站台区域的设备,安装应在满足运营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与车站的装修布置相协调。1.9.4 在施工和安装过程中应避免对已完工的土建项目的损坏。若必须破坏已完工的土建项目时,投标人应负责按土建标准和原样修复任何对装饰工程的损坏。1.9.5 投标人应负责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与相关的各方投标人进行协调,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服从招标人及其授权代表的协调与管理。1.9.6 投标人在整个施工及安装过程中应接受招标人及其委托监理人的监督与检查,当施工质量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时,投标人应进行改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质量检查引起的一切费用。1.9.7 投标人在施工中采用和推广经批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制定不低于现行国家或部级行业规范水准的质量标准和工艺要求。投标人在本工程中所使用的所有设备、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1.9.8 投标人在执行招标文件中所列系列标准时,如发现与安装手册中不符时,在不危及设备安全及降低施工安装质量的前提下,则可参照安装手册中的有关规定或其它有关规范执行。1.9.9 投标人人员资格的特别规定:所有特殊工种人员、各种领班以上人员均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资质,并且应持有此项工作的上岗证,在施工期间佩带其上岗证供工驻地监理工程师随时检查。1.9.10 证件办理及协调验收在整个项目施工期间直至竣工验收完成,投标人应负责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各项协调、申请、办证及验收等工作,包括提交图纸、文件及一切所需的资料,使系统/设备能按有关法规、规范、要求等安全和合法地操作及使用。投标人应及时向招标人报告有关进度及结果。因此项工作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投标人负责支付。1.9.11 成品保护投标人须对整个合同期间为未正式交付的设备负最终责任。投标人须在施工期间对所有已安装的设备采取保护及安保措施,防止设备被其他在场的施工单位或其他人破坏。但投标人不能以设备的现场安全问题为理由,延迟安装工作,因而影响招标人及其它承包商的工作时程计划。1.10 施工及安装责任1.10.1 投标人应对本项目的施工及安装的质量和建设工期负责。1.10.2 投标人应全面负责施工范围内的现场施工管理,对控制中心、车站、区间、车辆基地、停车场施工场地内的用水、用电、施工现场的安全与卫生、环境保护、场地内的施工协调负有全部的管理责任。1.10.3 投标人应于设备施工及安装开始前,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并经招标人批准。1.10.4 设备施工及安装期间,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的管理规定向招标人递交工程进度报告,该报告需包含诸如工程进度、发生的故障、存在的不利因素、潜在延误及补救方法的建议等内容。对于紧急情况,投标人须随时向招标人通报。1.10.5 投标人在设备施工及安装、与土建施工配合及合作、施工安全规则、工地治安等方面应受招标人的协调和管理。1.10.6 投标人应提供设备施工和安装期间的施工及安装工具及仪器仪表。1.10.7 投标人代表应参加由施工监理组织的每周工程现场的工地例会。1.10.8 投标人应对其施工及安装人员所造成的设备故障、设备损坏、安装返工、意外事故等负完全责任。1.10.9 投标人有责任对施工及安装人员在现场进行设备安装过程、安装操作规则、施工现场安全的培训,并在达到要求后,才可进行系统设备的施工及安装,进入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1.10.11 施工及安装工程结束后,投标人负责组织工程现场的施工及安装验收。1.10.12 投标人须承担维护、保养、清洁其所提供的设备直至系统安装及调试结束并通过验收。1.10.13 所有设备安装、施工均应首先执行设备安装图中有关技术及其安装指南。1.10.14 当设备安装图纸无详细说明时,投标人应根据规定的通用技术标准或国标向招标人提交安装、施工方案建议,经招标人核准后执行。1.10.15 投标人须提供所有设备的安装设计图及施工说明供招标人审批,设备的安装设计图须根据工程范围,按阶段有序提交。1.11 接口协调与配合1.11.1 投标人须与其它承包商作工程接口及界面协调。在施工过程中,投标人应有专人负责接口协调和落实界面工作与工期,以确保接口统一。投标人在各部分工程施工前须与每一个有关的其它承包商联系,以求了解其在该部分工程上的特别要求,并予配合。由于投标人未能及时进行接口协调和未及时实施接口作业而造成工程延误、返工或其他损失和费用均由投标人自行负担。1.11.2 投标人须与其它承包商及土建承包商协调及制定进度计划、安排设备与场地的使用及设备进场的运输路线等。1.11.3 投标人应完成系统接口测试,协助和配合招标人完成本工程的竣工验收。1.11.4 在整个合同期间,投标人须按招标人要求定时召开设计、施工、验收、测试、移交等工作及进度会议。投标人须根据会议内容和招标人要求安排有关人员出席,并跟进会议内工作。投标人亦须出席一切与接口有关的会议,处理系统接口事宜。1.12 施工管理1.12.1 一般要求1.12.1.1 本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招标人提供,并由招标人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管理。投标人并没有获得现场的完全独占的权利。如果投标人进行施工,需要事先向招标人指定的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其批准后方可实施。投标人存在与其它投标人在现场同时施工的可能。1.12.1.2 当因施工需要,投标人需要独占施工现场时,应由监理工程师和招标人主持,由招标人指定的管理单位向投标人进行施工现场场地移交。1.12.12.3 当投标人进场施工前,应由监理工程师和招标人主持,由招标人指定的管理单位向投标人进行施工现场有关设施进行移交,并办理相关手续。1.12.12.4 施工过程中水、电费由投标人负责缴纳。1.12.12.5 投标人进入现场后,须自费清理场地,每天消除留在现场的任何垃圾及残留物,不准随地便溺,合理保持现场的清洁、卫生和整洁,以达到文明施工场地标准。1.12.12.6 有关本工程的宣传及发表首先必须获得招标人的批准。1.12.12.7 投标人应根据各自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结合现场情况制定措施及方案,设置施工期间的排水系统,以排除现场的积水并避免积水流入临近地方。1.12.12.8 投标人应同时采取措施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在施工中造成下水道堵塞,应由投标人负责立即疏浚或修复。假如投标人未能清理下水道,招标人可雇用其它承包商进行此工程,而一切有关之费用将由投标人负责,并从本项目付款中扣除。1.12.12.9 投标人必须在一个经过批准的位置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独立的易燃品货物仓库,不准在进行施工的建筑物内储存易燃物品。1.12.12.10 投标人不得在施工现场住宿或建筑任何住宿设施。1.12.12.11 除招标文件所陈述外,招标人不提供其它设施。如需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区域和设施以完成工程施工,投标人应自行与有关的主管部门或招标人联系解决,并承担所带来的一切费用。1.12.2 临时设施1.12.2.1 投标人施工时的临时用电、用水由投标人与其它相关施工单位协商、接口并在施工中使用。如不能协商成功,将由投标人自行解决,条件许可时招标人可以给予适当的协助,费用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12.2.2 招标人在安装调试期间不能保证提供正式电源,投标人须考虑使用临时用电来进行各子系统的安装调试工作,投标人须配备必要的电源保证措施(如稳压电源、UPS等)进行安装调试工作,在使用临时电源进行安装调试过程中如发生设备损坏的情况,一切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同时投标人须及时免费更换损坏的设备,不得影响工程的进展。1.12.2.3 当以上供电安排或工程期间的供电有所变动(包括电压、供应等)而无法满足本工程要求时,投标人应自费解决额外的用电安排。1.12.2.4 由其他方提供的现场临时电力可能发生断电、电流不稳定或大的高电噪音。在这样的情况下,投标人须自行提供安装操作及测试时所需要的临时电力。1.12.2.5 所有临时电力装置应正确安装和接驳,使其符合供大连市供电局的要求和安全条例。所有用作临时照明和供电用的插头、插座、接驳、变压器、临时开关和保险丝等,应经得起损耗及防水,并为室外使用型号1.12.2.6 投标人在进行设备包装、保存、安装、运行和调试时应考虑招标人工程现场无空调、无抽湿的条件。如投标人提供的仪器设备在保存、调试、运行等方面需要一个控制温度和湿度范围的环境,则在招标人的有关空调系统未能运行前须由投标人自费提供临时空调设施。1.12.2.7 招标人指定的管理单位将根据工程需要,在工地设置临时卫生设施供投标人合理使用,投标人应服从招标人指定的管理单位的管理,并自觉维护公共卫生。如无临时卫生设施或上述安排不能满足投标人的需求,投标人须自费设置临时卫生设施供使用,并符合招标人指定的管理单位的要求。1.12.2.8 对于场地硬化及临时道路、施工围蔽、材料堆场等,投标人应按招标人和工程现场管理要求执行。1.12.3 场地管理1.12.3.1 场地一经移交,投标人应在本项目实施全过程中对场地安全保卫、精神文明、环境卫生、污水排放等负全责,不得干扰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并执行ISO14000的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因场地管理不善引发的一切纠纷由投标人自行解决,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1.12.3.2 在本工程完成时,投标人应负责清场,即负责将其所使用和修建的或留在现场的所有临时设施(包括装置、设备)和临时工程以及任何材料、物品、废料、垃圾等清离现场。1.12.3.3 在工程开通运营后,需在非运营时段进行的纠正性的施工、调试等,投标人负责及时清理现场,避免给运营带来不便。1.12.3.4 投标人根据工程需要自行建造或租用临时建筑作为办公、住宿和仓库等。投标人需自行解决寻找临时用地和出租人,自行承担所有费用,且经招标人确认该场地不影响其它投标人的施工。投标人应负责进行修建、维护或拆除等全部工作。1.12.4 物料管理1.12.4.1 投标人在工程中安装的设备和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或构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取得招标人批准同意才可采购,没有经招标人批准,不得采用任何代用材料。凡使用了未经招标人批准或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投标人必须承担责任并予以拆除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1.12.4.2 所有设备材料运抵现场时,投标人应提供数量及质量证明,附有设备材料来源证,质检合格证书供招标人验证。如有需要,投标人应协助招标人取样送检。所有取样及检测费用由投标人负责。1.12.4.3 所有设备材料的搬运及贮存方式,应保证其质量不受损坏。1.12.4.4 投标人应接受及执行招标人对材料提出之补充取样及检验要求。1.12.4.5 在施工安装过程中,如由于施工安装导致本系统或本工程其他系统设备及器材的损坏,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和工程实施的具体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免费维修或更换,投标人须无条件服从,并承担所有相关费用。1.12.5 健康与安全防护1.12.5.1 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大连市等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规定,招标人和监理工程师将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政府相关部门发现投标人有违例施工或不符文明施工的情况,视问题的严重程度进行处置,甚至进行处罚。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12.5.2 投标人必须制定并实施一切必要的措施,保证工程现场施工安全,包括投标人和非投标人的人员安全,维护工地正常秩序。投标人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对于不符合我国法律、法令、安全规程及规定的事故隐患,监理工程师及招标人有权进行干预。1.12.5.3 投标人应就任何导致工期延误或人身伤亡的事故立即向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汇报,在政府相关部门或招标人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及招标人递交事故报告,并对事故承担责任,而不应因此增加招标人支付费用或延迟施工进度。事故的处理程序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三号)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及大连市政府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1.12.5.4 在工程施工期间,投标人应在现场设专职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及治安的负责人,确保安全政策的实施。该负责人应具有安全与文明施工工作的经验和认可的资格证书,熟悉施工工序。安全管理人员的任命要由招标人审批,其任务是制定现场安全和文明施工规则,检查安全设施及保护装置,对职工进行安全和文明施工治安防范、防火管理教育,采取各种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另外,该安全施工负责人应定期及不定期性地抽查施工现场各部分,定期与招标人执行安全审查。1.12.5.5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安全施工负责人及授权安全人员名单,列明职权、责任等相关资料,在合同签订后在招标人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招标人审批。1.12.5.6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一套有关本工程健康、安全、文明施工及治安管理手册,在合同签订后在招标人规定的时间内送交招标人任命的监理工程师批核。1.12.5.7 管理手册应根据当地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国家、地方标准及各项规定,结合投标人的安全政策、专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及治安要求及施工措施制定。管理手册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一份由投标人签署的安全、文明施工及治安政策纲领;管理人员详情,其督导的职责及权力;投标人内部沟通职业健康、安全、文明施工及治安的程序。程序中将包括定期报告、审核系统;投标人管理健康与安全标准及法规的方法;员工有关健康、安全、文明施工及治安的培训计划以确保他们执行的责任;A项目工程职业健康、安全、文明施工及治安方面的风险评估,从而制定适当的健康、安全、文明施工及治安计划;重大安全或治安事故联络、组织及责任;分包商的职业健康安全、文明施工及治安管理;现场健康、安全、文明施工及治安汇报。1.12.5.8 健康、安全、文明施工及治安管理手册一经招标人批核将成为招标人监察工具,以控制投标人所有该等工作之表现,作定期报告及跟进。止匕外,招标人会安排定期健康、安全、文明施工及治安检查,以确保投标人对健康、安全、文明施工及治安管理手册之执行。1.12.5.9 为贯彻健康、安全、文明施工及治安政策,投标人须组建现场健康、安全、文明施工及治安委员会,实施及执行该等政策及法规。1.12.5.10 健康、安全、文明施工及治安委员会须根据招标人的相关规定要求定期举行健康、安全、文明施工及治安检查会议。招标人(或代表)作为观察员参加会议。投标人可就健康、安全、文明施工及治安状况与招标人及其他委员进行协商、投标人应向招标人及各委员提供会议记录。1.12.5.11 委员会必须严格履行其职责,否则招标人将根据相关规定对投标人进行处罚,并要求投标人另行组建新的委员会。1.12.5.12 管理负责人应定期作现场健康、安全、文明施工及治安检查,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处理和修改。在定期举行的会议上,向招标人汇报。1.12.5.13 凡属投标人雇用的现场施工和工作人员,投标人必须根据作业种类和特点,并按照国家的劳动保护法发给相应的劳保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鞋、水鞋、雨衣、工作服、手套、手灯、防尘面具、安全带、安全镜、听力保护等,并展开安全意识教育、培训。1.12.5.14 投标人应在施工工程区内设置一切必要的作业标志,这些标志包括但不限于:A道路标志;A安全标志;A危险标志;A相关指示等。1.12.5.15 投标人应在施工工程区域内确保采取下列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楼梯有安全扶手;挖土洞口有围栏;材料堆放安全;机器的转动部分有安全罩;所有吊重装置必须有检验安全证书及定期维修管理;配电箱、开关箱有操作指示和安全警示;机械定期维修及作业安全;按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及各项规定执行。1.12.5.16 进入工程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佩带和穿着安全帽、警示背心、安全鞋等必要的防护人身安全的劳保用品。投标人还须为招标人及其授权代表临时进入现场使用劳保用品提供方便。1.12.5.17 投标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安全规程,结合自已的实际编印通俗易懂的适合于本工程使用的安全防护规程袖珍手册。在合同签字后根据业主的相关规定将手册的复制清样递交监理工程师审批,印刷成的手册亦应分发给投标人的全体职工以及招标人和设备监理单位有关人员。1.12.5.18 投标人应当贯彻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1.12.5.19 投标人应在工程开工前组织有关员工学习安全防护手册,并进行安全作业的考试,考试合格的职工才准进入工作面工作,对于危险作业,投标人应加强安全检查,建立专门监督岗,并在危险作业区附近设置醒目的标志,以引起工作人员的注意,投标人对其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安全事故负责。1.12.5.20 投标人应在各现场作业区提供足够照明系统。临时设施及变压器等供电设施,应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的有关规定采取防护措施,包括增设屏障、遮拦、围栏或保护网等。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设备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或避雷装置,投标人负责这些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护,并应定期派专业人员检查这些措施的效果。1.12.5.21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1.12.5.22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项目监理单位、投标人、设计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投标人负责施工现场标牌的保护工作。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1.12.5.23 施工现场的污水、废水、废气等的处理应符合环境管理体系ISoI4000的标准。1.12.5.24 投标人应当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在现场周边设立维护设施。非施工及安装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工程现场。1.12.5.25 施工现场的危险品必须严格管理,危险品的存放、使用、运输、销毁(或退还)方法等必须符合国家和大连市的有关规定,并得到招标人的批准。1.12.5.26 在地下工程施工中应配备对有害气体的监测、报警装置和安全防护用具(如防爆灯、防毒面具、报警器等。)一旦发现毒气,应立即停止作业及疏散人员。同时立即把情况向招标人报告。经过慎重处理确认不存在危险时,应该得到招标人书面指示后方能复工。1.12.5.27 投标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尽全责预防火灾的发生,保证对现场人员进行正确使用消防设备的培训。在施工区域内提供、安装和维护适用于各建筑物的灭火器。灭火器应位于明显可见的位置,其数目不可少于现行法规的要求。投标人应确保其火灾控制措施、消防人员配备和设备适用于现场内的任何火灾。1.12.5.28 投标人必须定期清除现场的废弃材料,并在每天工作完毕后将安装楼层内的易燃废弃物清扫干净。1.12.5.29 投标人从事下列明火或高温作业的人员必须实施工作许可证制度:>研磨、切割和焊接作业;>使用高温沥青;使用喷灯、焊炬;>其他明火操作。1.12.5.30 投标人工作人员在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至少有一名受过消防训练并配备灭火器材的人员在场才能进行,且明火作业结束后一小时必须对该作业区进行检查。1.12.5.31 投标人的建筑安装材料必须分隔储存,每一储存点的材料库的材料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且各储存点之间至少要有50米间隔或用防火墙隔离。1.12.5.32 投标人所有易燃品特别是易燃液体和气体的放置必须符合有关部门制定的安全规范要求。1.12.5.33 投标人必须指定一名现场安全协调员。1.12.5.34 投标人应在现场安装可靠的火警系统,并与最近的消防队建立直接的通讯联系;制定防火规章和现场消防预案并定期更新;投标人的员工要进行灭火培训,每周进行消防训练,向最近的消防队提供现场情况并始终保持工地内消防通道畅通。1.12.5.35 投标人应控制施工现场有害虫鼠等的危害,但禁止使用有残留物的杀虫灭鼠剂。1.12.5.36 投标人应在其所有区域实行有效的、一天24小时的安全保卫制度,包括施工现场、工棚、现场的每个进出口。并与当地的公安机关合作,遵守招标人对出入现场的人员及现场保安的规定。1.12.5.37 投标人必须重视气象预报,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洪水或气象灾害的预兆时,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洪和防止气象灾害的措施,以确保工程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及保证工程按计划进行。1.12.5.38 投标人应时常确保施工现场、道路、沟渠和合同所需的所有设备整洁、干净、卫生。卫生设施应满足招标人的需要和当地卫生部门的规章制度。1.12.5.39 投标人应定期检查施工设备的安全性,保证安全,记载每次检查日期、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补救措施以及行动的具体时间等。1.12.5.40 投标人应保持与当地医院的联系,以便在发生严重施工事故时及时施救。1.12.5.41 投标人编制任何施工方案后,须交与授权安全管理人员审核加签,报招标人批准,方可施工。1.12.5.42 投标人有责任维护此工程的企业形象,避免由于工程施工而引起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问题造成的索赔。由于上述问题造成的索赔由投标人承担全部责任。1.12.5.43 本节中写明或未加注明之处不能免除投标人根据合同应承担的责任,也不能成为投标人在不符合安全操作规程时忽视招标人意见的理由,也不妨碍招标人在任何时候提出增强安全性的建议。1.12.6 环境保护1.12.6.1 投标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市政府的环保政策和法规,在编制施工方案及管理时,应充分考虑环境管理上的工作条件、工具和工作系统,以符合相关的环保标准和政策。任何有关环境保护的措施均由投标人实施,由招标人检查、监督。1.12.6.2 在工程完成后,投标人必须按监理工程师要求拆除一切必须拆除的施工临时设施和施工时的生活设施。拆除后的现场应彻底清理。1.12.6.3 投标人须负责所有与工程有关的环保证件的申请及呈报。1.12.6.4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一份特定环境管理计划。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供招标人和设备监理审批。环境管理计划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的环保政策纲领;环境管理组织及权责;环境管理的程序、目标及监察;施工人员环保培训及意识教育;现场环保巡查、报告及复检。1.12.6.5 投标人环境管理计划一经批核,招标人会根据计划书作定期现场审核,以确保投标人能按计划和建议执行环保政策,符合所有法规要求。1.12.6.6 为确定现场的噪音、空气质量、水质和废料的环保表现符合法规要求,投标人应成立监察系统,对超标及不符合标准的事故能作出迅速举报、反映及纠正。施工噪音及污水、废水、废气等的处理应符合环境管理体系IS014000的标准。1.12.6.7 投标人应妥善处理施工期间产生的各类污染物,对施工产生的废料和生活垃圾要集中处理,不能随便遗弃。投标人应设置专门的废物堆放场地,施工结束后进行妥善处理。防止其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特别是对河流水体及土壤的影响。如有违反环保规章,造成环境损害,必须立即报告招标人,由于投标人违反施工存弃渣规定而招致人身安全事故、环境破坏和经济损失,应由投标人承担全部责任。1.12.6.8 弃砧场的位置必须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选择妥善地点堆放,堆放时应充分考虑过水路径,并作好挡墙和排水设施,有堆放边坡的要进行护坡处理。1.12.6.9 投标人不得使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允许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弃渣等)污染土地。倘因破坏环境保护而遭致经济损失或赔偿,投标人应承担全部责任。1.12.6.10 投标人应加强对施工机械的管理,改进施工工艺,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噪声。由于特殊原因需从事超标准施工,必须事先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并向周围居民公告。执行国家标准GB1252390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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