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和执行异议处理中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附法院执行局规范不动产网络司法拍卖 变卖工作指引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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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和执行异议处理中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附法院执行局规范不动产网络司法拍卖 变卖工作指引范本).docx
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和执行异议处理中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时,应采用什么样的处理原则?适用平等分配原则时,哪些债权人有资格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多项财产被不同法院查封时如何实行分配,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期如何确定,分配中对优先权如何保护,优先受偿权受制于财产处置权时如何解决?等等问题,我省各地法院和执行人员理解不一,做法各异。关于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的处理,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中缺乏具体的程序规定,执行审查机构和执行法官在一些问题的处理上无所适从。为正确处理这两类问题,省高院执行局经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就其中的23个突出问题作出解答,供办案时参考。一、关于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中的问题(一)两个以上普通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哪些情况下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1、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2、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3、系同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且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二)不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两个以上普通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哪些情况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88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执行规定第88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1、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虽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但尚在经营。(三)问题(一)第2种情形中的“歇业”应如何掌握?答:“歇业”是指企业法人终止经营的状态,企业法人歇业,依法应当向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法人领取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企业法人因资金链断裂、负责人逃匿或主要财产被执行处置等原因而停止经营的,可按歇业处理。(四)被执行人为公民、其他组织或者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歇业的企业法人,其多项财产分别被不同法院查封,部分法院查封的财产足以清偿其执行中的债务,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全部财产相加不足清偿已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此种情况下是各自执行还是适用参与分配?答:被执行人的多项财产分别被不同法院查封,部分法院查封的财产虽足以清偿其执行的债务,但被执行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可供执行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已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债务,此种情况仍属于执行规定第90条和第96条规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应适用参与分配。(五)被执行人的多项财产分别被不同法院查封、符合参与分配条件的,如何实行分配?答:各查封法院对适用参与分配意见一致的,由每项财产的在先查封法院对各自查封的财产进行分配。各查封法院对适用参与分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者涉及的法院较多的,可由各查封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通过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将所有案件管辖权集中至一家法院,由该法院处置财产并主持分配。或者由共同的上级法院作出决定,确定其中一家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统一处置,统一分配。(六)已经起诉或申请仲裁但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普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如何处理?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7条,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都可以申请参与分配。但执行规定第90条规定,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才有资格申请参与分配。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已经起诉或申请仲裁但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法院一般不予准许。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主持分配的法院应当按照相关债权人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给付的债权数额确定其可分得的款项予以留存,待该债权人取得执行依据后支付:1、在先查封为财产保全,所涉案件尚未审结,经协调由首先进入终局执行的法院处置财产并主持分配,在先查封的申请人要求参与分配的;2、被执行人的职工主张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的;3、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受害人向被执行人主张赔偿金,不能实现将严重影响受害人生活的。(七)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优先权人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如何处理?答:对执行标的物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即使未取得执行依据,其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的,应予允许。对该优先权存在与否及其数额,由主持分配法院的执行机构审查认定。对于符合形式要件的优先权,原则上可予认定。(A)问题(七)中的优先权包括哪些?答: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担保物权':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船舶优先权”;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民用航空器优先权”;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6、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应退受教育者学杂费用优先权”;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的“已交付全部或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买受人(消费者)优先权”;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基于保留所有权或未转移登记而产生的剩余价款优先受偿权”。(九)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优先权人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而被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对优先权存在与否及其数额提出异议,如何处理?答: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执行程序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按分配方案异议处理。(十)债权人申请对保证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的,应不应当准许?答:要区分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还是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如债权人申请对一般保证的保证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的,必须提供主债务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据,否则不允许其参与分配。如债权人申请对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的,应当允许。(十一)债权人在主债务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先申请对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的财产参与分配,使得该保证人为主债务人的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受偿比例降低,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答:该保证人为主债务人的案件的执行法院可在保证人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后,对追偿所得予以执行,并在未足额受偿的债权人中再次分配。如果该保证人怠于行使追偿权,上述法院可按执行已决到期债权的方法(第三人无权对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提出异议)在保证人可追偿的数额范围内对其为之担保的主债务人予以执行,执行所得在未足额受偿的债权人中再次分配。(十二)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期如何确定?答:主持分配法院的执行程序中只有一个申请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根据执行规定第92条的规定,应通过其原申请执行法院向主持分配的法院转交参与分配申请书,下同)的截止日期,为执行价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前一工作日,或者执行标的物因以物抵债而将产权转移给承受人的前一工作日。主持分配法院的执行程序中已有两个以上债权人参与分配的,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期,为执行法院将分配方案送达第一个当事人的前一工作日。(十三)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立案和审判中兼顾案件执行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法口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首先申请财产保善成功保全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在参与该财产变价所得价款的分拓7可适当多分,但最高不得超过20%(即1:L2的系数)。具体如何确定分配比例。答:举例说明如下:甲、乙、丙均申请执行丁,申请执行标的额分别为200万元、300万元和100万元,符合参与分配条件。在诉讼中,甲首先申请财产保全并成功保全丁的全部财产,后拍卖得款300万元。主持分配的法院决定给甲多分20%(即增加0.2的系数)。分配时,先计算出乙、丙的受偿比例(以A指代),确定系数1,再乘以(1+20%)得出甲的受偿比例。乙、丙受偿比例的计算方法为:甲债权200万元XAX(l+20%)+(乙债权300万元+丙债权IOO万元)XA=可分配金额300万元,由此计算出A=46.875%o则甲的受偿比例为46.875%X1.2=56.25%o需要注意的是,当首先申请财产保全并成功保全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的申请执行标的额远大于可分配金额,或者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比例已经较高(达到83.34%以上)时,奖励的系数应视情降低,以免出现首先申请财产保全并成功保全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分走全部款项或超额受偿的情况。(十四)被执行人已设定抵押的财产被执行普通债权的法院在先查封,如抵押财产的价值低于或相当于抵押债权额的,应由哪个法院处置?答:此种情况下,在先查封法院应将抵押财产的处分权移交给执行抵押债权的法院。在先查封法院不同意移交的,执行抵押债权的法院可以报请其与在先查封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协调处理。(十五)被执行人已设定抵押的财产被执行普通债权的法院在先查封,该财产的价值高于抵押债权额,但执行普通债权的法院怠于处分,或者其当事人以执行和解等为由要求暂不处分财产,执行抵押债权的法院应如何处理?答:执行抵押债权的法院可以报请其与在先查封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协调处理,要求移转抵押财产处置权。(十六)在先查封为财产保全,但案件尚未审结,或虽已审结但债权人怠于申请执行,而其他涉及同一被执行人的案件亟待执行,应如何处理?答:首先进入终局执行的法院可以报请其与在先查封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决定由首先进入终局执行的法院处置财产并主持分配。对于财产保全申请人诉讼中的债权,分配法院应当按照其诉讼请求数额计算出可分得的款项予以留存,视诉讼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十七)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但分配法院认为其不具备参与分配条件而未将其列入分配方案,该债权人提出异议的,怎么处理?答:对该债权人的异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作为执行行为异议处理。如该债权人的异议或复议申请得到支持,主持分配的法院将其列入分配方案后,其他债权人就该债权人的分配资格问题又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二、关于审查处理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中的问题(十八)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竞合时,怎么处理?答: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既指向执行行为,又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等实体权利,或者其异议针对执行行为,但异议依据的基础权利为所有权或者其他实体权利,并主张该实体权利具有阻止执行效力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Q(十九)财产刑和行政非诉案件执行中,案外人参照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行使救济,其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被驳回后,因难以解决列被告的问题而无法提起诉讼,此时应如何保护其获得救济的权利?答:为了不使这两类执行案件的案外人与民事执行案件案外人获得救济的权利相差太大,可允许前者参照民诉法第二百零二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二十)审查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作出的裁定中,需不需要交代申请复议权或诉权?答:审查这两类异议作出的裁定中,应当分别交代申请复议权或诉讼权利。(二十一)审查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作出的裁定中,需不需要表述“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答:在审查执行行为异议作出的裁定中,不需要表述“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直接交代申请复议权即可。在审查执行标的异议作出的裁定中,应在交代诉讼权利后表述“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十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援引民诉法第二百零二条提出异议,但执行法院审查后发现其提出的异议并不属于该条规定的执行行为异议,应如何处理?答:对异议是否成立仍需审查并作出裁定,但裁定中不能告知申请复议权,而应表述“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十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援引民诉法第二百零二条提出异议,执行法院作为执行行为异议审查并作出了裁定,裁定中还告知了申请复议权。上一级人民法院受理复议申请后,经审查发现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并不属于民诉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执行行为异议,应如何处理?答:复议法院经审查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可直接裁定驳回复议申请,无需对复议理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规范不动产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工作指引针对近年来我省法院在不动产网络司法拍卖.变卖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就规范不动产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工作,指引如下:一、不动产现状的直明1 .(查明现状的职责)执行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前,应依法查明不动产的土地用途(含用地性质)、土地使用权种类、权属、权利负担、占有使用、已知瑕疵、欠缴的税费和本次变价应缴税费的计算方法以及其他实际状况,并制作拍卖财产现状的调查笔录或者收集其他有关资料。2 .(需查明事项的含义)执行法院应查明的事项含义如下:±½用途主要是指按照有关政府部门编制的土地W用总体规划案涉土地的用地分类情况,通常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等;用地性质是指是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需要,对某种用地所规定的用途,通常分为居住用地、工业用地,教育文化用地、商业用地、综合用地等;对于工业用地,还应查明是否属于"标准地"及竞买条件。(2)土地使用权的种类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最初取得方式(主要分为划拨取得、出让取得两种),如属于划拨取得,还应查明过户时应缴纳的士地出让金数额或计算方法。对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执行法院处置前应先征询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3)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所有权状况主要包括不动产的所权人如共有的,含共有人,共有形式和共有份额)的登记情况,取得时间和使用年限、不动产异议登记等权属争议情况和查封登记情况,是否可以通过拍卖、变卖的方式变更登记,是否可以依据现状拍卖,变卖后再根据原证载信息办理过户等。(4)权利负担主要是指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动产预告登记、用益物权等情况。(5)占有使用主要是指是否存在租赁,是否存在其他占有使用人等情况。(6)已知瑕疵主要包括不动产实物现状与登记情况不一致、属于无证房产或部分属于无证房产及其他重大瑕疵情况。(7)欠缴税费是被执行人在税务部门的信息系统中有相关税源登记数据且已发生纳税义务但未申报的欠缴税费(包括欠缴税、费,滞纳金、罚款),以及被执行人所欠社会保险费等:本次变价应缴税费的计算方法是指税务部门提供的本次不动产变价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应缴纳税费的计算方法。(8)其他实际状况是指附属设施、装修装饰、不动产的位置与登记载明位置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买受人资格限制等与竞买人利益相关的事项;住宅可能存在车库、地下室等附属用房的,应一并查明。3 .(调查的方法和要求)执行法院应赴不动产所在地进行现场勘查,并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就不动产的位置结构,装修装饰,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瑕疵等现状情况做好调查,并记录在案,制作调查笔录,与图片、视频等资料一并归入案卷。对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和权属状况、权利负担以及欠缴税费和本次变价应缴税费的计算方法等情况,执行法院应向有关的国土、不动产登记、税务等部门进行调查。对不动产附属设施、装修装饰的情况,现状与登记不一致,无证房产等瑕疵情况,可委托专业机构在评估阶段进行详细调查。4 .(禁止事项)执行法院不得未经调查即对拍卖标的物表述为“详见现状"或"以现状为准”。二、处置参考价的确定5 .(处置参考价的确定办法)执行法院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直接采取委托评估的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6 .(可直接委托评估的情形)当事人议价不能或不成,对工业厂房,在建工程,商铺较多的综合市场,装修装饰财产价值较高的不动产等不适合通过定向询价、网络询价等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执行法院可以直接采取委托评估的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对工业厂房,评估范围应包含厂区内的附属设施,如货用电梯、行车、吊车、环保设施、消防设施、供水配电设施、绿化苗木等;对价值较大的专业设备、绿化苗木等,可由不动产评估机构另行转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应对较大价值的附属设施或其绿化苗木等单独列明其财产清单和估值;对用地现状情况,可视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现场测绘,避免出现实际用地超出用地红线或小于证载面积的瑕疵或估值失真情况。对装修装饰财产价值较高的不动产,评估报告应对其装修装饰的财产清单和价值予以单独列明。三、保管与腾退7 .(裁定拍卖前的保管)查封的不动产,可以允许被执行人或占有人继续使用;继续使用可能严重减损不动产价值或不利于变价的,应当委托第三人或者指定申请执行人保管,保管人不得使用。委托第三人保管的,保管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在变价款中作为变价费用优先扣除。8.(裁定拍卖后不动产的腾退与例外)执行法院裁定拍卖不动产后,一般应及时腾空后再拍卖,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案外人对不动产的占有合法且可以对抗申请执行人。(2)占有人己缴纳腾空保证金并作出书面腾空承诺的。腾空保证金金额可按1至6个月的租金或拍卖房产评估价(处置参考价)的5-10%标准计算;被处置不动产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的,可不缴纳腾空保证金,但应在保证书中写明"如不按时腾退,执行法院可在安置费中扣除相应金额"。(3)不腾空拍卖更有利于财产变价的。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执行法院可进行强制腾空。对核实物品需要另行存放保管的物品,由申请执行人提供场所或者垫付租金,并在拍卖价款中预留物品保管费用。案外人以对不动产的占有可以对抗申请执行人为由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不得在异议审查期间以"现状处置"为由对不动产进行拍卖、变卖。9 .(先拍后腾的保管与腾空保证金的处理)执行法院根据本指引第8条决定先拍后腾的,执行法院应明确告知占有使用人负有妥善保管拍卖财产的义务,确保不动产不出现人为损害导致的价值贬损,占有人须明确承诺拍卖成交后无条件腾空,并配合法院现场勘验、现场看样等工作。被执行人或占有人在保证书承诺的期限内主动腾退清空的,退还已缴腾空保证金;被执行人或占有人在保证书承诺的期限内未腾退清空并经执行法院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拒不腾退清空的,执行法院应强制腾空,对已缴纳的腾空保证金,执行法院可以没收,并依次用于支付强制腾空费用、买受人因迟延交付而产生的租赁费用损失、清偿债务、上缴财政。四、案外人占有不动产的审杳10 .(带租拍卖异议的处理)执行法院根据调查情况初步判断案外人对不动产的租赁可以对抗申请执行人的,应及时就租赁期限、租金数额、租金支付方式等情况,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并制作执行笔录。申请执行人未书面同意带租拍卖的,执行法院应告知案外人及时提出保护租赁的书面异议,对该异议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11 .(抵押、查封后租赁异议的处理)人民法院执行抵押权设立或法院查封后出租的房屋,案外人以"未告知抵押情况、"不知道房屋被查封"为由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异议审查期间可不停止执行。五、公告与公示12 .(不动产信息的公示)执行法院按照本指引第1条、第2条直明的有关情况,应当在拍卖公告中公示,详细告知竞买人。拍卖的不动产有权属证书,评估报告(或其他定价依据)的,应将权属证书、评估报告副本(或其他定价依据)作为附件上传至网拍页面进行公示。13 .(公告中的特别提示)法律、行政法规和当地规划、招商引资、环境保护等政策对买受人资格,条件有特殊规定,需要引起竞买人注意的情形的,执行法院应在拍卖公告中予以提示。六、付款期限与悔拍14 .(付款期限)执行法院可在拍卖公告和成交确认书中要求买受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拍卖余款全部汇入指定的账户:价款在5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成交后二十日内缴清余款:价款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成交后三十日内缴清余款。15 .(悔拍的认定及延期付款的例外)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未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余款的,执行法院应立即通知买受人支付余款。买受人明确表示不支付余款的,执行法院可认定其悔拍,并裁定重新拍卖。特殊情况需延期付款的,买受人应书面申请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是否准许由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评议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且买受人应另行支付逾期付款期间被执行人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需缴纳的欠款为基数,计算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016 .(抵债后迟延付款的处理)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承受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余款的,参照本指引第14、15条执行。七、税费负担17 .(本次变价形成的税费各自负担)对于本次变价形成的税费,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负担主体的,应由相应主体负担。被执行人应负担本次变价产生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买受人负担印花税、契税。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本次变价产生的税费,由执行法院在拍卖款中扣划后直接交付税务部门,也可由买受人先行缴纳后向执行法院申请退还垫付的税费。18 (历史欠缴税费的申请受偿与例外)对被执行人的历史欠缴税费,税务部门可依法向执行法院申请受偿,但被执行人另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对税务部门的申请不予支持。19 .(土地出让金的负担)处置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应当由被执行人依法负担。执行法院可在拍卖款中扣划后直接交付相关部门。执行法院不应在拍卖公告和特别提示中载明由买受人负担。九、其他20(网络变价的参照适用)执行法院通过互联网平台以变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参照本指引执行。21(实施时间)本指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下发之日已公告拍卖、变卖的,可不执行本指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