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docx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获取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政府信息,保障公众对城建工作的参与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本单位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政府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对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实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第二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第五条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第六条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主要职责是:具体承办局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依申请公开办理规范化、程序化;做好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第三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原则第八条依法公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第九条及时公开。及时准确地公布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相关信息,便于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能够迅速、准确地了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第十条加强保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和内容一律不得公开。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第四章公开范围、内容和程序第十一条下列事项属于面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一)机构概况。包括机构主要职能、机构领导及分工、内设机构等。(二)政策法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等。(三)规划计划。包括中期和长期规划、阶段性规划、年度计划等。(四)行政事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征收事项和其它行政权力等。(五)重要信息。包括城乡建设重大事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六)其它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第十二条下列信息未经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扩大公开范围,更不得向社会公开:(一)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组织以不公开为条件提供的信息;(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S)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五)内部研究讨论或者进行审议的工作信息;(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第十三条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除本规定第十一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要积极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依申请公开事宜。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可以予以公开。第十四条政府信息公开程序:(一)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信息公开部门负责人审核;(二)重要政府信息公开报局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定。(三)局各处室在政府信息产生时,在拟文单的“可否在网上发布”栏注明是否可以公开,如可以公开,经局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后,经局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由办公室负责在网上发布。第十五条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为信息产生的部门或单位。第五章公开方式、时限和途径第十六条主动公开。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均应当及时主动向社会或者在单位内部公开,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依申请公开。凡属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可采取依申请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开,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按程序向我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对于可公开的信息,受理申请的处室或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期答复的应当给予说明,延期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十八条面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公开:(一)镇江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二)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或其他相关会议;(三)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四)公开栏、公告栏、宣传栏等信息平台;(五)属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采取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公开。(六)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第六章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和程序第十九条除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上申请等形式,依法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负责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为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办公地址:镇江市正东路33号(邮政编码:212000),联系电话0511-85581963,传真:0511-84421637。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姓名、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如果申请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联系方式;(二)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S)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四)申请提交的时间。以信函形式提出申请的,提出申请的时间以邮戳之日确定。第二十一条收到申请后,应在法定期限内以适当方式予以答复:(一)属于已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依法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三)申请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或者不属于本局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局受理范围但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告知其申请部门。(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五)申请请求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第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二十三条依申请提供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第二十四条对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无偿提供。答复申请人依法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局机关有隶属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第七章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追究第二十六条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第二十七条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规定问责:(一)不执行上级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二)不按市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府信息的;(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局系统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四)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五)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者不及时更新政务公开信息的;(六)需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公开的政府信息,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的;(七)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A)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九)提供政府信息公开违反相关规定收取费用的;(十)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举报和投诉的;(十一)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十二)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第八章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和评议第二十八条本考核和评议适用于本机关各处室和局属有关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第二十九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三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由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第三十一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评的总体要求:机制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方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完善,执行到位;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第三十二条考评的主要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编制所需内容的提供及更新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答复情况;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执行情况。第三十三条邀请公众、有关代表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社会评议,社会评议的方式(一)公众评议,即根据评议内容设计调查问卷,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渠道公布,供公众评议;(二)特邀代表评议,即邀请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代表、有关专家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第三十四条考评的基本程序(一)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考评工作。(二)向被考核处室、单位发出考评通知。考核小组制定具体考评方案、评分细则下发实施。(S)被考评处室、单位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评,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进行社会评议等方式,对被考评单位进行全面考评。(五)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平时检查、定期考核及社会评议情况,提出初步考评意见,确定考评等次。第三十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评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评相结合、重点考评与全面考评相结合、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的办法。定期考评每一年组织一次。第三十六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第三十七条局各处室和局属有关单位要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结合实际进行奖惩。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后1个月内完成整改;没有按期完成整改的,由局监察部门按照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追究责任。第九章政府信息的发布协调第三十八条两个以上部门联合产生的信息,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单位均负有公开信息的义务。对于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发文产生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单位申请获取该信息。第三十九条信息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其中任何一个单位公开该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第四十条信息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拟公开信息的单位应公开期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之前,书面征求拟公开信息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意见。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在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前由拟公开信息单位征求该信息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意见。第四十一条拟公开信息的单位向拟公开信息所涉及的其他单位发出征求意见函(见附表)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拟公开信息基本情况。(二)拟公开信息单位的意见和依据。第四十二条被征求意见单位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信息单位提出书面复函。15个工作日内不答复的,视为被征求意见单位同意公开的意见。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