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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离退休党支部工作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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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离退休党支部工作条例.docx

    大学离退休党支部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离退休党支部建设,使党支部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党支部的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结合我校离退休党支部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离退休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围绕着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增强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更好地落实离退休干部、职工的政治、生活待遇,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离退休党员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做出新的贡献,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第二章党支部的设置第三条本着就近,方便,有利于离退休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原则,凡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住宅楼,可成立党支部,不足3人的可与相近住宅楼的党员联合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在7人以上的党支部成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党的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经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直接选举党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选1名副书记。选举产生的党支部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党支部书记和支委会每届任期两年,到期按时改选,支委会成员出现缺额要及时增补。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分为若干个党小组。第四条党支部班子的配备,要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年龄在75岁以上或者体弱多病、行动不便的同志一般不作为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人选。要把那些党性强,威信高,作风正,身体较好,有一定党务工作经验的同志充实到党支部委员会中来。党支部书记应由组织能力强,民主作风好,有奉献精神,敢于负责,身体较好,有威望,公道正派,表率作用好的同志担任。第三章党支部的职责第五条离退休党支部的主要职责为:(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及各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组织和引导离退休党员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二)组织离退休党员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学习党章及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三)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结合离退休党员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实践活动,使离退休党员不断增强组织观念,加强党性锻炼,牢记党的宗旨,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永葆共产党员的本色。(四)结合离退休党员的思想和生活实际,采取家访、谈心等多种形式,及时掌握离退休党员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五)经常了解、听取并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离退休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协助离退休党委和有关部门落实好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六)支持离退休党员自愿量力地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作用,尤其是在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创建文明社区、关心教育下一代等方面多做贡献。(七)组织和引导离退休党员开展适合自身特点的文体活动,科学健身,丰富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A)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研究制定组织发展工作的计划和措施,关心培养离退休教职工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对符合党员条件,达到党员标准的离退休教职工,要及时吸纳。第四章党支部书记、委员和党小组长的主要职责第六条党支部书记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党员大会和支部委员会的决议,负责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主要有:(一)主持召开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负责制订支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支部工作计划和决议,代表支委会定期向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二)组织党员学习贯彻党的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及决议。(三)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行政领导反映。(四)搞好支部委员会的思想作风建设,经常与支部委员交流情况,保持密切联系,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第七条党支部的组织委员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支部的组织工作。具体职责主要有:(一)了解和掌握本支部的组织状况,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加强组织建设的意见并根据支部委员会的决议组织实施。(二)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配合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对党员进行思想、纪律教育。(三)加强对党员管理,组织好党员组织生活,做好党费收缴工作。负责评选先进的具体组织工作。(四)负责做好发展党员的工作。具体办理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的转正手续。不设纪律检查委员的党支部,有关纪律方面的工作,一般也由组织委员负责。第八条宣传委员在支部委员会集体领导下,负责宣传工作。具体职责主要有:(一)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根据实际情况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提出宣传教育的计划和意见,并根据支部委员会的决议组织实施。(二)提出加强党员教育的意见,完成上级布置的学习任务,组织党员进行政治、时事政策的学习,负责党课教育工作。(三)负责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活跃党员和群众的文化体育生活。对本支部的工作和好人好事要及时宣传、报道。不设生活委员的党支部,有关生活方面的工作,一般也由宣传委员负责。第九条纪律检查委员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纪律检查工作。具体职责主要有:(一)负责党组织的作风建设,经常对党员进行党规党纪、国家法纪和共产主义道德的教育,不断提高支部全体党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二)了解和掌握党员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情况,及时向组织反映,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党员违纪案件。(三)负责向上级组织汇报和受理党员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党员的控告和申诉,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教育、帮助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负责对党员进行纪律处分的具体工作。第十条生活委员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本支部生活方面的有关工作,具体职责主要有:(一)了解和掌握本支部党员和群众的身体、家庭、子女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并协助解决有关问题。(二)主动关心支部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生活和身体情况,协助离退休工作部门做好落实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方面的工作。组织支部党员走访慰问生病住院的同志。第十一条党小组是党支部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党的一级组织。党小组在党支部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各项活动。党小组长的主要职责有:(一)主持党小组会议,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本支部的决议,讨论落实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本支部决议的具体措施,严格组织生活。监督检查本小组党员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以及发挥党员模范作用的情况。(二)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本小组党员做好群众工作,关心党员和群众的思想、身体和生活等情况。及时向党支部反映群众的呼声和要求。(三)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和培养工作,以及预备党员的考察、转正和收缴党费等工作。第五章党支部的工作制度第十二条组织生活制度。定期召开党小组会、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组织党员听党课和参加党内其他活动。根据离退休党员的年龄、身体等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组织生活。党小组或党支部一般每月过一次组织生活。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党员,党支部要定期派人走访,向他们传达重要会议和活动情况,听取意见和要求,并在生活上给予更多的关心和照顾。第十三条学习制度。离退休党支部要把组织政治理论学习作为支部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一般每月组织集体学习一次。提倡自学。学习的内容要丰富,形式要多样,要注重实效。第十四条报告工作制度。党支部应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汇报;支部委员会应定期向党员大会汇报工作;党小组要定期向支部汇报工作。第十五条联系党员制度。支部委员会成员要分工联系本支部的党员,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生活和身体情况,经常沟通联系,切实给予关心。第十六条流动党员管理制度。离退休党员外出时间在六个月以上、地点固定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临时居住地党组织;无固定地点的可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出国(境)时间比较长的离退休党员,要主动定期向党组织汇报在国(境)外的思想、学习等情况;出国(境)定居的离退休党员,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七条党内监督制度。党支部要对党员学习、遵守、贯彻和维护党章以及政治学习、参加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遵守党纪国法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组织生活,不缴纳党费或有其他违纪行为的党员,支部要进行批评教育,对经批评教育仍无转变的,党组织可按照规定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纪律处分。第六章党费的收缴及管理第十八条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党费收缴的具体标准是:凡有离退休费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计算基数,自觉地按时交纳党费。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离退休费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离退休费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月离退休费收入的1%;每月离退休费收入在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月离退休费收入的1.5%;每月离退休费收入在800元以上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月离退休费收入的2%;每月离退休费收入在1500元以上者,交纳月离退休费收入的3%。第十九条按中央组织部的规定,学校党委将离退休党支部收缴党费按50%的比例留成,并拨给离退休党支部,作为党支部开展活动的费用;另外50%的党费按照规定上缴XX省委教育工委后所余部分也全部拨给离退休党委,作为组织党员开展活动的费用。离退休党委及各支部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党费收缴管理制度,必须专款专用,明确专人负责,对每一笔党费的收缴、上缴情况作好详细记录,认真填写党费收缴登记表。第二十条经济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第二十一条严格党费上缴时限。党员必须按时交纳党费,各支部一般每季度须向离退休党委上缴一次党费。年底12月10日前,将本支部党费收缴情况汇总,并以书面方式,向离退休党委呈报党费收缴情况。第二十二条本条例适用于XX大学离退休党支部。第二十三条本条例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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