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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宇邦新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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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宇邦新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docx

    证券代码:301266证券简称:宇邦新材ZYourBuddy.?字弗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第一节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邦新材”或“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加公司资本实力,提升盈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方式募集资金。一、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等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也板上市。二、本次发行实施的必要性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经过公司谨慎论证,项目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具备可行性及必要性。具体分析详见公司同日公告的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O第二节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具体优先配售数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主承销商包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的适当性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第三节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合理(-)票面利率的定价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二)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转股价格的调整及计算方式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l=PO/d÷n);增发新股或配股:Pl=(P0÷A×k)/(1+k);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l=(PO+A×k)/(1+n+k);派送现金股利:Pl=PO-D;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I=(PO-D+AXk)/(1+n+k)o其中:Po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l为调整后转股价。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二、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土)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三、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第四节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公司本次采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募集资金,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相关发行条件。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明确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公司已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开展日常经营业务所需的其他必要内部机构,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依法建立健全了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管理和财务等内部组织机构和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及相应的管理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二)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2019年、2020年及2021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4,903.11万元、7,904.80万元及7,728.15万元,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6,845.35万元。本次可转债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00万元(含50,000.00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利息”的规定。(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用于“安徽宇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年产光伏焊带20,000吨生产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的资金,将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筹集的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规定。(四)不存在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二)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规定的禁止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二、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一)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架构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明确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公司已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开展日常经营业务所需的其他必要内部机构,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依法建立健全了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管理和财务等内部组织机构和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及相应的管理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2019年、2020年及2021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4,903.11万元、7,904.80万元及7,728.15万元,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6,845.35万元。本次可转债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00万元(含50,000.00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2019年末、2020年末、2021年末及2022年9月末,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35.37%、38.39%、45.94%及35.69%。近三年一期公司资产负债率总体较低,保持在合理水平。公司长期偿债风险较小,总体资产负债结构较为稳定。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和总负债规模均将有所增长。随着未来可转债持有人陆续实现转股,公司负债规模将逐步下降,净资产规模将逐步上升,资产负债率将逐步降低。2019年、2020年、2021年及2022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1,340.75万元、-4,620.19万元、-11,867.36万元及32,708.70万元,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自2020年起为负,主要原因为:2020年四季度以来国内新增光伏装机量显著增长,其中2021年及2022年前三季度全国新增光伏装机容量分别为54.88GW及52.60GWo受益于下游需求的快速增长,公司销售及采购规模均大幅提升。由于公司下游客户主要为龙头光伏组件厂商,大客户相对集中且账期普遍较长,导致经营性应收项目大幅增加;此外,在产销规模持续增长背景下,公司根据下游订单需求增加原材料采购规模,使得公司采购付款规模增加。公司现金流量符合行业及公司现阶段的业务特点,公司具有正常的现金流量。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选举和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形,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五)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公司具有完整的研发、采购、生产、销售、售后服务等业务体系,在资产、人员、机构、财务和业务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公司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公司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六)会计基础规范,内控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管理体制、工作职责、会计培训制度、财务审批、预算成本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立、职责和权限、审计工作程序、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财务报告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报告号为“苏公W2022A19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七)公司最近两年持续盈利公司2020年度及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7,904.80万元及7,728.15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7,178.54万元及7,283.67万元。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规定。(A)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九)公司不存在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情形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1、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2、不存在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3、不存在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4、不存在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具体如下:1、不存在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的情况;2、不存在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的情况。公司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十一)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用于“安徽宇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年产光伏焊带20,000吨生产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1、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2、本次募集资金用途不涉及财务性投资或直接、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规定;3、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4、本次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三、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关于可转债发行承销的其他特殊规定(一)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1、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2、债券面值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3、债券利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土)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4、债券评级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将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5、债券持有人权利公司制定了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等。6、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原则(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l=PO/(l+n);增发新股或配股:Pl=(P0+A×k)/(1+k);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l=(P0+A×k)/(1+n+k);派送现金股利:Pl=PO-D;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l=(PO-D÷A×k)/(1+n+k)o其中:PO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l为调整后转股价。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7、赎回条款(1)到期赎回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2)有条件赎回条款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8、回售条款(1)有条件回售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2)附加回售条款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2)修正程序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缴匕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的规定。(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规定。(H)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的规定。四、本次发行符合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第五节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及相关文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大会,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综上所述,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慎研究,认为该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以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并且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将在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第六节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一、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一)财务测算主要假设前提1、假设未来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包括财务费用、投资收益、利息摊销等)的影响。2、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公司拟发行合计不超过50,000.00万元(含本数)可转换公司债券,假设按照上限发行50,000.00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等影响。假设公司于2023年5月底前完成本次可转债发行。本次可转债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及时间将根据监管部门审核及注册情况、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3、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期限为6年,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则分别假设截至2023年11月30日全部转股或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全部未转股两种情形。该转股完成时间仅为估计,最终以可转债持有人完成转股的实际时间为准。4、公司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7,728.15万元和7,283.67万元。假设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持平、增长10%、增长20%分别测算(上述增长率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利润的盈利预测,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指标的影响,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5、假设不考虑本次可转债票面利率的影响,仅为模拟测算需要,不构成对实际票面利率的数值预测。6、假设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81.25元/股(该价格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召开日,即2023年2月15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较高者,实际初始转股价格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为基础确定)。该转股价格仅用于计算本次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的转股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确定,并可能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或向下修正。7、假设不考虑未来分红因素的影响。8、假设本次可转债在发行完成后全部以负债项目在财务报表中列示。该假设仅为模拟测算财务指标使用,具体情况以发行完成后的实际会计处理为准。9、在预测公司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净利润和利润分配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上述假设分析并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分红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基于上述假设,公司测算了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如下:项目2022年度/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度/2023年12月3102023年12月31日全部未转股2023年11月30日全部转股普通股总股本(万股)10,400.0010,400.0011,015.38一、假设2022年及2023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上一年度持平期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万元)66,850.19135,777.16135,777.16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元)7,728.157,728.157,728.1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元)7,283.677,283.677,283.67项目2022年度/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度/2023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全部未转股2023年11月30日全部转股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万元)135,777.16143,505.31193,505.31基本每股收益(元/股)(扣非前)0.850.740.74基本每股收益(元/股)(扣非后)0.800.700.7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7.63%5.53%5.3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7.19%5.22%5.06%二、假设2022年及2023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上一年上升10%期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万元)66,850.19136,549.98136,549.98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元)8,500.979,351.069,351.0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元)8,012.048,813.248,813.24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万元)136,549.98145,901.04195,901.04基本每股收益(元/股)(扣非前)0.850.900.89基本每股收益(元/股)(扣非后)0.800.850.84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7.63%6.62%6.4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7.19%6.24%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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