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镇村供水工程建后管理办法.docx
宁陕县村镇供水工程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规范村镇供水经营活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保证村镇供水长期可持续发展,根据陕西省村镇供水工程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和安康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境内为集镇、村和安置社区提供生产生活用水的集中供水工程。本办法所指的集中式供水工程是指供水人口在10户(含)以上的供水工程。采用县城供水管网延伸的集中供水工程,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总体要求:以保障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为目的,建立产权归属明确、管护主体落实、责权利相统一、有利于工程可持续利用的管理体制。第二章工程产权及保护第四条全部由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由工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代管。由财政资金投资与群众投劳或投资相结合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工程所在地村集体所有。全部由受益村民投资、投劳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受益村民所有。社会资本修建的供水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协议确定的所有权人所有。分散式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受益村民。产权变更时,须按有关政策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变更后的有关资料报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备案。第五条供水工程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居民生活用水需要。在水量允许的条件下,经当地供水管理单位批准,可以扩大供水范围。第六条供水工程的供水构筑物、管道、水池等都应划定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不得建造影响供水的建筑物及与供水无关的其他设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损坏供水工程设施的,应予赔偿。供水工程保护范围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依据陕西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划定。第七条用户改建、扩建或拆迁用水设施,须经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批准并由专业人员实施。第八条集中供水工程可根据水源条件、当地居民的用水习惯和管理需要,采取全天供水或分片定时供水等方式。第三章工程运行管理第九条镇政府所在地集镇及供水人口超过IOOO人以上的农村供水工程原则上由水利部门或镇政府直接管理;供水人口IoOO人以下的集中供水工程由村委会聘请专人管理或组建供水协会自主管理;分散式供水工程及单位、企业、个人投资兴建的供水工程由产权所有人自行管理。第十条相关部门责任。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职责:负责指导镇、村开展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协调相关部门落实供水工程管理财政补助资金,开展水质监测、供水管理培训等。镇政府职责:指导辖区各村成立基层用水组织(用水协会)、制定管理办法、落实管护人员、定期组织培训、考核管理成效、发放管护补助资金、审核维修经费支出等。财政部门职责:落实供水工程管护差额补助资金,监督工程管护差额补助资金、县级维修基金使用。发改部门职责:指导村镇供水水价核定。村委会(社区)职责:成立基层用水组织(供水协会),指导、监督用水协会开展供水工程管理。供水协会职责:负责制定本供水区域供水工程管理办法、水费收缴标准、水费支出办法、管理人员工资标准、考核办法等,落实管理人员,监督管理人员开展供水工程管理。供水协会组成人员为所有用水户,由用水户代表、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监委会主任组成用水协会执行委员会,由用水协会执行委员会负责工程管理。第十一条鼓励个人、公司采取租赁、承包经营等方式管理农村集中供水工程。采取租赁、承包经营的,可由相应管理责任方与经营者签订合同。第十二条村镇集中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原则,按表计量收费,用户必须按标准缴纳水费。鼓励按表计量收费,经用水协会或主管部门同意,也可采取按户或按人收费。第十三条收取的水费不足以保证工程正常运行支出的集中供水工程,实行管护经费差额补助制度。第十四条建立县级供水工程维修基金,用于集中供水工程较大投资的主体设施维修。县级维修基金根据供水人口,按照5元/人/年的标准收取,交由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统一管理。缴纳县级维修基金的供水工程,水费收入不足以保证维修支出时,可以申请县级维修基金。县级维修基金按照村级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审定程序管理。原则上,同一行政村不能连续两年申请使用维修基金。实行租赁、承包方式管理的集中式供水工程承包费全部作为该工程县级供水工程维修基金,专户储存。第十五条供水工程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业务能力和一定的工作经验。第十六条对供水工程管理实行考核制度,重点考核工程设施完好程度、水质达标率、正常供水保证率、水费收缴率等。考核工作由镇村组织,每半年考核一次,以考核情况作为发放补助资金、发放管理人员工资、续承包、续租赁依据。第四章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和财务管理第十七条集镇、供水人口IOOO人(含)以上供水工程水价按“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确定,经县发改局批准后执行。其余供水工程可采取供水协会协商方式确定水价,生产经营用水水价应高于村民生活用水水价。第十八条享受运行经费差额补助政策供水工程,水费收入由供水管理责任单位负责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水费收入应由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供水管理责任单位应对水费收取、支出情况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用水户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水费收入主要用于供水设施维修的材料费、管理人员工资、消毒药剂、电费、提取县级维修基金等支出。如年底收入有结余,供水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应以累计结余金额的50%奖励给供水管护人员。第十九条水费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收取。用户在接到收费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交清水费,逾期未交的,按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直至停止供水。第二十条水费标准可随着物价指数、供水量及其供水成本的变化由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会同发改局进行调整。第五章运行经费差额补助制度第二十一条收取的水费不足以保证工程正常运行支出的集中供水工程,实行管护经费差额补助制度。纳入差额补助的集中供水工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管护主体明确,管理制度详实完善、具有可操作性;(2)管护人员明确,能够胜任供水工程管理要求;(3)足额收取水费;(4)缴纳县级供水维修基金。第二十二条差额补助资金按照以下方式确定:管护人员工资+日常管护支出+县级维修基金-水费收入=差额补助资金。差额补助资金的测算、分配由财政局、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会同各镇根据各村供水工程数量、供水人数研究确定。第二十三条差额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管护人员工资,补助资金发放与供水工程管理考核情况相挂钩。工程管护人员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减半或不予兑现补助资金,连续两次不合格的管护人员应予更换。第六章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第二十四条各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以及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的管理和保护,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人,在保障供水的同时,确保饮水安全。水源地日常管理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第二十五条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供水管理单位要及时协助有关部门划定水源保护区。(一)地表水水源防护规定。取水点周围半径不小于IOO米的水域内,不得游泳、捕捞和从事一切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并设有明显的范围标志。河流取水点上游IoOO米至下游100米水域内,严禁排入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置有害的化学物品仓库和垃圾;沿岸农田不得施用长效或剧毒农药,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不得从事放牧等可能污染水域水质的活动。(二)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3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征得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同意并经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批准。第二十六条集中供水工程水质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供水管理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定期检测水质。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停止供水。(一)擅自拆除、改装、迁移供水设施者;(二)毁坏供水设备设施者;(三)私自切断电源的、水源,影响供水设施运行者;(四)破坏水源、污染水质者。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供水工程管理者令其改正,并可处以停止供水。(一)私自接水窃水者;(二)拒不交纳水费者。第二十九条供水工程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由工程管理责任方取消其管理人员资格。(一)擅离岗位,造成停水事故者;(二)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工程或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三)贪污挪用水费、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者;(四)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严重后果者。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各镇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于2022年5月,日发布,自2022年5月11,一,"15HLlLll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