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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条文前后对照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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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条文前后对照表.docx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条文前后对照表原文(划线部d为删除内容)修改后条文(黑体字为修改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地方储备粮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证粮食供给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地方储备粮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证粮食供给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储存、轮换、应急动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地方储备粮,是指用于调节自治区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油。地方储备粮(以下简称储备粮)包括白治性储备粮市-和一县Y市)一成-品储备粮节一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地方储备粮,是指用于调节自治区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地方储备粮(以下简称储备粮)以自治区级储备为主,设区的市和县级储备为辅,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第四条储备粮的储存、管理和使用应当保证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调动顺畅和调节有效。第四条储备粮的储存、管理和使用应当保证数量真实、结构合理、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调动顺畅和调节有效。第五条自治区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完善粮食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出八荥日冶匹和JZ-根贯攵生仃映自入贝贝J,九音根世t胤女王监昔V登矶用J,EJ瘠夫祇,贯血典文主页1xO第五条自治区粮食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储备粮实施统一管理和监督。第六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及储备政策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本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政策性价差等财政补贴,并对本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储备粮相关工作。箕区日jrHV/根贯自理邯I贝贡/T不仃数区球内欣叩储备粮的储存和轮换进行监督管理。第八条自治医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自治居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储存费用、轮换费用、政策性价差等财政补贴,并对自治区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收庄河T4p-S甲/欣口口传畲砥W怫r仔页川田牟玄网坎卒怛O第九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夏分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安排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信贷资金进行监督。第七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夏分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安排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信贷资金进行监督。第七条储备粮储存企业应当对储存的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第八条储备粮承储主体应当对储存的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第十一条自治区储备粮vW÷经奉级人民族将决定可以动阳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第九条动用储备粮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第二章储备规模第十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对地方粮食储备的规定,结合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变化情况,确定和调整自治区储备粮规模和品种。自治区粮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闩提出自治区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每三年核定一次,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对地方粮食储备的规定,结合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变化情况,确定和调整自治区级储备粮规模和品种。自治区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自治区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原则上每三至五年核定一次,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级储备粮的储备规模和品种。第十三条哥海区粮食管理部门按照毋踞储备粮规模,根据市场供求情况下达购销计划,由承担自治区储备粮储存业务的企业按照计划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级储备粮原粮规模,根据市场供求情况下达购销计划,由储备粮原粮承储主体按照计划组织实施。第十四条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内城慎常住人口,确定成品粮储备规模L第十二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和粮食应急需要,建立适度规模的成品粮油储备。第十五条储备粮的储存结构应当科学、合理。储存的品种分为小麦(面粉)、稻谷(大米)、玉米和食用油等。第十三条储备粮的储存结构应当科学、合理。储存的品种分为小麦(小麦粉)、稻谷(大米)、玉米和食用植物油等。小麦、稻谷等口粮品种(含成品)合计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第十六条收购入库的自治区储备粮原粮应当是当年生产的符合国家中等以上质量标准的粮食。储存的成品储备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等级标准。第十四条收购入库的原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中等(含)以上质量标准,原则上以当年产新粮为主,产新前可以购入上年度生产的粮食。成品粮油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等级标准。第十七条鲁治区储备粮入库成本由自治区财政、粮食管理等部门根据招标采购侨或者收购价及相关费用进行核定。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第十五条储备粮入库成本由本级财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及农业发展银行根据竞价交易价格或者收购价及相关费用进行核定。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第三章储存管理I/%.不用.1寸幅由砥用住右人W价.由白沁反轴金笛酒钠门在升去拓口才.白沁反而;九(7*!击比口柏4¥右公“1,举将tv57*r击柏仓皿理部门所叶亩第十六条储备粮承储主体由本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5C型四中瓜LlJ根ftTj止Ju-y梢9田5t四申根贡吕理仲IJ瓜瓜甲论封铲.且怨点,目柏你右令W帮他由旦州柏金的酒K门徒津市以l/v/LiAjudRIrIujlL439出X.zIR艮Bx.向,IJHx.甲祐:A宙光柏念T怒苛小皿乱农户件在白右柏含的除外供队Ro咱W大砥.艮口J-、¾-正211-中JzP/WIrEl4RRw7IzKzo询徂件左轴4#石Jk溶也加左4#ZsxlU由诘件右件左轴的白沿立联何M宙根帽行化比货情因JT-MirMnTt惘仔帽食根的,四方区柏金等期部门前*¼F7*亩牝旦/亩、捎金笛抑R门F'/三-ffl2-Tvt艮吕ipjIJX反©.UJ4ij-巾)极快吕些即IJuJ以小川烟投标方式进行选定。第十九条申请储备粮储存资格的企业*÷¼<(一)储备粮储存企业资格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删除(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粮食保管、检验和防治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和从业资格证明;614»粮管理部门对其仓库、检测、设备等实她情况的认定资利;(五)经审计部门或者资产评估机构审核的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资料;(六)银行资信证明。第二十条白治区储备粮原粮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仓库容量达到自治区规定的规模,仓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自治区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检测场所,具备检测粮温、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国家认可登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L(五)具有符合农业发展银行规定的贷款条件,经营管理规范。第十七条储备粮原粮承储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仓库容量达到自治区规定的规模,仓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检测场所,具备检测粮温、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粮食保管、质量检验和防治等相应知识技能的人员;(五)具备符合农业发展银行规定的贷款条件,经营管理规范;(六)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H条成品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当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二)具备资金筹措能力;(S)具备相应的粮食仓储设施和保管能力;(四)粮食储存设备完好,计量设备准确,具备成品粮常规检化验条件,配备有专业技术化验人员;(五)交通便利,在应急情况发生时能够做到随时调用,保质、保量供给储备粮。第十八条成品粮油承储主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进行登记注册;(二)具备相应资金筹措能力;(三)具备相应的粮食仓储设施和保管能力;(四)粮食储存设备完好,计量设备准确;(五)具备常规检化验条件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具有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对所储存的成品粮油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六)交通便利,在应急情况发生时能够做到随时调用,保质、保量供给储备粮;(七)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岳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白岳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第十九条储备粮承储主体应当对储备粮实行专仓(专垛)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储备粮的数量,不得在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储备粮的品种,不得新陈混掺、变更储备粮的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储备粮品质劣变、霉变。第二十条储备粮承储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报粮食收储数量;(二)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第二十四条承储企业不得有千列行行贷资金;(三)挤占、挪用财政补贴、信贷资金;(四)以储备粮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五)利用储备粮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六)在储备粮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七)擅自串换储备粮的品种,新陈混掺、变更储备粮的储存地点;(A)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储备粮品质劣变、霉变;(九)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储备粮,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擅自动用储备粮;(十一)其他违反国家储备粮管理规定的行为。kJ1氐力I烟近向力I八顺;/一、毒隹中彳牛描V入游.1二、D/法柏俑;浙柏.t二/么怀极J火甘历极;7*入序忐上,UH/业均/V/牛力X9(石、恚由佐佰奋取并侨脸由右名义拍侍卦俞侍邦刊自住口)开jEIFIbIa.左VI9-iH-Pw黄孑艮丸aZIUjAr琳zJ£、"百第二十五条承储企业不得以库存储备粮进行担保或者清偿第二十六条自治区粮食管理部门对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承储企业储存的自治隹储备粮是粮,应当调出另储。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承储主体储存的储备粮,应当调出另储。第十条粮食管理部门外先进储藏技术的应用T骄型仓房和装具的推广进行指导和扶持。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绿色储粮技术和工艺、高标准粮仓和高效储粮装具等的推广应用进行指导,本级财政部门给予适当扶持。第二十七条自治区储备粮储存利息及费用补贴由自治区财政按季预拨,年终进行结算。对承储企业的储存费用实行定额包干,并保持定额包干标准相对稳定,当市场费用变化幅度较大时适时进行调整。贷款利息支出按核定的成本和同期农业发展银行利率据实结算。第二十三条自治区级储备粮保管费用补贴及贷款利息由自治区财政按季预拨,年终进行结算。对承储主体的保管费用实行定额包干,定额包干费用补贴由自治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贷款利息按照核定的入库成本和同期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利率据实结算,给予全额补贴C设区的市和县级储备粮保管费用等财政补贴标准,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第二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储备粮管理基础设施进行班要的日常维护和修缮。维侈资金以企业自筹为立,自治区财政科储存自治区储备粮原粮的承储企业给予适当补助。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加强对储备粮仓储物流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承储主体应当加强对储备粮仓储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修缮,各级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第四章轮换管理第二十九条自治区储备粮实行均衡遥吩轮换制度。才治性粮食管理部门应当以储存品质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根据市场供求情况下达原粮年度轮换计划。承储企业应当按照下达的计划适时组织轮换,新轮换入库的粮食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成品粮的轮换不得超过规定的保质期,并保证实物库存。第二十五条储备粮原粮实行均衡轮换、成品粮油实行动态轮换制度。储备粮原粮年度轮换计划,应当遵循有利于保持粮食市场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与农业发展银行制定并下达。承储主体应当按照下达的计划,适时组织轮换,新轮换入库的粮食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成品粮油的轮换不得超过规定的保质期,并保证实物库存。第三十条储备粮原粮承储企业在原粮轮换中,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粮食政策,可以通过粮食批发市场公开竞价交易,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进行采购和销售。第二十六条储备粮承储主体在原粮轮换中,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粮食政策,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三十一条储备粮原粮轮换出库后,空瘁时间不得超过四个月;因救灾等特殊情况超过四个月的,应当报请自治区粮食管理部门批准。第二十七条储备粮原粮轮换出库后,轮换架空期不得超过四个月;因救灾、调控市场等特殊情况超过四个月的,应当报请同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期内不享受保管费用补贴。第三十二条寻冷区储备粮原粮轮换结束,由自治区粮食管理部门验收后方可转为储备库存;承储企业应当及时汇总、整理相关资料,装订归档。第二十八条自治区级储备粮原粮承储主体,应当在储备粮轮换结束后及时组织验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财政等部门及农业发展银行应当对轮换情况进行抽查核验。设区的市和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本级储备粮原粮轮换结束后及时组织验收。储备粮原粮承储主体应当及时整理、汇总相关资料,装订归档。第三十三条自治区储备粮轮换费用应当根据市场粮食价格,按照轮换价差、费用和合理利润确定。轮换费用补贴由自治区财政部门按照轮换进度预拨和验收结算。第二十九条储备粮原粮轮换费用应当根据市场粮食价格和物价水平,按照轮换价差、费用和合理利润确定。轮换费用补贴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轮换进度预拨和验收结算。第三十四条建立寻治区储备粮轮换风险防范机制。设立自治法储备粮轮换风险调节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储备粮轮换产生的价差亏损。储备粮轮换风险调节资金以承储企业臼筹为文,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贴。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储备粮原粮轮换风险防范机制,设立储备粮原粮轮换风险调节资金,主要用于弥补轮换产生的价差亏损。储备粮原粮轮换风险调节资金管理办法,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第五章应急保障第三十五条一fr治R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寻治隹粮铝急预案;设区的市和恚等当制宾本行政区域的粮食应急预案。粮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粮食供求应急状态,适时提出动用储备粮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粮食应急预案。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粮食供求应急状态适时提出动用本级储备粮的建议,拟定动用本级储备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第三十七条动用储备粮,由粮食管理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粮食应急预案后动出斜,动用储备粮保证应急供应:(一)本辖区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储备粮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粮食应急预案,动用储备粮保证应急供应:(一)本辖区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储备粮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粮食管理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储备粮动用方案组织实施。政府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储备粮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第三十三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储备粮动用方案组织实施。政府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储备粮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牛夫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储备粮动用命令、计划及用途。第三十四条储备粮相关管理单位和承储主体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储备粮动用命令、计划及用途。第四十条经寻治在人民政府批准动用自治区储备粮发生的价差亏损,由谷治住财政弥补。第三十五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动用储备粮发生的价差亏损,由同级财政弥补;产生的价差盈余应当上缴同级财政部o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粮食管理、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储备粮的储存和轮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不符合规定的,粮食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承储企业立即纠壬。承储企业丧失储存条件的丁粮食管理部门应当取消其储存企业资格。财政部门对违反白诒区储备粮储存费用等补贴和维修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令承储企业予以纠壬。第三十六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储备粮的储存和轮换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承储主体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财政部门对承储主体违反储备粮保管费用等补贴和维修补助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令立即整改。笛ITII-I-至将五笞理寸Kj-l也U:用侪l的mT/吉侏MT删除弟3I米跟艮百理邯IJkJz干帜艮惧烟、加-L、THBHV在m有Hv幺VLFT岚目悝旦,e代只咏1可乂,kUA士麻仔有o旺周-转瘁-存第四十三条价格壬管嘟竹应当会同粮食管理左鱼关部闩对自治区储备粮价格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删除第四十四条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粮食管理部门和承储企业rm#怎曲金桂汨土油宙;4必叔一+4?田I1而由'1乃彳4卜第三十七条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储备粮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0z*T*Ha.又IhVu¾中,T盲,X丁*3CvCWrJc,3.Wjv理。第四十五条牛国农业发展银行宁夏分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储备粮信贷资金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储备粮信贷资金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粮食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粮食管理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储备粮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新增第四十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承储主体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并将承储主体的信用记录、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布,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七章法律责任新增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七条粮食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大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及时下达自治区储备粮购销及年度轮换计划的;第四十二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储备粮管理和监督职责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汉丁小口区正永件RjIE1L幡苗根幡仔IE犯女格的;(二)楼哂或者包/比幡留极官理电区仃为啊;rE:14C虻昔理T佐方l呼lili,Wn去事!?!才必7?%.IiiyJ仕ph砥I吕.-LIrn9Ha乂即厢T严系女叼吻h;/石、T脂衿右之夕,蛤的钟H门寺t寺H.tk.(IL)中梭仃惆嘀,极监官利贞、决联叫;/-i-木口叶也什右步宗柏右升右粕用的/卜打卜届右步£、1"港之I八)T/XLRJ<.ITM亩jTKM仔赞丹守竹姑,壁孝慵JE出定反损失的;(上)接到举报不及时查处的。第四十八条承储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对自治区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的;(二)储存的自治区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第四十三条承储主体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对储备粮未实行专仓(专垛)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的;(二)储存的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三)擅自串换储备粮品种或者变更储存地点的;(四)发现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不及时报告的。I一)里仄日后区循曲粉R百仔燹/Tl寸贴灌修员装1./TJ跳(四)擅自串换储备粮品种或者变更储存地点的;(五)发现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不及时报告的;(六)以储备粮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第四十九条承储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储备粮中新陈混掺、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二、入左二二夕一蛇不舛4周品r而4白反匐*后目体玄4在T第四十四条承储主体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或者造成储备粮品质劣变、霉变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I/不叫懵蕾粗干付甘国豕科回冶区税天叼厦童寺次利标准要求的;(四)造成储备粮品质劣变、霉变的;(五)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应急动用命令的;(六)擅囱动用储备粮的;(七)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自治区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的。第五十条承储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管理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追回被骗取的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费用等财政补贴,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承储主体违反本条例规定,虚增入库成本或者擅自更改储备粮入库成本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财政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追回被骗取的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费用等财政补贴,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1塔Di灼乩nj3/'贝卜、|3jUlLUIKM1/1ZVX以卧很J贝普斯粮虚增入库成本的;(二)弄虚作假套取差价,骗取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储存<<HHH;1、+1上旌启7捆RHzI白、冶京蚀夕I有舒知有吉1白昔钾-/JTlMS做B、哪川日出也情啕根贝量./出贝班AIJ思、B些费用等财政补贴的;(四)擅自更改寻治供储备粮入库成本的。第五十一条承储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四十八条、第E&QH-I-攵先4÷6山;J史甘招右1,次牧*T虻合第四十六条国有承储主体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西-TTL余1、弟IL-T氽仃为,Pj,田叭天兵帽仔IEME货带口可根便皆用前门由、:泻甘依五八4,次放后用后粕侪生W古垃存舍占4桂即IJ取用共I增仔止”货和OXT国书张黄邓R百止JL且季贝贝口J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以依法申请七Wr后二J点土;4日土3七1A,八乂甘口血NtiI=七工力布二J山Nl曰土!七删除1J取反IX耿名庆越IJ取1/卜认;堰期既,1、中用予J以.及以也i位四门跌诉讼头不-履-仔仔跌处第我关的丁由作出行政处船关的桃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L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所称原粮,是指收割、打碾、脱粒后尚未碾磨加工的粮食,包括小麦、稻谷、玉米等。本条例所称成品粮,是指由原粮加工而成的符合一定标准的粮食,包括面粉、大米等。第四十七条本条例所称原粮,是指收割、打碾、脱粒后尚未碾磨加工的粮食,包括小麦、稻谷、玉米等。本条例所称成品粮,是指由原粮加工而成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包括小麦粉、大米等。新增第四十八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指导辖区内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具体标准,由自治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激励约束机制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新增第四十九条本条例所称承储主体包括承担储备粮储备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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