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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子学院外聘教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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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子学院外聘教师管理办法.docx

    女子学院外聘教师管理办法为加强学院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提高教学质量、科研水平,促进社会教学资源的有效利用,规范学院外聘教师的聘任、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及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外聘教师是指学院根据教学工作需要聘请的、承担一定教学任务的非本校人员(含本校退休教师)。第二条聘用条件(一)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关心学院发展,愿意为学院的教学和科研服务。(二)具有所承担教学任务的专业教育背景和专业水平,并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或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三)高校教师受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硕士及其以上学位;2)具有学士学位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四)企业或行业人员受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行业认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具有较为丰富的行业经营或管理经验。(五)年龄原则上应在65岁以下且身体健康。第三条基本职责外聘教师每年至少应承担下列工作任务之一:(一)承担1门或以上课程的教学任务,认真完成各教学环节工作;(二)协助系(部)进行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实训基地建设等工作;(三)承担学生实习实训技能训练指导、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指导等工作;(四)开展学术讲座或专题讲学等工作;(五)参与学科、专业建设、教研室活动等其他教学管理工作。第四条聘任程序1.系(部)根据本部门的教学需要,于每年5月或11月中上旬向教务处提出下个学期聘任外聘教师的申请,填写XX女子学院外聘教师审批表;2 .人事处对拟聘任人选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教师资格证(非高校教师可不做必备要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以及行业经营管理经验的证明等。相关证书、证明的复印件交由课程所属系(部)存档。3 .教务处联合教学质量评估处、各相关系(部)对外聘教师的业务能力进行考核。具有副教授及以上的教师可免于试教。4 .考核合格后,学院与通过审核的外聘教师签订聘任协议书,明确聘期、任务和待遇等事宜,协议书一式四份,分别由学院教务处、人事处、系(部)和本人留存。5 .学院统一颁发聘书。第五条聘任关系的变更和终止1.在聘用期内,外聘教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可解聘:(1)因个人原因不能正常进行教学工作的;(2)触犯国家刑律,或违反学院教学工作制度,或提供虚假个人资料及相关信息的;(3)违反师风师德,在学院造成不良影响的;(4)出现严重教学事故,如有无故旷课、迟到等行为的;(5)经考核,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2.因教师个人原因提出终止协议的,应至少提前30天向系(部)教研室提出申请,并报学院教务处、人事处备案。第六条管理和考核1 .学院对各系(部)外聘教师进行统一聘用、统一管理、统一结算课酬。2 .外聘教师的主管单位为课程所属系(部),各系(部)应根据实际需求,提前制定各学期外聘教师聘用计划,负责从其他高校或企事业单位等选聘外聘教师,并按照教学计划和需要安排外聘教师的教学任务;3 .各系(部)应不断加强对外聘教师教学过程的管理和教学质量的监控,按照学院统一要求建立本系(部)外聘教师业务档案,教务处经汇总后建立全校外聘教师档案库。4 .系(部)应督促外聘教师按学院的统一要求做好各教学环节的具体工作,遵守学院的教学规范和管理规定;若有特殊情况需调停课,必须按照学院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外聘教师的管理情况将列入学院对系(部)的考评内容。5 .教务处、教学质量评估处、各系(部)共同组织对外聘教师开展听课评课、教学巡查、集中性教学检查等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确定报酬、续聘、解聘的依据。第七条报酬1 .承担课程教学的外聘教师按以下标准核算课时酬金:(略)上述课酬标准已包含交通费等各类补贴在内。各系(部)根据教学计划课时数,报教务处审核,经主管校领导批准,按月课时费80%发放,剩余20%留待期末考核合格后发放。企业或行业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由教务处和系(部)共同核定职级后,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参照以上标准发放。2 .知名教授资格由学院、系(部)两级共同认定。3 .承担学术讲座的外聘教师,按科研处制定的统一标准发放。4 .承担学术交流、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产学研合作、青年教师指导、科研项目申报等工作,可根据其实际完成的工作情况和工作量确定标准。第八条本办法自颁布起施行,以前颁布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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