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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子学院实验(实训)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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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子学院实验(实训)室管理办法.docx

    女子学院实验(实训)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实验(实训)室建设、运行和管理,促进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事业,有力保障学科专业建设、提高实验(实训)教学质量,提高实验(实训)室的利用效率,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实训)室工作规程,结合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规律和实践教学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实验(实训)室是指设于校内,专门或主要用于学院实验实训教学的场所;兼具教学功能的其他研究型实验(实训)室、中心、基地、研究所等教学场所,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实验(实训)室的设置、建设与运行管理应根据学院学科专业建设的总体规划和教学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按规定程序进行。学院对实验(实训)室的建设、运行、管理实施监督与考核,不断提高实验实训教学质量。第三条实验(实训)室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根据学院教学计划承担实验(实训)教学任务,完善实践教学大纲、实验(实训)教学资料,安排实验(实训)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实训)教学和实验(实训)室开放任务。(二)积极开展实验(实训)教学改革,努力提高实验(实训1)教学质量。实验(实训1)室应当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教学使学生形成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提高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创造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女性人才。(三)做好实验(实训)室规划与建设工作,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开展实验(实训)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四)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实验(实训)室的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交流活动。(五)严格执行实验(实训1)室工作的各项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六)完成学院布置的其他工作。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院实行院系二级实验(实训)室管理体制,依托相关系(部)及部门设立实验教学中心,下属若干实验(实训)室。实验(实训)室工作在学院统一领导下由分管教学院领导主管,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实验教学改革与发展重大事项的审议,教务处负责教学管理及监督,各系(部)负责所属实验中心的具体工作,人事、科研、财务、资产管理、后勤、保卫、网络与信息化管理中心负责实验(实训1)室工作中与其职能相关的工作。第五条主管教学副院长负责全院实验(实训)室工作。主要职责:(1)负责领导全院实验(实训)室建设工作;(2)审核或批准全院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3)负责审批重大实验改革方案;(4)负责审批年度设备经费分配方案及购置计划;第六条教务处是全院实验(实训)室管理与实验(实训)教学的职能部门,下设仪器设备管理科和实践教学科具体负责全院的实验(实训)室管理与实验(实训)教学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院实验(实训)室的设置、规划、建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1)负责制订和完善全院实验(实训)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和督促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2)督促、检查全院实验(实训)室完成基本任务和管理工作的情况。(3)制定和实施全院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核全院实验(实训)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组织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论证会和购置大型、精密、稀缺、贵重仪器设备前的可行性论证,拟定和审查仪器设备采购计划。协同各系(部)组织实验实训室建设的实施和验收工作。(4)汇总实践教学材料,做好实验、实训项目开出状况的统计与分析。(5)负责全院实验(实训)室的评估检查工作。(6)协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实验(实训)室安全和环保等方面工作。第七条人事、科研、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后勤、保卫、网络与信息化管理中心等协助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和协调学院实验(实训1)室的各项工作。具体职责:(1)负责在其职责范围内响应实验(实训)室建设、维护与管理等相关工作的需求;(2)配合教务处和各实验(实训)室完成实验(实训)室建设、维护与管理等相关工作。第三章人员与职责第八条实验(实训1)室工作人员包括实验教学中心责任人、实验(实训)室责任人、从事实验(实训)教学和指导的实验教师以及工勤人员。实验(实训1)室管理部门根据实验(实训)室设施特点、教学需要、规模等设置岗位和配备人员。各类人员要明确岗位职责,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实验(实训)室各项工作。学院及实验(实训)室管理部门应重视和加强实验(实训)室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努力建设一支素质高、技术熟练、结构合理、热心为教学服务的实验(实训1)室队伍。第九条实验教学中心实行责任人制,由依托系(部)及单位的负责人担任,其主要职责为:(1)制订本实验(实训)室建设的五年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组织编制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负责低值易耗品购置计划的申报;(2)落实实验(实训)教学任务,编制实验(实训)教学计划,组织实验(实训)室人员做好仪器设备、实验(实训)材料等各项准备工作,保证实验(实训)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3)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制订本实验教学中心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制订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制订仪器设备的保管、维护、修理、使用等制度,并负责定期检查执行情况;(4)组织做好实验(实训1)项目管理,配合专业系(教学部)进行实验(实训)项目开发和实验教材建设;(5)组织落实实验教学中心卫生、环境保护和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6)负责制订实施本实验教学中心人员培训提高计划;(7)负责本实验教学中心其他相关工作。第十条实验教学中心所属实验(实训D室实行责任人制,其主要职责为:(1)负责实验(实训)室的日常管理、承担实验(实训1)室的开放管理;(2)实验(实训)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实验(实训)技术培训、实验(实训1)设备的操作和保障以及技术支持等工作;(3)负责实验(实训)室使用记录、实验(实训)室安全记录、仪器设备维修记录,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日志等实验(实训)室工作档案建设;(4)实验(实训)教学的组织安排、实验(实训)耗材和工具领用、实验试样制备、实验仪器设备调校等实验(实训)准备、协助教师指导学生实验(实训)等工作;(5)负责实验(实训)项目管理,协助专业系(教学部)进行实验(实训)项目开发和实验(实训)教材建设;(6)实验(实训)室设备和资产的信息统计上报;(7)实验(实训1)室卫生、环境保护和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管理等与实验(实训)室日常运行相关的工作。(8)实验管理人员实行坐班,根据工作需要,能承担晚上或节假日实验(实训)室值班和临时性突发任务。(9)负责本实验(实训)室其他相关工作。第十一条实验(实训)课程教学由实验(实训1)指导教师担任,承担各类实践教学工作。实验(实训)课程教学部门,应根据实验教学需要,配备充足的实验(实训)师资队伍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实训)教师和实验(实训1)指导人员应该具有从事实验(实训)教学和实验(实训)指导的专业技术能力和实践经验,鼓励安排具有双师资格的教师从事实验(实训)教学和实验(实训)指导,鼓励通过校政企合作方式聘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实践经验的校外专业人士参与实践教学各环节的工作。第十二条实验(实训)室管理部门应配备足够的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实训)室的技术和管理工作,实验(实训)室管理部门要加强技术管理队伍的建设,充分调动管理人员为实验教学服务的积极性。鼓励设置一定数量的勤工助学岗位,遴选责任心强、具有一定专业技术基础的在校学生从事辅助性技术管理工作。第四章实验(实训)室建设第十三条实验(实训)室的建设,包括新建实验(实训)室、已有实验(实训)室提质改造,均须经过规划、建设方案制定与论证、审批立项、采购实施、验收五个步骤。第十四条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实验(实训1)室建设纳入学院发展规划,按照“统筹规划、协调发展、保障重点、形成特色”的原则,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院的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实验(实训)室建设工作。第十五条实验(实训)室建设方案的制定与论证。教务处仪器设备科及各系(部)应及时跟踪人才培养需求,提前储备、滚动修订实验(实训)室建设预案,制定拟建实验(实训)室的建设方案。第十六条实验(实训)室建设的立项、招标采购、施工、验收。经论证同意实施的实验(实训1)室建设项目,按照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实验(实训)室建设部门负责填写XX女子学院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申请书,经相关部门及校领导审批后进入招标采购环节,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实验(实训1)室建设项目的施工由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国有资产管理处、网络与信息化管理中心、后勤处等职能部门予以配合;实验(实训1)室建设项目的验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的立项、招标采购、施工、验收,全过程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五章开放运行管理第十七条实验(实训)室开放运行管理工作包括实验教学任务组织与安排、实验(实训)室开放管理、实验教学记录监控、实验(实训)室财产物资管理、仪器设备的维护与维修、安全管理等工作。教务处仪器设备科负责组织和统筹全院实验(实训)室开放运行管理工作;各系(部)负责其实验教学中心的具体开放运行管理。第十八条实验(实训)教学任务的组织安排。教学计划内实验(实训|)教学任务由教务处审核并编入课表,实验(实训)室管理部门据以进行实验(实训)教学的场地、设备、耗材的准备与保障。教学计划外实验(实训1)教学任务(主要指需要利用实验(实训)室的课外科技活动、竞赛集训、创新训练等)由相应执行部门提前预约,将申请表书面下达至实验教学中心,在不与课表内实验(实训)教学占用冲突、设施技术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实验教学中心应予以充分保障。第十九条开放管理。实验(实训)室管理部门应充分保证实验(实训D室面向师生的开放,根据各实验(实训)室的不同情况,制定实验(实训)室开放方案和具体管理办法,切实保障开放的充分、有序、有效,并对开放情况进行记录。对课后的自主实验(实训)室开放,要灵活配备和组织实验(实训)指导人员、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负责现场指导和服务工作。第二十条实验(实训)室记录与监控。实验(实训)室管理部门负责实验(实训)室开放使用的记录和归档。实验(实训)教师或实验(实训)指导人员负责登记实验(实训)教学内容及过程,对学生完成实验(实训)的情况进行记录和统计分析;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负责对实验(实训)室的保障情况、设备技术状态、实验(实训)室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分析。第二十一条实验(实训)室财产物资管理。实验(实训)室财产物资管理及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按照学院仪器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实验(实训)室管理部门应完善仪器设备及设施、低值易耗品、耗材等财产物资的管理制度,并形成完整详细的记录。第二十二条实验(实训|)室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实验(实训1)室排污管理制度,加强实验(实训)过程中的废物、废气、废液、固体废物、噪声、辐射等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对实验(实训)室人员和学生的教育和培训,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和有效的管理措施,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第二十三条实验(实训|)室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教学设施的安全标准进行建设与管理,协同保卫、后勤等部门完善安全警示标志,加强安全巡查与教育,防止实验(实训1)室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师生及其他实验(实训1)室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实验(实训)室财产的安全。第二十四条实验(实训)室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验(实训)室的特点,制定实验(实训)室管理制度,规范教师、学生、社会人士等实验(实训)室利用人员及技术管理人员行为,确保实验(实训)室使用的秩序和实效。第六章考核与评价第二十五条学院定期和不定期对实验(实训)室工作进行检查与考核。实验(实训)室管理部门应当按学期制定实验(实训)室工作计划,进行工作总结,并接受检查与考核。实验(实训)室工作纳入学院教学检查范围,检查和考核结果进行公布、反馈及备案,作为相关部门及人员绩效考核的依据。第二十六条实验(实训|)室工作考核在分管副院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教务处仪器设备管理科组织实施。实验(实训)室工作检查的内容包括实验开出率、实验(实训)室利用率、设备完好率、实验(实训)室开放情况、实验(实训)教学运行情况、实验(实训)室记录档案等。检查中发现的实验(实训)室管理运行问题,由实验(实训1)室管理部门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第二十七条学院每年表彰奖励实验(实训)室工作突出的部门和人员,表彰奖励工作由教务处、教务处仪器设备管理科负责组织,纳入职称评定、升职升级和绩效管理考核。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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