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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住权设立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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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住权设立协议书.docx

    居住权设立协议书甲方(所有权人):身份证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乙方(居住权人):身份证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就居住权设立事宜,根据民法典及相关规定,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一、基本状况1、房屋基本情况:(以附件不动产权证为准)(1)房屋地址:(2)不动产权证号:(3)所有权人:(4)建筑面积:平方米;套内面积:平方米。2、下列范围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居住权使用范围内:二、居住权期限1、双方确认,居住权期限以下列第一项约定为准:(1)固定期限:自年月一日起至一年月一日止。(2)不固定期限:自一年月日起至乙方去世之日止。2、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条件时,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居住权合同。3、甲方应在上述居住权期限开始之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三、居住权费用1、乙方取得本合同约定的居住权,应按下列第项约定向甲方支付费用:(1)乙方无偿取得居住权,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2)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共计元。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日内支付一元,居住权登记完成后日内付清余款。(3)乙方应按每年/月元向甲方支付费用。乙方应于年月日前支付。上述款项的收款账户约定如下:开户行:户名:账号:2、居住期限内发生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燃气费;(6)居住权涉及的税费;(7)卫生费;(8)室内设施维修费;(9)房产税;(IO)其他费用。3、无论乙方有偿或无偿取得居住权,乙方应予遵守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取得居住权的条件。四、居住权登记手续1、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完成居住权的登记手续。2、双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到居住权办理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3、居住权登记手续费用(如有)由一方承担。五、居住权条件及要求1、乙方获得居住权,应符合以下条件:(1) (2)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房屋对外转让、抵押、处分等。3、关于房屋的出租,双方确认按以下第一种方式处理:(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全部或部分出租给任何人。(2)乙方有权出租并享受租金收益,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居住权期限。4、在不影响乙方居住权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对房屋进行出售、抵押等处分,乙方,应予配合。5、乙方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居住权,乙方继承人也无权继承乙方的居住权。六、装修及维修1、双方均认可并同意按房屋现状移交给乙方。2、居住权期限内,乙方应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后对房屋进行装修及改造,但不得改变房屋的基础承重结构,不得损害房屋使用。3、居住权期限内,乙方装修房屋或增加房屋附属设施的,装修添附及相关附属设施所有权归甲方所有。4、在居住期间,乙方负责对标的物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发现房屋及原有附属设备发生损坏的,双方按下列第一种方式承担维修责任:(1)居住权期限内,乙方负责房屋及附属设备的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2)居住权期限内,甲方负责房屋及附属设备的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5、甲方也可以提前通知乙方,自行对房屋进行检查,存在安全隐患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6、如房屋被拆迁,本合同终止,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所有拆迁补偿归甲方所有或处置,除房屋中由乙方添设的设施对应的补偿归乙方所有以外,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其他补偿。(2)所有拆迁补偿归甲方所有或处置,但甲方应向乙方退还乙方所支付的费用(如有),并向乙方额外补偿元。(3)所有拆迁补偿归甲方所有或处置,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补偿。七、居住权的撤销与消灭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撤销居住权:(1)故意侵害甲方及其亲属的人身权或者对其财产造成重大损害的。(2)危及住房安全等严重影响甲方或他人合法权益的。(3)逾期支付居住权费用或相关费用累积超过日的。(4)擅自改变房屋的居住用途或将房屋转让、抵押、处分、出租或转让使用权的。(5)房屋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等过错导致甲方或第三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6)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7)拒绝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维修的。(8)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经甲方催告后仍不支付或整改的。2、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居住权消灭:(1)居住权期限届满。(2)居住权人死亡。(3)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4)房屋被征收。(5)房屋灭失。(6)居住权被撤销。(7)解除居住权关系的条件成就的。3、居住权撤销或灭失后,双方应在撤销或灭失之日起日内迁离并向甲方交回房屋,并保证房屋的完好(正常损耗除外)。八、违约责任1、甲方逾期办理居住权登记的,应按每日一元向乙方支付补偿金。2、甲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退回所有居住费用及支付违约金元。(1)将房屋抵押、处分等,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2)拒不办理居住权登记或未按照约定办理居住权登记逾期超过2个月的。(3)违反本合同约定,单方解除合同的。(4)故意阻碍或影响乙方按约定使用房屋的。(5)其他:3、本合同解除或居住权撤销与消灭后,乙方逾期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按房屋市场租金的两倍向甲方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4、在出现第七条的任一情形时,应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由此导致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损失以及相关的维修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5、甲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如乙方向甲方支付了居住费用的,则居住费用应按乙方实际居住时间按比例计算,剩余部分甲方应予返还。九、通知与送达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电子邮箱送达,并作为诉讼时的送达地址。2、当面交付文件的,在交付之时即送达;通过电子邮箱方式的,在发出电子邮件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日视为送达。十、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房屋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其他约定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按指印或盖章之日起生效。2、本合同如条款内容约定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3、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居住权登记部门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签章):签署日期:乙方(签章):民法典对居住权的相关规定如下一、居住权的申请主体。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由居住权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以遗嘱设立居住权的,由不动产权利人的所有继承人和遗嘱明确的居住权人共同申请;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的,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二、居住权的设立方式。居住权有三种设立方式:以书面合同方式设立、以遗嘱方式设立,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1、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依据合同约定办理居住权的,居住权人必须与房主双方一起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2、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依据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居住权人应当召集遗嘱人的全体继承人到不动产登记窗口,书面确认遗嘱是否为生效的遗嘱,然后持该份生效遗嘱、遗嘱人死亡证明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如果房主的继承人也需要办理继承登记,您可与全体继承人、受遗赠人共同申请。3、以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生效法律文书也是居住权设立的一种方式,如果是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居住权,居住权人可单方申请。三、居住权的主要内容。居住权设立应涵盖以下主要条款: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住宅的位置;3.居住的条件和要求;4.居住权期限;5.解决争议的方法。四、居住权设立所涉主要申请材料。L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身份证明;3.记载居住用途的不动产权属证书;4.居住权设立的材料:依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提交居住权合同;依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提交生效的遗嘱和遗嘱人的死亡证明(申请人为遗产管理人的,还需提交足以证明其为遗产管理人的有效文件);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5.不动产已设立抵押权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设立居住权的材料。五、居住权的生效。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居住权无偿设立。六、居住权的设立限制。1.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2.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3.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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