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远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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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远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docx
平远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水规范字(2019)2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美丽乡村建设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梅市府函(2018)3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包含直补资金和项目资金)、库区基金、省属水库移民专项资金以及其他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等投资实施的后期扶持项目。第三条项目管理工作包括开展项目入库前期工作、设立与管理项目库、编制项目计划与申报审批、项目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移交与管护、档案管理及监督检查等。第四条通过加强项目管理,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顺利实施,达到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水库移民增收,建成一批美丽家园,提高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水平,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第五条项目实行政府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县水务局具体负责我县项目管理工作。县水务局及相关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项目管理的配套政策;负责组织项目入库前期工作、项目入库、计划编制、实施、验收、公示等管理工作;组织或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的监测评估、稽查审计、绩效评价、信息管理等工作;年度项目计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批。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第六条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到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包括:项目入库前期工作、项目库的设立、计划编制与审批、项目采购服务等工作。结合移民意愿,县水务局负责组织从经批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项目中遴选项目,指导移民村或者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工作。项目分为基建类和非基建类。基建类分为较大规模基建类项目和小微基建类项目,基建类分为较大规模基建类项目和小微基建类项目,其中单个项目投资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人民币)为较大规模基建类项目,单个项目投资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为小微基建类项目。较大规模基建类项目,实行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编制,报县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概算由县水务局审批。小微基建类项目、非基建类项目由县水务局直接审批项目建设方案或实施方案。第七条县水务局负责按照同级财政项目库管理要求组织设立项目库,将完成入库前期工作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并报市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备案。第八条项目库储备项目优先选择人居环境整治及美丽家园建设、帮助移民发展生产促进增收和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项目;可将小额贷款贴息、投资补助、购买保险补助等移民群众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和民生保障项目纳入项目库。入库项目应明确政策依据、立项论证、绩效目标、任务清单、支出内容、资金需求、实施周期情况以及其他信息等。根据移民和移民村意愿,各镇于每年4月底前上报计划入库项目,县水务局在收到镇的入库项目申报文件等相关资料后,组织相关人员实地勘察论证项目可行性,对论证合格的项目,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勘察设计,然后列入项目库。入库项目资金总额,按前一年资金下达总额的L2L5倍控制,每年入库项目储备工作在当年6月底前完成。项目库实行动态调整、滚动管理。延续性项目以及当年未安排资金的预算备选项目,直接滚动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备选项目。入库后的项目,因原定政策已到期、发生变化、原定任务或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自身条件发生变化,无须再实施或无法再实施的,由县水务局及时将其从项目库中移除。单个项目可统筹使用多类别项目资金;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资金。第九条年度项目计划所列项目应来源于项目库。县水务局根据年度下达资金总额,按照突出重点、轻重缓急的原则,在当年10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项目计划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应在11月底前完成审批,批准后由县水务局报市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因项目资金预算新增、调整、调剂或细化资金方案等原因,需要动态调整年度项目计划时,应同步办理年度项目计划新增或调整。其他部门用于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建设的项目,从其行业管理规定执行。第十条项目的实施按照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根据实际情况,项目法人可由项目所在移民村组或村委会组建,也可由县人民政府或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组建。第十一条对能核定到人的后期扶持直补资金,由县水务局按照经动态核定公示并批准后的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编制汇总名册,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支付,凭财政部门的拨付凭证和金融机构提供的付款到户记录清单入账,确认支付到位。直补资金发放情况由县水务局报市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备案。后期扶持直补资金不允许跨年度发放。不能核定到人的部分,纳入项目资金统筹使用。第三章项目实施与管理第十二条年度项目计划一经批准,由县水务局尽快组织项目实施,每季度向市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上报项目实施进度情况。项目的实施应严格按照已审批的前期工作文件执行,不得擅自调整规模、标准和内容。项目总概算确定后,以此为依据严格控制,不得超概算。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变更设计、调整概算的,应报原批复单位审批。第十三条在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并接受政府质量监督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在项目完工后1个月内,应召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所在镇有关人员、村委会干部和移民代表等人员进行完工验收,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财政结算审核相关资料报财政部门审核。结算审核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在10工作日内向县水务局申请竣工验收。县水务局于1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市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五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项目移交后的运行、管理和维护费用,由产权所有人负责。第十六条非工程类项目的实施、验收、评估及移交按项目实施方案执行。第十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以项目为单位建立项目档案,及时做好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县水务局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归档管理。后期扶持直补资金发放完成后,由县水务局将完整的资金发放名册和银行拨款记录凭证建档保存。第十八条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按国家行业规定计费标准在年度项目计划中安排。项目建设监理、建设管理费用按国家行业规定计费标准纳入项目投资预算,在项目投资中列支。县水务局所需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开支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四章监督管理与信息公开第十九条由县水务局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对不按有关规范和要求施工造成质量问题的,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责令项目法人和相关参建单位进行整改;对违规并拒不纠正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二十条由县水务局协助上级部门完成监测评估和绩效评价工作,并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监测评估和绩效评价工作,将监测评估和绩效评价结果按时报告市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第二十一条由县水务局及时将项目库中的项目信息录入广东水库移民动态监管地理信息应用系统(以下简称应用系统);经审批的年度项目计划,在10个工作日内录入应用系统;年度项目计划实施完成后,在30个工作日内在应用系统上填报项目完成情况。项目信息应通过网络向水库移民公开,接受监督。第二十二条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后期扶持直补资金发放、年度项目计划实施情况等须在移民村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第二十三条3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在项目建设所在地设立永久性项目公示牌,标明项目名称、建设时间、建设内容或规模、资金投入等,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项目公示牌应当按经济实用的原则制作,并于路面、坡面或墙面紧密契合安置,做到美观大方、兼顾耐久,防止临时搭建。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平远县水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为5年。现有文件或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