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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音证据取证要求最全梳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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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音证据取证要求最全梳理.docx

    录音证据取证要求最全梳理一问题的提出如何确保录音证据的合法性?如何提高录音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如何整理提交满足法院要求的录音证据?二、录音证据合法性标准1、证据合法性的变迁录音证据合法性的标准,在法律法规层面存在多次变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最先提出录音证据非法排除规则,该批复认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取得的录音资料,不满足证据合法性要求,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显然,该规则过于严厉且不符合生活常理,一旦对方当事人知悉正在录音取证的,很有可能会拒绝录音或者作出违背客观事实的陈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法复(1995)2号】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为此,2001年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在明确规定非法证据应当排除的原则基础上,对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进行重新设计,即以取得证据的非法是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作为非法证据判断标准。但是,该规定对于录音证据的取得仍有较大限制,比如在离婚案件中,配偶与他人出轨或同居的事实一般都具有隐蔽性,难以发现,如果采用私自偷拍偷录的方式取得录音录像的,显然侵犯配偶及第三人的隐私权,此时的证据构成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被认定为不合法。此类案件的举证陷入了困境,当事人很难获得具有足够证明效力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限缩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对于以轻微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轻微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合法性应当予以认可。只有在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严重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时候,取得的录音证据才会被认定为非法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0130第一百零六条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在判断非法证据的标准上,本条包括如下内容:(1)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仍然作为判断标准。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指违反实体法上的规定,这里的实体法不限于民事法律,一切实体法规范均包括在内。(2)2001年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标准,在本条中被表述为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即对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提出了程度上的条件即要达到严重的程度,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利益衡量的因素。这意味着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一般性侵害的,不会导致证据被排除,因此,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有放宽。(3)增加了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由于在审判实践中一直以侵权行为的构成作为判断取证方法是否构成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标准,违反公序良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构成侵权行为,事实上已经被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标准所涵盖。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是指证据在形成或者获取过程中并无对他人合法权益的明显损害,但其形成或者取得本身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2、证据合法性的具体认定目前,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层面,尚未对证据合法性的具体认定规则作出更为明确规定。因此,部分高院的指导意见成为了实务中认定录音证据合法性的重要参考依据。比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关于涉外商事审判证据认定的意见对于录音证据侵权获取方式进行了列举,包括(1)采取欺诈、胁迫、利诱等恶意方式;(2)通过侵犯他人住宅权、人格权的非法手段;(3)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的其他情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审判中适用证据规则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于如何认定录音取证侵犯他人隐私权作出了更具有操作性的标准,通常一方当事人亲自或者委托他人进行谈话录音的,该录音证据不构成侵犯隐私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关于涉外商事审判证据认定的意见【浙法民四(20096号】法院在审查录音证据时,应注意以下内容:(-)录音的合法性。录音的场所、手段与方法等应当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下列录音证据一般不应认定:采取欺诈、胁迫、利诱等恶意方式;通过侵犯他人住宅权、人格权的非法手段;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的其他情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审判中适用证据规则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33.如何认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证据的问题认定是否构成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主要应审查其取得证据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和是否有损害后果这两个要件。一方当事人私自录制的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谈话,不构成侵犯隐私权,该录音证据不属于非法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方当事人委托他人录制的其与另一方当事人有关事实的谈话,如果没有采用法律禁止的方法,没有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该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从裁判案例角度看,人民法院对于录音证据合法性的认定尺度较为宽松,只要不存在明显的严重侵权行为或违法行为,法院通常认可录音证据的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825号关于录音证据的合法性问题。案涉录音证据印证了东方镁业公司以玉龙公司资产出资科漫公司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该录音内容虚假,也没有证据证明该证据是以严重违法的方式取得的。同时,该证据在一审庭审中进行了质证,科漫公司当庭发表了质证意见。科漫公司声称录音证据未经质证的理由与在案事实不符,该证据依法应予采纳。而如何认定取证行为是否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则成为了目前司法实务的一个重点和难点,法院对此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上海一中院2021年作出一则案例,对于判断录音取证是否严重侵权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该院认为公司使用技术手段,在未告知并经员工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手机的通话予以录音并恢复数据的,构成严重侵权,该录音证据合法性不予认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终3040号对此,本院认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窃听他人私密活动、处理他人私密信息等行为。上海宏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进行管理监督,无可厚非,但上海宏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应当在合法合理的限度内行使权利。本案上海宏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确享有工作手机的所有权,但是其并未证明其已明确告知江汉其会对运用该手机的通话予以录音并恢复数据,或已就恢复其通话信息取得了江汉的明确同意,故本院对其该证据的合法性不予认可。三、录音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力真实性方面,录音证据应当清晰、连贯,不应有变造或技术处理的痕迹。双方当事人通常不会伪造录音证据,所以,真实性在质证时一般会直接认可。但是,若确实存在伪造录音证据的情况,则质证一方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以证明该证据系伪造,或者直接申请法院进行司法鉴定。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23号本案诉讼期间,李某堂提交了一份其与白某祥之间的通话录音,该录音内容清晰、连贯,没有明显的变造或技术处理痕迹,白某祥虽然主张该录音证据内容有疑点,不能作为判断两人实际通话内容的根据,但一审质证时其认可该录音是其本人的声音,原审期间其对存在通话的事实及录音的真实性未予否认,亦未申请司法鉴定,故本院对该录音真实性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958号中信保公司提交的对连云港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的录音资料,天津物产公司虽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但未向法庭申请鉴定,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录音资料的取得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437号际誉仓储公司对该录音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申请鉴定,亦未举示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原审法院结合行程单等证据认定中铁物流公司已主张提取货物的事实及时间并无不当。关联性方面,录音证据应当清晰,且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当事人录音前应做充分准备,提前列好要点清单,在录音过程中先核实双方身份,然后逐一与对方当事人沟通相关事实主张。如果对话内容不能清楚、准确反映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则录音证据将缺乏关联性。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3600号经查,清华公司整理的录音材料内容中并无李某就本案500万元借款的性质、形成过程、形成时间的陈述或认可,该录音证据中亦无其他与本案争议事实相关的内容,故原审法院未采纳该录音证据,并无不当。证明力方面,录音证据的证明力较弱,应尽量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一方面,在仅有录音证据且关联性不强的情况下,法院很可能认为录音证据不足以证明要件事实。另一方面,在录音证据与其他书面证据存在矛盾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优先采信书面证据。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313号该证据为录音证据及整理资料,只说明中铁公司联系贷款银行来办理相关手续,贷款手续在现场办理,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仅凭谈话录音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以书面个人信贷业务申请表上载明日期为贷款文件交接日期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641号在王某群仅提供录音证据,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相互印证,且该录音证据也未能直接证明王某群欲证明的事实、广宇公司又予以否认的情况下,该证据的证明力不足以推翻广宇公司提供的书面证据的证明力。四、录音证据的形式要求首先,录音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民事诉讼证据第十五条规定录音证据需要提供存储该证据的原始载体,如果录音证据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体现的,则一般应提供原件,若副本满足一定条件也可视为原件(如可靠电子签名、公证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法释(2019)19号】第十五条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3.对于电子数据是否可视为原件的电子复本,可依据以下情形进行考察:Q)可准确反映原始数据内容的输出物或显示物;(2)具有最终完整性和可供随时调取查用的电子复本;(3)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原始性异议的电子复本;(4)经公证机关有效公证、不利方当事人提供不出反证推翻的电子复本;(5)附加了可靠电子签名或其他安全程序保障的电子复本;(6)满足法律另行规定或当事人专门约定的其他标准的电子复本。其次,录音证据应当完整,避免剪辑。要尽量保证录音证据的完整性和连贯性,不能仅挑选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进行录制。当然,可以就录音文件中关键部分进行定位和强调,在提交书面笔录或庭审时明确相应的时间节点或者时间段。最后,录音证据应当书面化。为方便当事人质证及法院审核录音证据,提供录音证据时应当一并提交书面的录音笔录。在录音文件不够清晰且存在方言沟通的情形下,若未提交书面笔录的,则法院很可能以录音证据不符合形式要件为由,直接不予认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关于涉外商事审判证据认定的意见【浙法民四20096号】法院在审查录音证据时,应注意以下内容:(-)录音的合法性。录音的场所、手段与方法等应当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下列录音证据一般不应认定:采取欺诈、胁迫、利诱等恶意方式;通过侵犯他人住宅权、人格权的非法手段;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的其他情形;(二)录音的完整性。录音应当完整、未经技术处理或伪造,且录音中对话人的身份可以确定。法院也可通过司法鉴定等程序甄别录音的完整性;(三)内容的关联性。录音方提出的问题,应当明确、直接,相应的回答也应当明确、肯定。只有对话内容清楚地涉及录音方所主张的事实,录音才具有证据的关联性及证明力;(四)录音的书面化。录音证据需要通过物理载体保存,比如磁带、磁盘、光盘等。为方便当事人质证及法院审核录音证据,当事人应当对录音内容进行书面形式的固定,形成录音笔录。五小结其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和形成不得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其二,录音时应注意人员、场所和方法,尽量(1)本人亲自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录音;(2)在公共场所进行录音;(3)不要采用欺诈、胁迫、利诱、侵入他人房屋或设备等恶意方式进行录音。其三,录音内容应当清晰、完整,与案件事实相关,且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其四,录音证据应尽量提供原件,不得剪辑,同时必须提交书面的录音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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