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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挥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设单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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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挥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设单位).docx

    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目录L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 .职业病危害警告与告知制度3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4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5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6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7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8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9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10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11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明确单位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及员工的职业危害防治责任,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指挥部指挥长是*指挥部职业危害防治第一责任人,对指挥部各项目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各项目建设分管生产的副指挥长是本项目职业危害防治第一责任人,对分管项目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工会主席是职业危害防治第一监督人;其他副指挥长对所管辖业务及分管部门的职业危害防治负具体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对所分管的职业危害防治负责。第三条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与职业卫生”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和员工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负其责。第四条本制度规定从单位领导到各职能部门在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职责范围,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第五条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第六条*指挥部指挥长的职责(一)对本项目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二)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三)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四)主动听取员工对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五)组织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六)督促、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保障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实施;(七)组织建立并实施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A)及时、如实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九)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安全工作、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第七条分管项目建设副指挥长职责(一)协助指挥长抓好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对职业危害防治负具体领导责任。(二)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完善和修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并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三)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对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四)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隐患;(五)经常听取各部门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召开有关会议,研究解决生产中的职业危害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督促职能部门按期解决;(六)根据机构设置,明确各职能部门人员职责,组织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台账和档案;(七)如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及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第八条工会主席的职责(一)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监督、保障责任,督促相关部门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就员工反映的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监督解决;(二)监督、检查各级干部观测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指正,督促整改;(三)对违反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员工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组织员工撤离危险现场;(四)参与职业卫生检查及重大安全生产管理活动;(五)参加有关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六)督促分管职能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职责的落实。第九条各工程部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和总公司职业卫生管理的法规政策、标准及相关办法;(二)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工作。按照国家和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应承担,其中: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隧道等建设项目,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责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铁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三)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防护措施落实情况,通报职业病危害监督检查情况;(四)监督检查参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负责对各参建单位申报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治理项目进行审核,按照职业病危害程度,合理安排治理项目;(五)督促检查各参建单位职业病危害监督管理人员培训,监督检查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六)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费(或保健费)管理办法和发放标准等工作,监督检查职业健康体检工作;(七)定期组织对职业危害防治设备、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应及时提出改进措施予以清除;(八)组织对可能产生职业病一般危害的施工项目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九)组织或参与各参建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或急性中毒事故调查处理。(十)组织指挥部委托的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十一)牵头组织上级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项验收和初步验收工作。第十条计划财务部主要职责:负责督促设计单位按规定将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设施设备费用纳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按时拨付相关费用。第十一条指挥部其他部门根据职责,配合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第十二条工会的职责(一)依法对职业卫生工作实行群众监督,协助行政及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对违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制止、申诉和控告;(二)参与讨论本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三)定期检查安全技术和职业卫生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督促行政部门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四)监督有关部门及时提取和合理使用职业卫生经费;(五)参加职业卫生检查和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十三条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人员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及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履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业卫生管理相关职责,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二)组织参与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三)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四)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六)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七)负责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八)负责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修订和落实监测与评价工作;负责制定职业危害日常监测计划,负责监督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工作的开展。(九)落实本单位制定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负责“三同时”的管理。第十四条各参建单位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承担主体责任,主要职责包括:(一)认真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方案、防治措施,组织协调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服务工作;按相关规定保障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经费,并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经费项目包含职业病危害治理、检测评价、健康监护、防护用品、宣传培训和诊断观察等费用;(二)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三同时”落实工作,根据施工现场实际,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治理方案,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维修保养,确保正常使用;(三)负责组织本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的培训、建档工作;(四)负责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前、应急时职业健康体检,建立健全健康监护档案,组织开展职业健康休养工作;(五)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保障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作业人员;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程劳务分包给不具备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的劳务指挥部。(六)组织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以及结果公布;(七)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并落实治理;(八)组织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工作;(九)检查本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和配备标准;(十)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或急性中毒事故的逐级上报、应急处置等工作,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十一)负责职业病患者的管理工作;第十三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主要包括:(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八)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九)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十)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十一)职业卫生岗位操作规程。(十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单位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各施工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第三条各施工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第四条员工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时,单位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第五条各施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第六条各施工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部门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第七条各施工单位每年要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第八条各施工单位要定期委托资质齐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对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存入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监督管理,保证职工的切实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及本制度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本制度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第三条*指挥部负责向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一)本项目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第四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应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第五条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根据有资质的单位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结果,辨识项目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并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的要求,明确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编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基本情况表,存档至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中,并依程序上报。第六条各施工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源或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一般在24小时内上报*指挥部安质部,若险情或事故重大的应在1小时内上报。第七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各部门必须在最短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安质部报告情况。说明事故发生的经过,造成事故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第八条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统一格式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第一条为提高单位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法规、知识、操作规程、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施工单位安质部负责培训工作(一)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二)根据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企业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期研究分析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建立职工培训档案,并妥善保存;(三)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第三条职业健康宣传(一) 利用公告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健康宣传;(二) 要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危害讲解以及职业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健康宣传。第四条职业健康教育培训(一)各施工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由安监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I;(二)入职新员工教育培训对新入职人员要进行单位、部门、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1 .培训内容:(1)党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如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2)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控奋斗目标、管理组织、实施措施及生产工艺基本情况;(3)综合知识,本单位主要危险区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场所应急救援等。(4)本单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2 .部门级安全教育由施工单位安全员或兼职安全员负责组织进行培训,教育内容:(1)本部门安全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2)本部门的安全技术规程、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安全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规定;(3)本部门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经验教训以及防范措施。3 .班组教育由施工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培训,主要内容:(1)本班组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2)本班组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急防范措施;(3)本班组岗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4)本班组主要设备性能及安全、职业卫生规程以及主要环节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项;(5)本班组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规定。(三)调换新岗位和采用新工艺人员的教育培训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L各施工单位安质部负责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培训;2 .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3 .告知岗位工人,新设备、新工艺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四)特殊工种的安全教育培训。对从事电气作业、机动车驾驶、起重起吊、金属焊接、压力容器、通风、水泵等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特殊工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 .由安全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领取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并根据证件的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2 .每年要对其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3 .凡新增或调换的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由安监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才能上岗作业。(五)一般职工安全教育培训L施工单位每年对基层干部、班组长、专职安全人员进行一次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必须有签到表、教材、考试卷、人员表并存档。4 .为了不断提高防治职业危害的意识,各单位必须每年对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要有计划、签到表、培训教材、考试卷及人员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第一条职业病防护设施是降低职业病有害因素浓度的关键设备,对保护职工的健康,免受职业有害因素侵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确保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给劳动者创造安全舒适的环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有职业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所使用的职业健康防护设施应由使用部门安排专人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建立相应的台账。第三条各单位要按照实际制定和实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检维修计划和方案,经常检查职业健康防护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以及检修的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第四条操作人员和维护人员应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用严肃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维护好设备。坚持维护与检修并重,以维护为主的原则。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设备包机制,确保设备完好。第五条运行人员必须做好下列各项主要工作:(一)严格遵守安全、职业卫生操作规程,正确运行设备。启动前认真准备,启动中防护检查,启动后妥善处理,运行中做好调整,认真执行操作指标,不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运行;(二)精心维护,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定期按巡回检查路线对设备进行仔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消除隐患;(三)运行人员对使用的设备,有权制止他人私自动用自己操作的设备;发现设备运转不正常,超期不检修,不符合规定应立即上报,如不立即处理和采取相应措施,有权停止使用;(四)掌握设备故障的预防、判断和紧急处理措施,保持安全防护装置完整好用;(五)设备计划运行,定期切换,配合检修人员搞好设备的检修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状态,保证随时可以启动运行,对备用设备要定期试转,搞好防冻、防凝等工作;(六)认真填写设备运行记录、缺陷记录,以及操作日志;(七)时刻保持设备和环境清洁卫生,设备、管道、地面见本色、门窗玻璃净;(A)运行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并做好交接记录。第六条维护人员必须做好下列各项主要工作:(一)设备维护人员对所保修的设备,应按时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配合运行人员搞好安全生产;(二)所有设备、管道等维护工作,必须有明确分工,并及时做好防冻、防凝、保温、保冷、防腐、堵漏等工作;(S)认真执行机组设备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维护所属设备,定期进行自检自查,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运行;(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结束后,应严格做好现场的清理工作,确认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七条要经常检查监督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以及检修的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及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规范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切实维护劳动者相关权益,保证单位职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作业安全,避免职业病和其他职业危害,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劳动防护用品是企业免费发给劳动者个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财物,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第三条各施工单位要根据国家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编制年度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根据计划从安全费用中落实资金,根据计划进行采购。第四条各施工单位安质部是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部门,各施工单位安质部要对各部门所需采购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确认。其职责是:(一)负责确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供应商的资质,其确认内容是: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省级劳动、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质检机构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二)负责审核各部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配置申请以及劳保用品的汇总、预算;(三)负责监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和佩戴使用。第五条各施工单位按标准配备员工所需特种防护用品,并记录台账,监督员工按标准佩戴。第六条各施工单位要根据员工不同岗位配置不同的防护用品,及时根据危害因素的变化情况变更防护用品,降低有毒有害对员工的伤害。第七条使用者应严格按照规定方法使用、佩戴、维护劳动防护用品。第八条对改变工种的人员,应及时按新工种发放职业病保护用品。第九条员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调离本单位时,防护用品使用时间尚不到规定期限的要回收或折价处理。第十条各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一)护目镜、面罩的使用规定:电(氧)焊割、打磨抛光、切削(割)岗位操作时必须带护目镜或面罩;(二)劳动防护手套的使用规定:电气运行岗位在操作电气设备时、电气维护岗位带电维护作业时、电焊(割)带电作业时必须佩带绝缘手套;机械装配、装卸、吊装岗位必须佩带棉布手套,特殊情况下佩带防切割防护手套;操作、装卸或搬动有毒危险化学品时必须佩带橡胶手套;(三)安全帽的使用规定:进入作业现场的所有员工、相关方单位人员、外来参观人员必须正确佩带安全帽;(四)工作服、防护服的使用规定:所有生产作业现场、维护检修的员工在工作过程中都必须穿工作服;在下雨天工作时必须穿防护服(雨衣);在接触有毒腐蚀的危险化学品时必须穿防护服工作;(五)工作鞋的使用规定:所有生产作业现场、维护检修的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必须穿规定的工作鞋;电气运行、维护检修的员工在工作时必须穿绝缘鞋;(六)安全绳、安全带的使用规定:高空安装、检修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绳、安全带;单位汽车驾驶员开车时必须系安全带;(七)防护耳塞的使用规定:在产生强噪声的作业环境下工作时必须佩带防护耳塞;根据使用情况,可随用随领;(A)呼吸器的使用规定:在火灾中逃生和消防救援时使用;(九)口罩和防毒面具的使用:在作业环境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下佩带口罩、在操作一定毒性的化学品的作业时必须佩带防毒面具。防尘口罩根据使用情况可随用随领。第十一条在事故应急处理按应急处理程序中,应该穿戴防护用品。对危险性较大的特殊作业,施工单位由安质部统一安排使用防护用品。第十二条防毒面具和电气防护用品柜不准任意移动,柜内只能存放防毒面具和电气防护用品。柜内存放的防毒面具非因应急处理事故不准动用,并定期检查,以备作业和抢救使用。使用后放回原处。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理:(一)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无“三证”,或属伪劣产品的;(二)故意损坏劳动防护用品的;(三)不按规定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四)弄虚作假骗领劳动防护用品的;(五)个人私自购买劳动防护用品的;(六)使用已损坏或失效劳动防护用品的。第十四条单位配备的防护用品及发放标准详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做好单位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指挥部安质部负责单位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并做好制度修订和落实监测与评价工作;负责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所存在的噪声、高温等职业危害因素、危害岗位、监测点进行辨识,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点监测意见,确定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名称、接害岗位检测内容和检测周期;安质部负责制定职业危害日常监测计划,负责监督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工作的开展并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实施奖罚。第三条各施工单位应设专门监测人员,监测人员由专、兼职安全员担任。第四条监测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现场工作经验,熟悉监测技术和操作流程,并经专门的监测技术培训I。第五条监测人员必须按职业病防治计划和防治方案的要求,经常对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进行监测。第六条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口罩、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第七条对作业场所监测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监测方法、监测周期的规定。粉尘、噪音的监测要求按照GBZ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进行。第八条各施工单位每年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检测工作。定期监测工作应根据国家职业病危害因素和监测周期的规定每1年进行一次,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第九条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检测与评价结果,公示地点为公告栏及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公示内容包括检测地点、检测日期、检测项目、检测结果、职业接触限值、评价等。第十条*指挥部安质部应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指定部门和专人妥善保管。监测档案为永久性保存的资料,要防止丢失。第十一条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同时要将监测对象、监测地点、检测结果、检测方法等记录并上报相关领导。第十二条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应当按照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第十三条各施工单位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将检测费用列入职业病防治经费专项开支,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第十四条不断调整、完善检测点,确保有毒、有害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监测数据真实、完整,严防应检、未检和漏检现象的发生。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有效预防、控制、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从源头上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根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主要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第三条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内容要求。(一)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二)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按照规定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写预评价报告。(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四)建设项目在试运行期间或竣工验收前,要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健康及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9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各施工单位安质部是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工作;各单位应设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工作。第三条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是指单位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及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第四条上岗前健康检查即对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职工或转岗职工进行的职业健康检查。第五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即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在工作期间进行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第六条离岗健康检查即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在准备调离或退休前进行的职业健康检查。第七条应急健康检查即在突发职业病危害时对可能受到职业病因素危害的职工进行的职业健康检查。第八条各单位应委托具备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被确定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均须纳入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第九条为了确保职工职业健康检查质量须提示职工在体检前充分休息并合理膳食,禁止安排下夜班职工直接去医院体检。第十条各施工单位根据年度职业健康检查安排,填写职工职业健康检查安排表,并由专人负责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第十一条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且准备调离或退休职工,须依据员工调职通知单或拟退休人员情况登记表,提前填写职工体检申请表报安质部,安质部接到职工体检申请表后10个工作日内审批并组织安排职工职业健康检查。第十二条对因出差等原因错过体检时间的,应安排补检。第十三条对职业健康检查中被列为医学观察对象或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职业病诊断。第十四条对于经具备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其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复查。第十五条对异地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须委托所在地具备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接害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第十六条在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时,必须及时上报*指挥部,并及时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第十七条各施工单位须根据职业健康检查安排和体检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等,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进行统计、分析、评估,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第十八条各施工单位须及时将体检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向职工进行告知,由职工本人在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上签字确认,并在职业卫生公告栏内公示;并依据单位的评估报告及整改措施及时进行整改。第十九条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不得办理调动(离)、退休等手续。第二十条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从事其所禁忌的职业病危害作业;职业健康检查中被确定为职业禁忌的职工,须及时调离其所禁忌的职业病危害岗位。第二十一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须暂时调离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第二十二条各施工单位须依法参加社会工伤保险。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患者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职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纳入单位年度安全生产费用计划。第二章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第二十四条各施工单位须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建立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每人一份,妥善保管。第二十五条职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须永久保存,职工调出、退休可另柜封存,但不能销毁。第二十六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一)职工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二)职工的职业史和既往史及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五)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六)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七条对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职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职工,以及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职工,应及时组织职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将健康检查结果告知职工本人,同时存入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第二十八条职工离开本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各施工单位须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第二十九条各施工单位应保证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连续性,应遵循医学资料的保密性和安全性的原则,维护职工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防止资料的滥用和扩散。档案资料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与报告,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指挥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订及执行,并由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进行指导监督。第三条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措施、程序。(一)发生职业病事故时,应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处置措施:L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治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2 .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3 .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4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安排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5 .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6 .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卫生行政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7 .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要求,采取防控措施。(二)职业病事故报告程序1 .当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以规范格式,书面报告*指挥部。2 .当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立即电话报告*指挥部,及时发出书面报告卡。3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4 .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第一条为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效控制和处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本着“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为*指挥部职业卫生领导小组,应急救援队伍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人员组成。第三条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职责分工(一)职责5 .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职责:(1)组织制定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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