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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析法律儒家化对现今法律的影响 附浅谈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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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析法律儒家化对现今法律的影响 附浅谈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docx

    探析法律儒家化对现今法律的影响摘要:儒家思想从西汉开始走进了法律领域,替代了法家思想,成为正统的法律思想。儒家思想通过长期的渗入,在立法、司法解释等法律领域逐渐展开。本文首先对儒家思想进行概述和主要内容进行阐述,并总结出法律儒家化的特点,从而分析法律儒家化对现今法律的影响。关键词:法律儒家化;现今法律;影响儒家思想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占据重要的主导地位,不仅对封建社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引领着法律思维的主流,同时对现代法律也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儒家思想经过长期的发展与培养不断地渗透进社会生活和思想观念中来,形成了具有特色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现今的法律也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我们应当充分学习并借鉴儒家思想中符合中国国情和社会发展的优良思想,积极推动法治社会进程。一、儒家法律思想概述及主要内容儒家思想强调宗法等级秩序。儒家法律思想经过继承和发展,形成了许多法律观念,包括“礼治”、"德治和"人治”等等。儒家法律思想在封建社会时就已扎根,为当时的社会稳定充分发挥了作用,从而得以持续继承和流传。主要内容为:L礼治论儒家认为,礼治应当宣扬“犯罪可耻”的理念,从根本上减少犯罪动机,真正用法治来约束行为,以最终实现“无讼”的目标。2 .德治论(1)德主刑辅,宽猛相济。德主刑辅强调对犯罪分子处以刑罚之外,更重要的在于对其进行道德教育,规劝民众为善,从源头上根治犯罪。而宽猛相济是说刑罚与行为的严重程度要相衡,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否则容易失去法律本身具有的价值和意义。(2)重视道德教化。儒家思想重视道德教化,这一观念也在法律思想中渗透,也就是说,儒家倡导用礼、德进行教化,且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也成为了法的一部分。3 .人治论人治论强调的是贤人政治。统治者的道德对法律的制定和执行等方面有着深刻的影响,若要真正贯彻落实法律的实施,必须提高统治者的道德素质,使其引领社会风俗的善恶。二、儒家法律思想对现今法律的影响1 .“礼治'与现今法的价值“礼治”倡导以民为本,宽惠与民。这类思想与我们今天法律思想中的以人为本的思想是相通的,也是现今法律价值应有的内容和含义。现代的法的价值走向多元化,主要包括秩序、公平、自由、效率等等。但是,“以人为本''仍然是现代的法的价值的本质所在,我们这里所谈论的法的价值是说法律对特定主体所需的满足情况及该主体对法律的评价。1当今的社会,是社会主义社会,立法工作必须以人民的自由发展为根本宗旨及目标,法的价值也是遵循以人为本的思想,谋求人性解放。2 .“德治”与现今的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子日:”性相近,习相远也:儒家思想强调道德方面的教育,现今的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就是儒家思想中道德教化理念的重要体现。当今社会,我国一直倡导的以德治国方略,最先是由江泽民同志正式提出的,但分析之后我们可以发现,儒家法律思想也在其中有所彰显,两者有许多吻合点。另一方面,德治的思想在现今预防犯罪方面也体现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和作用。一直以来,我国对犯罪份子施以刑罚的最终目的并非只是单纯的刑罚,而是通过长期或短期教育对罪犯进行改造,从根本上减少犯罪的几率,要求必须加强道德教育。现今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思想,无不体现着儒家思想中对德刑并重的主张和强调。为了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了快速良好的发展,法治是必要的。如果没有法律,社会秩序将一片混乱,违法犯罪行为猖獗。但是,并不是唯独法律就可以防止犯罪,还要结合道德教育,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愿望。3 .“罪疑惟轻”与现代刑法中的疑罪从宽儒家思想中的“罪疑惟轻''指的是在犯罪事实不清楚的前提下,或者事实清楚但尚未规定相关行为的罪名或刑罚时,应处于较轻刑罚。2在现今的刑罚理论中,定罪原则中的疑罪从宽原则是对“罪疑惟轻''的儒家思想的深刻体现和发展。疑罪从宽,表示的是现有证据无法清楚证明犯罪事实或行为时,应当从宽处理,从宽处理的方式主要有免除、减轻和从轻。也就是说,为罪或不为罪存疑时,认定不为罪;罪的轻重存疑时,认定为轻罪;罪数存疑时,按一罪或少罪认定等等。“罪疑惟轻”与疑罪从宽原则虽然有一些差别,但仍然体现着部分儒家思想,在司法实践中应当认真贯彻落实疑罪从宽的原则,合理运用,保证判决的公正性、公平性。4 .“人治论”与现今司法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法律是治理国家的前提条件,法律的制定主体世人、执行主体也是人、管理主体更是人,因此,法律的方方面面离不开人。这与儒家思想中的“人治论'有着密切相关的关系。正如武树臣先生所说的:“社会生活非常复杂,而且是经常变化的,法律既不能包揽无遗,又不能随时变化,完全依仗,圣人君子的灵活掌握和首创精神。”结合现今司法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可以看到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相似性。事物的发展变化是永恒的,也包括人类社会和社会环境。但是,法律条文会在某个时间段内维持不变,但现实情况是难以预料的,总会发生让法官措手不及的事件和案例,使得法官处于两难的境地。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当对当事人的诉求予以审查,在不伤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合理地对当事人的诉求予以满足,实现公平正义,才能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国家繁荣。但是,法律条文有时候难以实现这样的目标,时间长了,容易消磨人们对法律的敬仰和信心。法律作为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无法在最后一道防线上对人民的利益做到正确的维护,那么社会必将混乱不堪,犯罪分子必然更加猖獗。为解决这些问题,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至关重要。法官通过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弥补法律规定的一些缺陷和漏洞,将犯罪分子予以合理裁决和处罚,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稳定,减少犯罪。从中我们可以发现,现今的法官自由裁量权也是儒家思想中“人治”理论的正确借鉴和学习运用。儒家思想作为中华文明中重要的部分,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我国重要的文化结晶。儒家法律思想深深影响着现今法律的制定、执行等方方面面,但是,在接受儒家思想的熏陶和影响时,我们应当充分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融合,而不能一味地照搬照抄,愿当取其精华并加以改善和补充,真正为人民服务。儒家思想的良性影响,对推动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参考文献:口扶廷凤.儒家文化对当代中国法治的意义J中国科技信息,2006(3):176-177.2魏昕坤.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D.郑州大学,2006.引叶兵卉.论儒家文化对中国当代法治的影响UL法制与社会,2009(16):380-380.浅谈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摘要:早在中国古代便有“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说法,儒家思想对中国产生了两千多年的影响。它作为中国传统文化而源远流长,并对我国古代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例如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的“民为邦本”中的以民为本的观念,儒家思想把原始宗教中的天的观念具体落实到人民身上,将民升为到神的地位。关键词:儒家思想;古代法律;传统;礼与法;中国;法治法律的主要目的就是协调社会关系、保证社会秩序它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早在我国古代就已经确立了中央集权制度,将权力集中于君王一人手中,帝王们为了维护王朝统治便制定了法律政策,在我国古代百家思想中,儒家思想因其独特性被君王看作中国古代法律的指导思想,本文将主要针对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之间的关系进行阐述。1儒家思想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体现1.1 以人为本早在先秦时期的儒家法律思想基本继承并发展了西周的礼制和周公的明德慎罚的思想,并提出了一系列的维护礼制的政策,重视人本的发展。孔子主张为政在人,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儒家思想也在不断的发生变化,但不变的是儒家思想中关于法律的一部分,它一直坚持德主刑辅,儒家思想让中国古代法律精神自然和谐。1.2 坚持道德得民心则得天下,得民心的观点在于以仁待民,更多矛盾的解决不仅仅需要依靠法律,更多的是依靠道德体系儒家思想推行“仁政”要求统治者对民众们使用道德教化的手法,道德是一种软约束力,它更依赖人的自觉及良心,是一种自觉性的东西,法律是一种硬约束,中国古代法律将二者进行融合,更有利于法律制度的建设。2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建设的影响2.1 儒家思想对刑法的影响首先,在儒家思想占据中国古代法律的主导地位之后,儒家的仁政思想对法律的建设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表现最明显的就是废除肉刑、刑名减少、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和不断完善,以及死刑复审的创立。其次,儒家思想中的伦理精神也被使用在法律建设中,例如古代的:存留养亲、亲亲相隐等政策都体现了男尊女卑对法律使用的影响以及尊老爱幼的特点。2.2 对行事法律的影响中国的官僚制度是封建法律的特点它本身包含了儒家的特色,从选官制度来看,九品中正制以及重门第、科举制等都是儒家思想的体现,这些都促进了儒家文化的发展,并逐渐巩固了儒家思想的统治地位。2.3 对民事法律的影响儒家思想与封建大一统思想相适应,因此它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也要维护封建统治者的利益,例如:在古代坚决贯彻地主土地私有制并指定严格的户籍赋税制度。在唐代,集市只能在固定的地点以及固定的时间开放,在婚姻继承制度上,一直都是男尊女卑这种状况一直都没有发生改变。2.4 对中国封建法典的影响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完成主要是在唐代,在我国唐代主要宣扬的是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强调一准乎礼,统治者更重视礼法结合的统治方法,将儒家思想作为指导思想又不放弃刑罚的使用,帝王们将儒家伦理道德完全融合在法律之中,将礼与法进行融合,使唐代法律无处不体现礼教的色彩,儒家伦理道德逐渐成为唐代人们的行为规范,这一阶段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最终形成。2.5 对行政法的影响中国古代的行政法律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是中央集权制度,它主要将官法作为主体,缺少权力的制约和平衡,这相对于其他法律而言是一种发展比较快速但是没有健全的法律体系的法律。2.5.1 君为臣纲中国古代社会的君主制末端在清朝,在此之前的政治体系都是不同等级的君主专制制度,中国古代政治活动主要以皇权至上为基础前提,一切都以皇权为主,皇帝一直被人们供奉在社会的顶端,在中国古代,皇帝是至高无上的权力与地位的象征。所以,中国古代法律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皇帝的意志,它是一种维护皇权的强有力的工具。所以说无论是用人来治理国家还是法律来治理国家,最主要的区分在于法律和权力拥有者的意志发生严重冲突时,个人意志与法律的相互比较。当权者的个人意志永远要比法律重要,法律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皇帝实行权力的一种专制的保证,也是皇权的代名词,它主要创建于君主的统治,刑法主要用来惩罚百姓,而古代的行政法则是皇权的另一个体现,儒家思想更多的是突出统治者的地位和作用,将统治者放在主体地位。2.5.2 义利观舍生取义是儒家的一个重要思想,它主要体现了个人与社会、家庭、国家间的利益取舍系,包括了行政法的主要范围,当然古代法律一定会受到儒家伦理的影响,儒家思想更多的是强调人们对社会、国家以及家庭的服从概念以及价值取向。3结论本文主要对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之间的关系进行简要分析,在我国古代封建社会时期,儒家思想不仅仅是传统思想的正统思想,还影响着传统法制理念它还起着指导作用,将自己充分的融合到古代法律之中,成为中国伦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儒家思想作为中国古代的主流思想一直被流传着,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时期的传统文化以及人们的文化发展方向和行为方式等等方面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社会的影响至今仍有体现,综上,我们可以了解到儒家思想在一定程度上与中国古代法律之间有着深厚的影响。参考文献:川郝铁川.当代中国与法制现代化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杨超.中国民主与法治建设概论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0.3程燎原.法治与政治权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刘永锋.唐律疏议德主刑辅立法思想和儒家人性论关系探析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2010,25.朱勇著.中国法制史M.法律出版社,1999.马作武.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j.广东人民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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