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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攀枝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人员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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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攀枝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人员管理规定.docx

    攀枝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攀枝花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依据攀枝花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攀枝花市政府质量奖评选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组人员的遴选聘任、调配使用和监督管理。评审专家组人员由各相关领域、行业的评审员和行业专家组成。评审员须是经专业培训的质量管理领域专家。行业专家由行业主管部门、协会或专业技术机构推荐。第三条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市质量强市办)负责评审人员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市质量强市办组织开展评审人员的培训、调配、使用等工作。第二章遴选聘任第五条市质量强市办负责评审员和行业专家的聘任,聘任期为一届,评审员资格当届有效。第六条评审专家组人员聘任遵循自愿报名、严格审查、择优聘任的原则。第七条评审专家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评审员1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2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原则上在65周岁以下。3 .具有5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语言表述和文字表达能力。4 .受过质量管理知识的系统培训,熟悉攀枝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规范及相关评审规定,掌握卓越绩效模式成熟度评价方法。5 .能认真履行职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保守秘密。(二)行业专家1 .从业于我市经济发展各行业、大专院校、科研、事业单位、行业学(协)会、技术机构的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2 .在本领域工作5年以上,熟悉行业发展有关政策,质量管理或知识产权工作经验丰富。第八条评审专家组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遴选聘任,市质量强市办负责受理评审专家组人员申请,核查相关的证明材料。第九条对符合聘任条件的应聘人员,市质量强市办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对其培训。第十条市质量强市办建立评审专家组人员档案。档案资料主要包括:(-)评审员申请表及证实性材料;(二)评审员评审和培训记录表;(三)评审员评审表现评价表;(四)评审纪律情况调查测评反馈表。第三章调配使用第十一条市质量强市办负责评审专家组人员的统一调配使用。第十二条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所需的评审专家组人员,按照随机抽选、专业覆盖原则抽取组成。根据评审对象的行业分类及评审员专业情况,可进行分组,确定评审组长、小组长,形成评审组和小组名单。第十三条实行利益相关方回避及评审人员自我声明制度。凡评审专家组人员及所在单位与受评组织存在竞争关系、雇佣关系等有相关利益联系的,必须主动声明并申请回避。评审专家组人员在参加评审工作之前,须签订评审人员保密及廉洁承诺书。第四章行为规范第十四条评审专家组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按照攀枝花市政府质量奖评选实施规则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开展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确保评审工作客观、真实、科学。第十五条自觉抵制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预。第十六条对评审信息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不擅自向评审对象披露有关评审信息。第十七条主动回避利益相关方的评审工作;评审专家组人员对曾评审过的组织在评审后两年内,不与其建立雇佣关系。第十八条评审专家组人员自觉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严禁接受评审对象的宴请、礼物、佣金或有价证券等。第十九条进行现场审查时,遵守评审对象的管理制度及行为规范。第二十条评审专家组人员在有关材料中进行自我介绍,只能使用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人员名称,并注明聘用年限。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接受监督组监督。第二十二条监督组负责受理组织或个人对评审专家组人员的举报和投诉。第二十三条市质量强市办将评审专家组人员参加评审、培训及相关工作情况予以记录并进行评价。第二十四条评审专家组人员没有主动声明和申请对利益相关方回避的,由市质量强市办取消其评审专家组人员资格并予以解聘。第二十五条评审专家组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收受财物、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资格,通报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工作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六条评审专家组人员应服从评审机构的工作安排,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审的,取消评审专家组人员资格。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市质量强市办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评审人员保密及廉洁承诺书为保证攀枝花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科学、公平、公正,评定结果真实有效,(姓名,身份证号),作出如下承诺:(-)自愿参与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遵守攀枝花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攀枝花市政府质量奖评选实施规则攀枝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人员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接受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督和管理。(二)本人在过去的两年内未参与过对评审对象开展的任何形式与质量奖有关的咨询活动。本人与被评审对象无任何商业、财务等方面的经济和其他利益关系,以及可能影响评选公正性的关系。(三)不参加与自己(或直系亲属)利益相关的评审对象的评审工作,包括受雇组织、隶属或业务单位及其竞争对手。对曾评审过的企业或组织,评审后两年内不与其建立合作或雇佣关系。(四)将评审对象的所有信息和经营行为都视为商业机密并采取以下的保密措施:1 .不与无关人员讨论评审对象的信息。信息包括申报材料所含信息以及现场评审时所有附加信息。2 .不擅自备份拷贝评审对象的信息,不保存评审对象材料及相关记录。3 .评审对象的任何信息都不私自更改和使用。4 .在评审期内,不私自向评审对象披露评审信息。(五)本人将遵循评选要求,防止出现任何有损于质量奖声誉的利益冲突,维护评审对象的合法权益。(六)本人仅以攀枝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人员身份开展评选活动,不以评审人员的身份从事有损评选声誉的任何活动。(七)本人不索取或者接受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不在评审对象处报销应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以上承诺本人如有违反,本人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和接受处罚,包括取消攀枝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人员资格,接受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的纪律处分,直至被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承诺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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