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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子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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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子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处理办法.docx

    女子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学位条例、高等教育法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方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第二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包括在学位论文中以不正当手段将他人成果或工作的全部或部分内容据为己有,引用他人著述而不加以注明等抄袭、剽窃行为;(四)伪造数据的。包括在学位论文中编造或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引用资料及调查结果,未经严格论证主观臆造学术结论等行为;(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第三章职责要求第四条学位申请人员应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第五条指导教师应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对论文作假行为加以制止,对不规范行为要予以纠正并责令其整改。第六条各系(部、中心)在防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方面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学位申请人和指导教师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教育,明确责任,规范学位论文的组织管理工作程序。(二)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经审核后的学位论文方可送交相关部门抽检。(三)凡是发现有关人员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的嫌疑,可能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时,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和纠正。第七条教务处负责本科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的组织与管理,在防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方面应履行下列责任:(一)加强学术诚信建设,认真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并对师生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二)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组织对学位论文重复率进行抽样检测。发现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存在时,责成学位申请人员所在系(部、中心)进行调查并上报结果。(三)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调查和复议等工作。第四章调查处理机构及程序第八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受理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教务处负责全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各系(部、中心)负责本单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的调查与认定。第九条通过论文检测、评阅、答辩、公示、抽检和他人举报等方式发现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或疑似作假行为,经系(部、中心)调查情况属实的,由系(部、中心)出具鉴定结果并将书面材料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处理结果存在争议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裁决。第五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第十条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依照相关规定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将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三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为在读学生的,视情节轻重,学校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本校在读学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系(部、中心)等学生培养单位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核减相关学科、专业招生计划、对该系(部、中心)予以通报批评。对学位申请人、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本办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批准后实施,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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