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学院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实训)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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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学院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实训)项目管理办法.docx
女子学院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实训)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实践教学改革,促进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实训)项目的开设,保证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实训)的水平和质量,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特制定此办法。第二条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实训)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实验动手能力、数据处理能力及查阅文献资料的能力,培养学生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科研能力。第二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实训)的界定第三条综合性实验(实训)是指实验(实训I)内容涉及本课程的综合知识或与本课程相关课程知识的实验(实训),是学生在具有一定知识和技能的基础上,运用某一门课程或多门课程的知识、技能和方法进行综合训练的一种复合型实验。即应具有如下特点:(1)实验(实训)内容涉及本课程的综合知识,即包含同一门课程中2个或2个以上的知识点;(2)实验(实训)内容不仅涉及本课程知识,而且与相关课程的知识相结合,即包含不同课程中2个或2个以上的知识点。第四条设计性实验(实训|)是指给定实验(实训)目的要求和实验(实训)条件,由学生自行设计实验(实训)方案并加以实现的实验(实训)。着重培养学生独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以及组织管理能力。开设设计性实验(实训)时由指导教师根据教学要求提出实验(实训)目的和实验(实训)要求,并给出实验(实训)室所能够提供的仪器设备、器件等实验(实训)条件,由学生运用已掌握的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和实验(实训I)技能,提出实验(实训)的具体方案、拟定实验(实训)步骤、选定仪器设备,独立完成操作、记录实验(实训)数据、绘制图表、分析实验(实训)结果等。实验(实训)的过程应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引导学生创新思维,大胆实践。第五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实践课程,均属于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实训)项目的课程范畴。第六条凡课程实验(实训)、独立设置的实验(实训)课程等,在保证实验开出率100%的情况下,都应开出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实训)。第七条有一个以上(含一个)综合性或设计性实验(实训)项目的课程就可以称为有综合性或设计性实验(实训|)的课程。各专业教学单位在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计划实验(实训)总学时数不变的前提下,创造条件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实训)的学时比例。第三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实训I)的认定第八条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实训)项目的设置和认定由各系(部)负责组织实施。基础课程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实训)立项原则上以课程为单位认定,专业课程以专业为单位认定。第九条任课教师或实验(实训)教师,依据课程的实验(实训I)教学大纲,在遵循本门课程或本专业教学规范的前提下,经过充分论证,选定切实可行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实训)设置方案。各教学单位对所申报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实训)项目进行审核后报教务处核准备案。第四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实训)的实施第十条教学单位要完善、修订已认定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实训)的教学大纲及对学生实验(实训I)报告的要求等材料。第十一条各系(部)负责对开设课程涉及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实训I)项目进行验收,并整理保存好相关材料。任课教师或实验(实训)教师在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实训)项目实施完成后向学院提交检查相关原始材料,包括实验(实训I)报告、实验(实训)成绩、实验(实训)总结等。第十二条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各系(部)将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实训)开出情况的总结报告送教务处备案。第十三条学院采取多种措施支持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实训)项目,如优先列入教改立项课题,并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优秀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实训)项目在教学成果评比中优先考虑。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