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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子学院考试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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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子学院考试管理规定.docx

    女子学院考试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教风、学风和考风建设,切实抓好考试的组织和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学院的各种考试严格、公正、规范进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的课程考试以及有关国家级或省级各种考试等。第二章考试方法与时间第三条考试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调查报告、口试或口笔试结合、答辩、大作业、撰写论文、上机操作、技能测试等方式。某些实践性课程(如实验、实习、操作、社会调查等)也可根据平时测验、作业、实验报告等评定学生学习成绩。课程负责人或主讲教师要根据课程的特点和全面考查学生知识与能力的要求,选用恰当的考试方式。第四条笔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口试时间每人一般不少于5分钟。如对考试时间有特殊要求的,在考试前两周向教务处提出申请报告,经教务处同意后方可执行,考试时间不得在考试过程中临时更改。第五条国家级或省级统考的考试方法和时间按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三章命题、制卷和试卷管理第六条命题应请参照女院XX女子学院课程考试试卷命题及试卷印制规定进行,做到科学、客观、合理。试卷格式应符合教务处规定(可在教务处网站上下载)。第七条同一学期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教师开出的使用相同教材、教学要求相同的课程,应由有关系(部)的教研室统一命题;其它课程由系(部)教研室根据xx女子学院课程考试试卷命题及试卷印制规定统一确定命题办法。第八条命题时,应制定出参考答案和评分细则。对于主观性试题要分步评分,对于客观性试题中的多项选择题以及多项填空题应慎重确定评分标准。参考答案和评分细则应随同试题一并交教务处。第九条笔试试卷须统一按“XX女子学院期末考试试卷基本格式”命题,同时要将考试科目名称(试卷与答卷必须保持一致)、考试规定时间、适用班级、参考人数、考试方式、每题的分值、试题总分以及试题的页数标明清楚,并用A4纸打印。第十条每学期第14周,负责出卷的教师必须在打印出的试卷样卷上签名,并由所属教研室主任和系(部)负责人审核后签字认可,连同电子稿一并交所属系(部)教学科研办,再统一交教务处。第十一条试卷的打印、复制应做到清晰、准确,印刷前要认真进行校对,避免出现错漏。所有课程试卷由课程负责人或教学科研办在考前3周到教务处填写试卷印制申请单,由教务处统一印制、保管,考试前一天由课程负责人或教学科研办凭“试卷印制申请单”到教务处领取。第十二条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需签订考试试卷保密承诺书,不得以任何方式有意或无意地泄漏试题内容。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要迅速采取措施,更换试卷或试题内容,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视情节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第四章考试资格审查第十三条考试资格由任课教师和学生所在系(部)予以审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参加相应课程考试的资格:1.未经系(部)、学院批准,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课程规定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2 .缺交作业累计达到或超过应交次数(或数量)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3 .经常抄袭别人作业、论文、实验报告等,情况严重者;第十四条未办理选课手续或未经批准而修读课程参加考试者,该门课程成绩无效。第十五条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2周将第十三条第13款规定而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姓名及原因报学生所在系。各各系(部)应将所有被取消考试资格学生的姓名及原因汇总报教务处备案,并通知相应学生。第十六条被取消考试资格者,应按规定重修。第十七条国家或省级统考的考试资格审查按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五章考试组织第十八条教务处负责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的通识教育课程考试以及有关的国家级、省级统考等考试的组织和管理。在考试期间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考场巡视组和考务办公室,负责组织考试。第十九条课程期末考试一般分两个阶段:每学期第17周为机动周,由系(部)安排教师因某种原因冲掉的课程进行补课;每学期第18周为各系(部)考试考查阶段,该阶段所有课程考试均由各系(部)自行组织安排;每学期第19周为全校统一安排的课程考试阶段,该阶段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第二十条标准考场(30人)安排两名监考老师。考场实行一人一桌,左右间隔两个座位,前后纵向对齐。学生应听从监考人员安排,对号入座,不得随意调换位置。第二十一条监考人员应严格按照XX女子学院考场规则认真组织考试,严格监考,并如实按要求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考场情况登记表应及时送交到考务办公室。第二十二条考场巡视组应对教务处和系(部)组织的每场考试进行巡视。第二十三条其它考试必须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相关要求执行。第六章阅卷、成绩评定和试卷管理第二十四条所有闭卷考试课程都实行集中评卷制度,相关课程应实行“流水作业”。评卷要求客观公正、合理准确,不得随意加分或扣分。第二十五条在评卷过程中,若发现有异常情况,如雷同、笔迹前后不一等情况,应详细记录并及时报本部门主管领导和教务处。第二十六条教师在阅卷时不得将附在试卷前的标准答案撕下,同时还需认真填写“试卷分析单”。第二十七条课程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第二十八条课程成绩的评定,以课程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没有实践环节的课程,原则上平时成绩占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实验和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平时成绩的具体比例由各教学单位根据课程性质确定,但平时成绩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总分的60%o平时成绩、评定办法及评定结果一般应在课程考试前告知学生。第二十九条教师评卷结束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考试成绩按要求录入学院成绩管理系统,并用A4纸按一式三份打印并签字,再由教研室主任和系(部)主任签字后交到各系(部)教学科研办,一份订在学生试卷卷宗内,一份交学生班级所在系存档,一份统一交教务处存档。第三十条成绩评定后,各教学单位不得随意更改。如成绩需要更改,必须在下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内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经系(部)、教务处批准后,才能到教务处更改成绩。第三十一条学生考试成绩由学生自己登陆学院教务管理系统进行查询。第三十二条学生需要查卷者,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系和教务处批准,由教务处派人查阅。查卷的有效期限为考试结束后3个月内,超过时限者不予受理。考试试卷由教务处保留至学生毕业后1年,以备必要时查阅。第七章免考、补考、重修考试、缓考和旷考第三十三条学生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可在下一个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免费参加一次补考。第三十四条学生补考不及格的,应申请重修并参加重修考试。第三十五条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最迟应于考前一天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经任课教师、系(部)负责人签字后报教务处批准,再由学生本人登陆管理系统申请免(缓)考,准予缓考。除急病等特殊情况外,不得在临考前或进入考场后要求缓考。不按规定参加课程考试且没有办理缓考手续的学生,该门课程按旷考论。各系(部)对缓考申请应严格审查,于考前将缓考情况汇总表及有关证明报教务处批准。所有缓考的课程一并安排在下一学期和该课程补考或重修考试同时进行。第三十六条旷考学生无补考资格,须申请重修并参加重修考试。第三十七条所有缓考、补考、重修和缓考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应考试手续,参加相应课程辅导,并在指定的考场参加考试,否则成绩无效。具体办法见XX女子学院课程重修实施细则。第八章考试违规的处理第三十八条对在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学生,按XX女子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相应处理。第三十九条对在考试组织工作中有渎职或失职行为的教师和工作人员,按XX女子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相应处理。第九章附则第四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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