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学院精品课程建设实施办法.docx
女子学院精品课程建设实施办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学院决定建设一批精品课程,并有重点地给予资金及其他方面支持,努力建设校、省、国家精品课程。特制定本办法。一、指导思想1、有计划、有目标、分期分批地开展精品课程建设工作,以点带面,逐步从单门课程建设发展扩大到系列课程建设。2、把精品课程建设与学院教学改革与发展结合起来,加大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力度。3、把精品课程建设作为教学评估的重要内容,提高学院课程建设水平,促进本科教育质量和教学水平显著提高。二、组织领导1、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在主管教学的副校长领导下开展,校级精品课程的规划、指导、检查和评估验收由教务处组织实施。2、各系(部、中心)要关心和支持本单位已确定为校级精品课程的建设项目,提供各方面优惠条件,在经费的使用上给予倾斜。三、精品课程建设原则精品课程是具有一流教师队伍、一流教学内容、一流教学方法、一流教材、一流教学管理等特点的示范性课程。精品课程建设的评审强调:教授主讲课程、使用信息技术、教学资源免费开放三个关键问题。精品课程建设广泛依靠全校教师,充分调动教师参与精品课程建设的积极性,特别是鼓励副教授、教授上讲台;深化教学思想、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的改革;加强使用信息技术手段,特别是网络技术和多媒体技术手段;促进科研与教学紧密结合,讲授内容能反映最新的科学技术成果;通过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学资源来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人才。四、建设目标在2011-2015年期间,本着突出重点和特色、强化示范的精神,重点培育建设20门左右校级精品课程,平均每年建设4门。在这五年期间争取有2-4门课程被评为省级精品课程,并力争参评国家精品课程。五、精品课程的评选条件1、内容建设。教学内容具有科学性、先进性、趣味性。课程以教育创新思想为指导,以学生为根本,及时反映本学科领域的最新科技成果,吸收先进的教学经验,积极整合优秀教改成果。2、队伍建设。有一支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梯队。一定比例配备的辅导教师和实验教师。3、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建设。使用网络进行管理,相关的教学大纲、电子教案、习题、实验指导、参考文献目录上网,网络课件、授课录象等上网开放,实现优质教学资源共享。有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和多媒体技术,使学生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自主化、个性化学习。4、教材建设。课程组应积极编写、更新有关教材,或积极使用国外高水平优秀原版教材与国内其它优秀教材。鼓励一体化设计、多种媒体有机结合的立体化教材。5、实验内容建设。改革实验教学的形式和内容,加大综合性、创新性实验的比重,鼓励本科生尽早进入科研活动。6、机制建设。学院和系(部、中心)应要求和鼓励教授们积极承担精品课程建设,更应从机制和投入上采取切实措施,为精品课程建设扫清体制和机制上的障碍。六、精品课程的评选范围与要求1、精品课程建设以基础课或专业(技术)基础课为主,充分考虑学院学科特色与专业分布,其中校级重点课程(含校级重点建设课程)是推荐校级精品课程的基础,校级精品课程是推荐和评选省级、国家级精品课程的基础,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2、课程负责人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课程支撑网站提供有该课程的教学大纲、授课教案、习题、实验指导、参考文献目录等材料,和每个主讲教师不少于一堂课的现场教学录像(鼓励将课件或全程授课录像上网参评)。3、申报课程原则上要求是基础课或专业(技术)基础课,且已连续开设3年以上。在长期教学实践中形成了独特风格,教学质量高,得到广大学生、教师和专家的好评。七、精品课程规划与管理1、系(部、中心)应按照精品课程评选范围,对系(部、中心)所有课程开展评估,将优秀课程推荐学院参加年度精品课程立项。2、精品课程建设立项,学院每年度进行一次。3、精品课程建设工作重点在系(部、中心),系(部、中心)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系(部、中心)要保证精品课程建设的教学活动条件。八、精品课程的评选程序及办法1、系(部、中心)初选各系(部、中心)结合精品课程建设规划,按评选条件对“申报表”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教务处。2、校学术委员会评选学院学术委员会按照XX女子学院精品课程评估指标等级标准和XX女子学院精品课程网上信息发布基本组成规范,结合课程负责人的汇报情况,评选出校级精品课程。3、学院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4、学院发文公布。九、精品课程建设经费与政策1、学院授予“校级精品课程”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建设周期为2年,学院将给予1万元的精品课程建设经费,并将分年度投入建设经费。2、学院从“校级精品课程”中遴选优秀课程推荐参加省级精品课程评选。3、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保证精品课程在网站上的正常运行、维护和升级。4、学院对被评为省级精品课程的课程,奖励建设经费2万元;对被评为国家级精品课程的课程奖励5万元。十、其它1、由于课程组成员工作发生变化而不能继续履行课程建设职责,由课程负责人提出变更意见并加盖所在系(部、中心)公章后,报教务处备案。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