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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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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docx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笫一条根据浙江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行(2021)29号),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民族工作深化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扶持工作的若干意见(景委发(2014)16号)文件精神,为建立健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项目监管制度,全面扎紧制度笼子,提高资金绩效,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用于推进我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振兴民族乡村,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改善民族乡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推进民族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专项性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原则:(一)科学规范。主要根据民族人口因素、民族工作重点乡镇(民族村)经济发展状况因素、重点工作因素、绩效及其他因素等进行分配。(二)保障重点。根据民族事业发展规划的目标任务,保障重点,统筹平衡。重点保障民族群众和民族乡村基础建设、经济社会事业的改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三)注重绩效。资金分配以绩效为导向,将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资金分配和项目遴选的重要标准,强化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四)公开透明。按照透明预算要求,全面推进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四条专项资金除特定使用要求外,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一)改善民族乡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包括修建民族乡村水、电、路等基础设施;(二)培训民族群众劳动技能、推广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三)发展具有一定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的种养殖业、生态农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民族手工业、民族工艺品制造业、农村现代服务业、畲族特色农家乐和民族特色旅游产业;(四)支持民族乡村振兴,支持民族特色村寨建设,重点支持特色民居保护和建设,与民族村寨旅游相关的标志性村级民族文化公共建筑建设、新民居外观民族建筑元素改造;(五)加强民族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事业;(六)改善民族文化设施建设,支持畲族语言、畲族服饰、畲族歌舞、畲医畲药、畲族习俗、民族传统体育运动等民族文化项目的挖掘研究、保护与发展;(七)加强民族干部培养,举办民族干部培训;(A)开展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维护民族地区稳定;(九)支持民族村发展村集体经济,支持村集体购买房产发展产业等项目,增加村集体收入;(十)项目管理费,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实施、监督、检查、验收等管理相关经费开支。(十一)其它有关文件中明确规定的。第五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三)弥补企业亏损、企业担保金;(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大中型基本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五)弥补财政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六)弥补村级集体经济不足与亏损;(七)其他与本办法规定不相符的支出。第三章项目储备库申报和建立第六条根据财政部门设立的专项资金类别,项目申报与建立程序如下:(一)每年10月份,县民宗局发布下一年度项目库项目申报文件,征集下年度项目。(二)各乡镇(街道)、相关单位组织项目库项目申报,按照申报要求,填报专项资金项目库申报表等,以正式文本及电子版于当年11月5日前报县民宗局。(三)县民宗局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其中对社会影响较深、数额较大、专业性较强的重点项目,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并依据审核通过的项目,编制项目计划。(四)县民宗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考察审核筛选排序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在县政府网(或部门公示栏)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纳入年度项目储备库。(五)项目储备库项目实行动态申报,时时更新,有效期为2年,2年内未安排资金实施的项目将清理出库。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进入项目储备库:(一)重复申报的项目。(二)越级申报的项目。(三)需经发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等许可权管理等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但尚未取得批复文件的项目。(四)申报资料不实、弄虚作假的项目。(五)其他与本专项资金用途不相符的项目。第八条专项资金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安排,没有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不得作为专项资金的分配对象。第四章资金分配和计划下达第九条专项资金按申报项目分配和“因素法”分配(切块分配)二种形式分配为主。(一)按申报项目分配:主要由民宗局班子集体决策或竞争立项确定,探索引入专家或中介机构评审等制度。其工作流程为:由县民宗局根据班子集体研究或竞争立项,专家评审以及资金补助标准等因素在规定时间提出项目立项和资金拟分配意见,形成表格清单式的资金分配方案,商财政局同意后,将拟实施的计划项目信息在县政府网(或部门公示栏)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下达项目计划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门。(二)按“因素法”分配:主要根据乡镇、街道民族乡村人口因素、民族村数量因素、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工作因素、畲族文化状况因素、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列入项目储备库项目、绩效及其他因素等八个方面进行分配,直接切块分配到乡镇。具体如下:(I)民族乡村人口因素。根据各民族乡村人口数量确定,占15%o(2)列入项目储备库项目因素。年度列入项目储备库项目情况,项目个数,项目补助资金等,占15机(3)民族村数量因素。根据所辖民族村数量确定,占15%o(4)乡镇、街道民族村,经济发展状况因素。根据上年乡(镇)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基础设施、产业发展、村集体经济等确定,占15%o(5)重点工作因素。根据县委、县政府年度中心工作和民族工作重点任务确定,占10%。(6)产业发展因素。谋划的产业发展类项目(含产业基础设施)占入库项目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占10%。(7)畲族文化发展因素。畲族文化挖掘保护、传承弘扬、活动举办等情况确定,占10%o(8)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因素。民族政策贯彻落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情况确定,占5%。(9)绩效及其他因素。根据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情况以及县财政局和民宗局认为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确定,占5%。(三)项目管理费。按年度下达乡镇、街道、各单位专项资金的5%安排项目管理费。中央衔接资金可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衔接资金中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第十条县财政局、县民宗局根据县委、县政府的部署,结合我县民族乡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可以对分配因素及权重进行调整。第十一条因项目建设需要,年度项目扶持资金可采取分期投资或跨年度资金累积合并投资的办法实施,原则上实施期限为两年,因客观原因导致需延长实施期限的,经书面向县民宗局说明原因后予以延期完成。第五章项目实施和管理第十二条专项资金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由项目实施单位担任项目业主,负责项目资金筹集、建设、日常管理,组织项目验收,绩效评估等工作。县民宗局负责对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实行监督检查,督促相关问题的整改。第十三条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对资金项目进行常态化、多元化的全程监管。(一)强化项目约束机制,实行工程招投标制、政府集中采购制、按规定支付资金。凡应该进行招投标程序、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要按规定进行招投标、采购。(二)完善项目监管机制,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三)实行项目问效机制,对完成的项目要及时组织验收,拨付资金;对项目实施进度缓慢、未按规定要求和内容实施的,采取停止拨款、落实整改、追回资金等措施。(四)实行月督查制度,乡镇、街道等项目单位每月定期向县民宗局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第十四条专项资金项目要严格执行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考核指标,不得转移、侵占或挪用资金。第十五条因故不能按计划实施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民宗局说明情况,由民宗局商县财政局提出具体处理或调整意见。第十六条专项资金项目文件下达后,原则上项目建设内容不能变更,确实需要变更的,项目所在乡镇街道、项目业主部门向民宗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民宗局研究同意,方可变更实施。第六章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第十七条项目验收由项目实施的业主组织。补助资金IOO万元以上的项目,验收时必须组建验收组,由主持验收单位聘请相关成员,验收组人员最好为单数。民宗局是项目验收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单位组织对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工作。第十八条项目验收程序1、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全部任务后,向项目实施业主提交验收申请,项目业主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签署审查意见后,确定验收时间,并报县民宗局。2、项目实施业主组织验收,项目通过验收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结果报县民宗局备案。3、探索建立专项资金项目专家库,实行专家或中介机构评审、验收制度。第十九条项目验收以项目可行性报告或合同文本、计划建设内容等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达到的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等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如下资料:要求提交项目施工报告、监理报告、设计意见,资金文件、合同、设计、询价等资料。验收组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通过评议和现场考察等方式,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的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验收组和中介机构等应对验收资料、报告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在验收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及渎职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中止或取消其继续承担计划项目和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资格,并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已经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和法律追究责任。第二十二条完善资金的拨付和支付使用,县财政部门根据民宗局下达的项目计划文件或切块资金计划文件,直接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或部门)。第二十三条为加快资金的支付使用进度,减少资金支付到民宗部门和财政业务科室审批的环节,充分发挥乡镇(街道)财政就地就近监管职能,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和要求,实行乡镇(街道)报账制。由乡镇(街道)财政办负责直接到核算中心进行报账支付。第二十四条项目预拨资金要按工程进度支付,具体按照项目实施单位制定的财务内控制度支付。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严格按预算法等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各项目业主单位和乡镇(街道)财政办要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和财务管理,要严格规范资金使用拨付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加快拨付进度,切实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滞留、转移、挪用资金,做到就地管理的职责。第七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采取主管部门(县民宗局)检查和业主单位自查自纠相结合,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依托第三方开展针对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使用规范和支付进度等方面进行审计和绩效评价。第二十八条项目业主单位和实施单位要积极配合审计、专项检查、绩效评价等监督检查,按要求如实提供各类检查所需的材料。第二十九条对各类专项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由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查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视情节轻重,在1-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对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第三十条项目业主单位要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并上报县民宗局。县民宗局会同县财政局对省级专项资金项目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分析核实,并根据要求将绩效评价结果上报省财政厅、省民宗委。项目总结评价的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资金到位、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建设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等。第三十一条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实行项目档案管理与项目建设同步,项目档案资料主要包括申报通知、申报表,项目申报会议纪要,县级项目库公告,县级下达资金安排计划文件,实施方案(附受益户名单),项目资金公告,发包会议纪要,招投标资料、建设合同、监理合同,验收前公示及反馈单、验收单、验收报告,审计材料、绩效材料,合法有效票据,施工报告、设计报告(如无设计单位参与则无需提供)、监理报告,项目实施前、中、后对比照片,工程变更审批资料等各类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景宁县财政局、民宗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景宁畲族自治县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景民宗(2019)76号)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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