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镇退役军人专项岗位人员管理和考核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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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镇退役军人专项岗位人员管理和考核办法(试行).docx
XX镇退役军人专项岗位人员管理和考核办法(试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退役军人专项岗位人员管理工作,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镇退役军人专项岗位用人单位及专项岗位就业人员。第二条退役军人专项岗位,指由政府开发,专门用于入伍时户籍地为XX镇的,符合当年安置政策的且原安置在XX辖区企业后,现下岗(失业)或自谋职业中再就业困难的退役军人。第三条XX镇人民政府按照XX市有关会议要求与专项岗位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负责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四条对退役军人专项岗位就业人员的管理,实行“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所属村、社区是管理退役军人专项岗位的责任主体,要将就业人员纳入日常管理和考核。对于不服从工作安排和管理的退役军人及时向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报告。第五条专项岗位就业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等,按XX市相关会议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专项岗位就业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后,因工受伤或死亡的,按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处理。第六条退役军人专项岗位人员纳入镇督查考核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XX镇人民政府可以终止其劳动合同:(一)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二)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三)本人申请专项岗位提供虚假材料的;(四)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本人注册工商营业执照进行商业经营及创办盈利性社会组织的,存在实际兼职行为的;(五)公开发表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公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参加反党活动,参加集体访、挑头闹事,参加邪教组织的人员;(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依法行政拘留的;(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因个人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九)其它不适宜从事专项岗位情形的(如工作日期间从事其他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第七条退役军人专项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专项岗位:(一)本人提出辞职的;(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胜任专项岗位工作的;(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第八条XX镇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退役军人专项岗位就业人员上岗、服务管理、权益保障等工作,会同镇组织室、会计室做好退役军人专项岗位就业人员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办理以及工资待遇发放等工作。第九条专项岗位就业人员档案,由XX镇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管理,接收专项岗位就业人员档案资料并负责予以持续归建,适时存入个人专项岗位申请表(审批表)、专项岗位合同书、奖惩材料以及工资待遇发放登记表等。第十条本办法由XX镇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