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兼职教师管理办法.docx
学院兼职教师管理办法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为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校内外人才资源,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建立一支专兼结合的教师队伍,进一步完善实践教学体系建设,培养高质量的技术技能型人才,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一、兼职教师的任职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教育方针,关心和支持我校教学工作,愿意为我校的改革和发展作出贡献,能遵守学校的相关管理制度和教学纪律,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二)来自行业、企业的兼职教师应具有职业资格证书和高级技能等级证书,如高级工、高级技师技术等级证书或相应证明;来自于各类教育机构的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三)兼职教师年龄,男性不超过65岁、女性不超过55岁,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教科研能力。(四)对实践性、经验性强的部分课程,可适当放宽兼职教师的任职条件。二、兼职教师的聘任范围(一)特聘教授、客座教授。主要聘任省内外知名教授、专家、学者。(一)兼职教授。主要聘任外校教授、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高级职称科技人员。(三)兼职教师。来自行业、企业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以及各行业能工巧匠。三、聘任程序(一)各教科研单位根据专业发展或工作需要,在学期末申报次学期兼职教师聘用计划,征得本人同意,收集汇总xx学院兼职教师审批表及申请人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学历学位证书等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二)教务处审查,出具XX学院兼职教师登记表(一式三份,本系部留存一份,教务处留存一份,人事处留存一份)。(三)分管院领导审定,确定兼职教师人选。(四)人事处备案,签订XX学院兼职教师聘任协议书。(五)签订的各类外聘兼职教师加入兼职教师资源库,并由学校颁发统一的聘书。四、兼职教师职责(一)实施课堂教学1.理论、实践课教学。遵守学校关于教学管理与评价的相关制度,制定符合规范的理论课教学教案或实践课教学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教学,完成人才培养大纲的教学任务,提供课程考核方案。2.校内外实习实训指导:依照学校实习实训相关规定,按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的原则,能在仿真课堂、实习实训室、生产车间等场所组织教学,指导学生的实习实训(二)参与人才培养工作遴选管理水平高、专业技术等级高的兼职教师担任校系两级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担任专业建设委员会和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按照相关人才培养方案,兼职教师实质性参与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制定完善的考核方案。(三)开展科研工作整合专职兼职教师队伍资源,依托校内高层次人才优势,结合兼职教师丰富的实践经验,进行优势互补,深度开展科研合作,兼职教师加入校内研究所、工程实验室等学校科研机构,引荐专任教师参加企业产品研发中心、技术研究部等科研机构,广泛开展科研合作。(四)参与项目研究合作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参与校内外实习实训中心建设,合作申报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五)指导专业建设根据市场人才需求的实际状况,结合区域优势产业发展趋势和学校人才培养的层次、水平和能力,向学校提出专业建设意见,参与指导学校专业建设工作。五、兼职教师的管理与考核(一)兼职教师的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业务管理纳入本部门教科研管理工作程序。各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外聘兼职教师的日常管理,建立兼职教师业务档案,帮助兼职教师了解我校教学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向外聘兼职教师通报学校教科研工作及课程教学要求,帮助所聘教师解决教学及工作中的困难。各用人单位必须在开展工作前按时将教学、科研及实践指导等工作要求通知被聘教师,并将教学大纲、教材、课程表、教学进度表、实践指导书、学生成绩册等交给外聘兼职教师,使其明确教学等工作的要求。(二)兼职教师应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参加学校召开的有关教学方面的会议与教研活动,须接受所在教学单位组织的各类教科研考核、评价和检查。(三)每学期(或阶段性工作)结束时,用人单位应对外聘兼职教师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将考核结果报教务处,考核结果与酬金挂钩,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需要,决定是否续聘。聘期期满,聘约自动解除。(四)因各种原因不能完成聘期任务,或工作中发生严重失误、造成不良影响,须解聘的兼职教师,用人单位提出意见报人事处,经分管校领导同意,由人事处办理解聘手续;发生教学事故的,按学校教学事故认定程序处理;无故终止上课或旷课,按学校有关教学管理办法条款处理。(五)兼职教师的聘任实行聘期制与考核制相结合,学期调整与学年聘任相结合,适时调整考核不合格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兼职教师与稳定精干兼职教师相结合的动态管理机制。(六)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聘期一般为2年;兼职教师按教学任务每学期或每学年聘任。六、兼职教师的待遇(一)兼职教师承担的教学工作量参照我校在职人员教学工作量标准执行,酬金按学期发放。根据其职称和学历,初级或相当于初级职称的,课时费为40元/课时;中级或相当于中级职称的,课时费为50元/课时;高级或相当于高级职称的,课时费为60元/课时。(二)为保证教学质量,由学校统一部署、所在用人单位组织对兼职教师进行教学评估,评估为合格者,酬金按课时数的100%发放,评估为不合格者,酬金按课时数的80%发放,并解除聘约。(三)其他工作类型的待遇:1 .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特聘教授、客座教授:视对学校所做贡献大小及实际工作业绩支付一定数额酬金,专程来校期间提供食宿及往返路费;兼职教授:根据聘约支付酬金,标准一般为每月2000元(课时酬金另计)。2 .专题讲座、学术报告等工作酬金。一般情况下,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1000元/场次;博导、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1500元/场次,根据学术影响力和讲座效果其酬金可适当浮动,但不超过政府规定标准上限;本市以外人员专程来校期间提供食宿及往返路费。3 .承担毕业设计指导或技能培训等工作的兼职教师,由用人单位会同教务处、人事处根据其工作量大小及技术含量高低(需提供工作业绩证明材料),参照我校有关管理办法和在职教师酬金标准,确定其津贴待遇。指导学生实习实训工作的兼职教师,按初级、中级1000元/月,高级1500元/月计算酬金。4 .兼职教师承担研究所(中心)负责人按1500元/月,兼职教师作为研究所(中心)成员,按实际工作取酬。承担教科研项目研究取得相应成果的,参照我校教科研奖励标准执行。七、其他本办法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