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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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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docx

    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学术活动的规范化管理,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拓展广大师生的学术视野,推动我校科研水平的提高,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所有学术活动内容,必须要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一致,不得有违背精神的言论和观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学术活动主要有:1.学术会议:我校主办、承办或与校外单位共同主办的全国性和地方性学术会议;本校教职工参加的在国内外举办的各种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指经和有关单位批准或全国性学术团体主办的,由我国专家学者参加并在国内举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地方性学术会议:指经省厅有关单位批准或省级学术团体或地方政府主办的学术会议。2 .学术讲座、论坛和沙龙等活动。3 .其他学术活动:指各类除学术会议和讲座(论坛、沙龙等)以外的学术活动。第二章举办、承办学术会议第四条主办或承办全国性和地方性学术会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XX学院”的名义主办或承办全国性和地方性的学术会议。第五条主办或承办以及与外单位共同主办学术会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 .会议内容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指导思想正确、目的明确。必须有利于我校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学科建设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对我校科研工作具有实质性地推动作用。2 .会议主题所涉及的学科或技术领域,我校必须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已形成至少3人组成的学术研究群体,承担有相关领域的研究课题或已取得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研究成果)。3 .会议举办前须提供本次会议主题所属领域近期研究状况、目的、以往历届会议的主题、主办者及预期会议效果等背景材料。4 .全国性学术会议必须邀请到国内该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参会学者应不少于30人,省外学者应不少于1/3。第六条主办、承办或与外单位共同主办学术会议实行三1 .会议具办部门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科研处提交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的详细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会议名称、主题、主办单位、会议地点、时间、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及预算明细、日程安排、到会专家学者名单及提交论文情况等,并附有政府主管单位(或学会、研究会)或委托单位的批文附件。2 .科研处根据会议的规格、规模等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后提出具体资助方案,经党委宣传部审查后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全国性的学术会议由校长办公会批准,方可实施。第七条主办、承办或与外单位共同主办的学术会议结束后,一周内须向科研处提交下列资料:1 .300-500字的会议综述1份;2 .会议资料(包括音像资料等)1套;3 .会议经费决算表1份。第三章举办学术讲座第八条学术讲座活动主要有:1.XX学院大讲堂,指的是由XX学院主办、XX学院科研处和党委宣传部牵头承办,面向广大师生员工的校级综合性讲堂。4 .学术讲座(论坛、沙龙等),指的是由学院二级单位或部门牵头承办的院(系)级学术活动。15日向科研处提交XX学院学术讲座申请表及讲座大纲,经科研处和党委宣传部审查同意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第十条学术讲座的酬金:校外专家学术讲座酬金:1.著名专家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学部委员、社科委委员、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评审委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委员等),每次不超过5000元;2.知名学者、博导和行业顶尖专家,每次不超过3000元;3.教授、学者和行业专家,每次不超过2000元;4.情况特殊的,由校长批准后执行。校内专家学术讲座酬金:1.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每次800元;2.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每次1000元。第十一条承办部门须在举办前3日通过海报、院网站等形式公布学术讲座的相关信息。学术讲座结束后1周内,承办人应当向校科研处提交XX学院学术讲座申请表(原件)、讲稿、新闻报道等有关材料。第四章参加学术活动第十二条我校教师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其他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 .须向上级部门提供会议邀请函或者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2 .参会前一周履行出差审批手续。3 .若参加境外学术会议,必须报校长批准,必要时报校长办公会研究。4 .参加学术会议者在返校后15天之内,应向科研处提交相关材料(会议总结报告和影像资料),做好归档工作。并就学术会议内容作1次专业内的专题学术报告。第十三条我校教师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其他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所需经费原则上应从参加者所承担的教科研项目经费或学科建设经费中开支。第十四条学校指派参加学术活动的人员无科研经费的,其参会费用从科研发展基金中支出。申请流程:参会前由个人提出申请,由科研处审查,报分管校长审批。其中,个人预算经费超过5000元的,需报校长批准,必要时报校长办公会研究。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XX学院大讲堂管理办法和XX学院学术讲座管理办法废止。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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