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档案局责任清单.docx
沅江市档案局责任清单(共14项)一、部门职责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备注1负责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制定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拟订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档案工作方针政策的措施。编制全市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全市档案工作的情况综合。2负责对各乡、镇、场、街道,市直各单位,垂管单位、驻沅单位,相关企业,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负责档案学会工作。制定档案业务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业务股指导和监督全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业务工作,负责全市档案年检登记工作。档案业务建设的调研、基本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档案验收工作。指导档案学会工作。3负责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工作。档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档案学术理论和科学技术研究工作。开展全市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依法查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法制教育股档案学术理论和档案科学技术工作。全市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及全市档案人员职称评聘的组织工作。组织开展档案工作外事活动及对外交流。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备注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工作。4责接收、征集、整理、保管市直机关、乡镇场(街道)及其有关企事业单位形成的重要档案及社会上散存的具有重要意义的档案资料。全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资料接收工作(含电子文件)。档案管理股加强机构改革、企业改制等档案的接收。重要档案资料和名人档案的收集、征集工作。重点工程项目、重大活动的档案资料(含电子档案)的收集工作。馆藏档案、资料的整理、编目、鉴定、统计、保管和利用工作。全市重点档案抢救与保护工作。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法律、法规、政策、已公开现行文件、报刊资讯、视频资讯、网络资讯、档案查阅的接待利用及咨询服务开发馆藏档案信息资源,开展档案史料编辑研究工作。利用沅江市档案馆开放和未开放档案的审批工作。档案史料的陈列展览工作。档案的鉴定和销毁工作。档案信息化建设。5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档案局统实行统一领导。主要负责查处全市市直机关、乡、镇、场(街道)、事业企业单位、市属其他组织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及日常监督检查,明确行政执法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二、监督检查内容(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3)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4)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5)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6)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2)市档案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3)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4)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5)市档案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四、监督检查措施市档案局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档案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五、监督检查处理行使档案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3)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4)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证物造成不良后果的。(5)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6)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7)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8)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9)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10)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11)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12)以收取鉴定费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13)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14)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15)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6)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17)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18)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推荐档案用品生产商或服务商的产品、服务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档案产品、服务生产经营活动的。(19)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档案用品行为或干扰查处档案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20)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21)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22)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根据违法事实和情节轻重,由有权机关依据相关规定,采取以下方式依法予以处理:(1)责令书面检查。(2)通报批评。(3)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事项监管为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情况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列入沅江市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监督检查内容重点建设单位档案管理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主要检查下列事项:L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档案是否按要求填报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2 .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是否实行工程档案管理与工程建设“三同时二3 .重点项目档案工作管理体制是否完善,项目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与归档工作是否规范,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是否符合要求。4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二)监督检查指标L专项检查:根据上级档案部门要求,对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进行专项检查。检查指标以上级下达的指标为准。5 .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抽查面不少于10%。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市档案局对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填报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二)市档案局和市重点项目办选派人员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对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档案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三)对已竣工的重点建设项目开展档案专项验收工作。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市档案局根据全年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制定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检查计划。(二)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定期检查程序。建立重点建设项目联系制度,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完成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的填报工作。(三)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检查程序。市档案局根据上级档案部门要求,与市重点项目办联合制定年度重点建设项目专项检查计划。专项检查小组由市档案局和市重点项目办选派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级档案部门人员参加。专项检查工作由市档案局和市重点项目办联合下发检查通知,明确检查对象、检查时间和检查内容,并通知各被检查单位。专项检查时,检查小组先听取被检查单位关于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情况的汇报,再现场检查相关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情况,检查结束后由市档案局形成检查意见,以书面的形式反馈给被检查单位。(四)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程序。建设单位在项目计划竣工验收一个月前,对照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评分表自查打分,达到合格后,向市档案局报送建设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申请报告,申请内容包括:项目档案资料概况、项目档案工作管理体制、项目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与归档工作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项目档案的接收、整理、管理工作情况,档案在施工、试生产中的作用。档案局和重点办组成档案专项验收组,对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进行验收。档案竣工验收会议程序包括以下内容:1 .验收组组长主持验收会,通过档案专项验收组成员名单。2 .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情况汇报:(1)建设单位汇报项目档案管理总体情况;(2)施工单位汇报项目施工档案管理情况;(3)设计单位汇报项目设计档案管理情况;(4)监理单位汇报项目监理档案管理情况。3 .档案验收组察看现场并分组检查档案和库房。4 .验收组对照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评分表进行评议打分,确定等级。5 .验收组反馈验收意见。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一)严格执行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做好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市档案局、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分别在项目开工后六个月内、每年12月底前和档案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的填报工作。凡漏报、延报、不报的项目建设单位,要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其及时整改,拒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二)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监督检查,实行工程档案管理与工程建设“三同时二市档案局、各项目主管部门,应把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纳入本部门的议事日程,制定计划,落实人员,认真做好日常的检查、指导工作。特别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把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计划,作为考核项目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使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实行“三同时”(同步管理、同步检查、同步验收)。(三)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等级分为不合格(75分以下)、合格(7585分,含75分)、优良(85分以上,含85分)三个等级。凡档案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由市档案局建议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单位不予组织验收。(三)档案安全监管档案安全监管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包含档案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为切实改变“重指导、轻监管”局面,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一、监督检查对象列入国家专业档案目录的档案、保管期限30年或永久的档案、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重大公民利益的档案数据库,上述档案及档案数据的形成、保管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单位保管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档案安全规定。三、监督检查方式(一)针对专业档案形成单位开展每年一次的日常指导与执法检查(二)针对公众关注度高、安全隐患大的档案领域组织专项检查(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四、监督检查程序(一)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专业档案形成单位实施日常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对专业档案形成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1名以上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在沅江档案信息网予以记录,其中专业档案形成单位巡查、回访记录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专业档案形成单位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档案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和安全测评。(二)专项检查可由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三)单位应每年度应当向当地档案部门提交自查报告。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的自查报告进行实地抽查时,被抽查的单位数应当控制在总数的10%以内。(四)列入档案登记备份名册的单位,每年9月30日前向所在地档案部门提交上年度档案工作情况报告(等同档案工作自查报告),说明30年及永久保管期限档案保存情况,档案数据库运行维护情况,并对年度工作自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审核,填写档案安全年度工作自查审核汇总表报省档案局。单位应当参加省档案局或市档案局组织的档案安全评价,积极配合档案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一)我局加强在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环节的事中监管,加大档案管理的过程性监管力度,发现问题必须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二)我局不定期进行档案信息安全后续监管督查,加强信息安全等级评定事后监管。(三)单位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的,档案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据档案登记备份规章等规定,建议任免机关对责任人予以处分。(四)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四)档案借阅与利用事项监管为保护国家秘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及档案管理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1)监督检查内容检查借阅档案时是否遵守档案借阅与利用有关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是否存在违规借阅涉密或不宜公开档案的行为;是否存在借阅档案材料、图纸时,涂改、增删字,抽拆画线、剪裁,未能保持档案的完整与整洁的行为;是否存在损毁、丢失或擅自毁掉档案的行为;是否存在档案管理人员离职或调离本单位时未交接清所借阅档案的行为;是否存在借阅档案未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的行为。(2)监督检查指标检查原则为一年一次。三、监督检查方式(1)备案管理:由市档案局及主管部门督促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对本单位的档案借阅与利用工作进行备案;(2)执法检查:对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及档案管理人员档案借阅与利用情况进行检查。四、监督检查程序(1)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单位或档案管理人员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2)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单位或档案管理人员是否执行档案借阅与利用有关规定,有无存在违反档案借阅与利用规定行为并造成损失情况实施检查,制作检查记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3)发现被检查单位或档案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档案借阅与利用规定的行为,调查取证,法制教育股负责人初审,分管副局长审核,局务会作出决定,制作相关法律文书。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1)发现被检查单位或档案管理人员有违反档案借阅与利用规定情形,应责令改正的,明确改正要求,限期整改;(2)发现被检查单位或档案管理人员有违反档案借阅与利用规定情形,应予以行政处罚的,及时查处;(3)发现被检查单位或档案管理责任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第244号令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要求,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一、主要内容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二、标准规范湖南省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作为全市档案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具体内容在市档案局网站公布。三、有关措施(一)沅江档案局在省、市档案局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二)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四、公共服务事项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工作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1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不定期举办档案展览,提供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场所及讲解服务档案管理股2政府公开信息服务市政府职能部门现行有效公开文件的查阅、复制档案管理股3档案利用服务馆藏档案资料的查阅、复制档案管理股4档案业务咨询服务不定期开展民营企业建档、家庭建档、个人档案整理等业务咨询服务业务指导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