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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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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docx

    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建立健全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水平,促进学院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是指学院因承担各类科研任务和技术服务而获得,并用于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工作的经费。科研经费按照经费来源分为纵向项目经费和横向项目经费。纵向项目经费是指学院通过承担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部门计划安排的科研项目,由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拨付的财政性项目经费。横向项目经费是指学院承接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或合作研究的项目,由委托或合作单位资助的经费。第三条凡以XX学院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不论其经费来源渠道,均为学院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及各种福利性支出;严禁使用科研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礼品、旅游费等支出。第四条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院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其购置和处置均须按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办理。第五条学院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在遵守项目下达部门(单位)相关经费管理规定或合同的前提下执行本办法。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权限第六条学院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施学院、科研处、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和责任体制。学院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院长和分管校领导对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科研处是科研活动的管理单位,对科研经费使用承担具体监管责任。科研处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的实施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展,配合学院科研绩效考核工作。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具有与中层干部同等额度的费用支出审批权。项目负责人应熟悉并掌握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依法依规使用科研经费,自觉接受上级和学院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七条学院科研、财务、人事、资产、监察、审计等部门对科研经费管理承担监管责任。科研处:主要负责学院各类科研项目申报立项、执行、结题等相关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与审核项目组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协同财务部门对科研经费的统一核算和监督管理;协同有关部门行使科研经费的日常审核、管理职责;健全科研绩效考核机制。财务处:主要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加强科研经费会计核算,规范科研经费使用;审查科研项目决算;协助项目负责人做好项目验收检查和结题审计工作。人事处:根据国家规定和我院实际情况,结合科研人员科研实绩,协同财务部门、科研处合理安排科研绩效经费。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对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监察审计处:主要负责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审计工作。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督查或专项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第三章预算和分配管理第八条科研经费预算实施项目负责人、科研处、学院三级审批管理。学院财务部门应协同科研处按照国家文件的要求,从经费使用和项目管理的角度为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提供建议和指导,严格审核经费预算,按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和备案。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纵向科研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费用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应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横向科研项目预算的调整按照合同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进行,如涉及更改合同规定的,必须再经委托单位批准。第十条科研经费支出预算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支出预算中直接费用各项支出按比例编制,要坚持勤俭节约,合理安排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涉及政采的,要严格按照政采相关规定和程序编制政采预算。涉及重大仪器设备、重要文本文献等资产购置的,要综合考虑学院现有相关资产存量及使用情况、区域内资源配置及共享情况,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确有必要购买的,预算编制时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涉及外拨经费的,必须充分论证并严格审核合作(外协)单位和参与人员和科研项目的相关性以及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第十一条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财务部门应及时发布经费到账信息;科研处应及时进行经费认领,确认经费性质,完善经费立项信息;财务部门根据审核确认后的信息进行经费立项和分配管理,并根据经费的来源性质出具相应的收款票据或收款证明材料,涉及到税收事项的按税收政策办理,相关税费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项目负责人所承担科研项目的到账经费归属于本人所在科研业绩考核单位。第十二条经费分配及管理。纵向项目经费转入学院帐户后,提取到位经费的10%作为学院科研管理费,其余90%作为项目组研究经费。横向项目经费转入学院帐户,扣除支付工程设备及外协费后,提取10%作为学院科研管理费。科研管理费支出纳入学院预算管理,由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预算安排情况使用,主要用于保障学院科研管理和运行。第十三条学院对新立项的纵向项目给予奖励(具体内容见XX学院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项目资金全部由学院资助的,不再给予奖励。第四章经费支出管理第十四条科研经费的支出必须符合国家财务管理规定、会计制度和经费拨付机构的有关规定。纵向项目按计划任务书中的经费预算执行,横向项目按合同书中列示的经费预算支出,专款专用,合同书中无明确预算的,按本办法执行。第十五条科研经费的支出范围一般包括: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或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消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3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4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的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5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参加国内学术会议交流等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6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7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在符合预算和有关规定下,据实列支。项目实施中发生的这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8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印刷费、数据采集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9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直接参加项目研究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人据实编制。项目承担人不得对本项目组成员发放劳务费,不得变相以劳务费形式列支专家咨询费、绩效支出等。10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严格按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执行,不得支付给参与该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经学校科研处审核后,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支出预算可调剂使用,专家咨询费可向项目组以外的相关专家发放(含本校的非项目组人员)。11.间接费用:间接费用主要用于项目承担单位的成本消耗和对科研人员的绩效激励,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最高限定比例核定。间接经费中绩效支出不受比例限制。间接费用具体比例为:100万以下的部分为30%,100万元(含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为25%,300万元(含3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5%o12 .版面费和著作出版费:一类、二类论文版面费报销每篇不超过8千元,三类论文版面费报销每篇不超过2千元。三类以下论文不予报销版面费。著作出版费每部不超过3万yc013 .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的必要支出。新增费用必须上报科研处,经院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第十六条经费支出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3千元以下(含3千元)支出由项目主持人审批(报销人与项目负责人为同一人的,由科研处负责人审批),5千元以下(含5千元)支出由科研处负责人审批,1万元以下(含1万元)支出由院分管领导审批。第十七条外拨经费实行审批审核制度。向合作(外协)单位转拨经费时,项目负责人应提供项目合同书、预算批复书以及与合作(外协)单位签订的合同书或合作协议书,按照合同约定的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经科研处和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办理。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第五章决算与结余管理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应加强经费预算执行的管理,根据项目执行进度合理安排支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第十九条纵向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或合同要求办理结题手续。横向项目委托合同到期后,项目负责人应在6个月内到科研处办理项目结题手续。若项目需要延期结题,项目负责人应提前向所在单位提交延期结题申请,并经科研处审核同意。第二十条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按照规定,在2年内可以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项目组应在结题一周内上报继续研究项目计划书。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上级有文件规定退回的项目经费按规定原渠道退回,没有明确规定的收归校科研发展基金进行统筹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可根据补充协议开展相关后续研究。不能完成项目的,上级有管理文件的遵照执行。上级没有相应管理文件的,学校追回项目资金收归科研发展基金,不足的部分从项目负责人工资收入中补足。第六章监督与检查第二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学院科研处和财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并自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学院审计和监察部门根据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将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纳入重点审计、督查范围,对全部科研项目要实施抽查审计,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要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第二十三条对监督检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除认真整改外,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应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离职、离岗创业人员项目经费管理第二十四条离职或离岗创业人员承担的项目,在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的前提下,如其成果冠以“XX学院”为完成单位,且该项目按照研究计划进度正常进行,项目经费按规定可继续使用;如果项目未按研究计划正常进行,项目经费暂停使用。第二十五条项目结题后,下拨经费结余部分按照第二十条执行,配套经费的结余部分则终止使用。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学院以前的有关制度同时废止。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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