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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采购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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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采购管理暂行办法.docx

    学院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招标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我校各类招标、采购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政采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采法、XX市政采货物和服务实施办法和XX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依法组织的各类招标采购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第三条凡属本办法规定的招标采购项目和范围,无论是预算内经费还是预算外经费,达到招标采购限额而未经学校招投标工作办公室认定和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各类招标采购项目,财务部门一律不支付。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各院、系(部)、处(室)、馆负责人组成,下设“招投标工作办公室”。由归口管理的相应职能部门牵头,组建各类招标采购工作小组(包含有“基建工程招标采购工作小组、维修和后勤物资招标采购工作小组、仪器设备招标采购工作小组以及图书资料和教材招标采购工作小组”等),其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组成。第五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是在院长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各类招标采购工作的领导机构。(一)对全校各类招标采购工作实行宏观管理,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学校财务年度预算,批准项目立项和资金落实情况,批准各类招标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方案、招标采购结果。(二)指导学校招投标工作办公室、各招标采购工作小组履行工作职责。第六条招投标工作办公室职责:(一)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及学校年度预算,会同财务部门编制年度采购计划。负责向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招标采购工作。(二)负责统一指导和协调各招标采购工作小组主持的各类招标采购活动。根据学校各类招标采购项目内容和资金程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府文件以及学校规定,选择确定合适的采购方式。(三)初审各招标采购工作小组申报的招标采购项目内容(含技术和商务标书、招标采购方式、评标、定标程序等)。(四)协同各招标采购工作小组、建设项目或使用单位负责人,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质量信誉等进行审查或现场考察,确定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名单。(五)协助监察部门建立专家库。根据项目特点,在项目论证、评标或验收之前,推荐成员专业技术方向;配合监察部门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员。(六)负责主持开评标工作(不含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七)负责项目合同签署前的审查、备案工作。主要审查合同金额、支付方式、履约期限、质保金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八)负责学校招标采购项目的程序运转。(九)建立“学校招标采购项目合同数据库”,相关项目的审批、评标、定标资料和项目合同复印件等资料,归档或登记备案,定期整理成册。(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受理招标、验收过程中的质疑、投诉等。第七条招标采购工作小组职责:各招标采购工作小组是负责相关招标采购项目具体工作的实施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做好项目招标采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1.负责招标采购项目的立项、论证、审批、招标采购项目资金的安排和落实工作;2 .负责招标采购项目采购方案的起草工作;3 .负责组织归口管理范围内招标采购项目的考察工作。考察工作结束后,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学校招投标工作办公室反馈考察结果;(二)依据有关工作程序和评标专家组意见,确认入围中标人选;(三)负责与中标商进行技术和商务谈判,明确招标文件中提出的采购需求,并向学校招投标工作办公室反馈商谈结果。负责审核采购项目合同全部内容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签署招标采购项目合同;(四)负责督促和协调招标采购项目的执行,参与项目验收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五)负责招标采购项目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的解释工作。(六)负责学校限额内项目的采购工作。第三章招标采购项目和范围第八条本办法适用的招标采购项目、范围和限额:(一)招标采购项目:1.基建、房屋修缮等工程类;4 .实验试剂,实验器材、常规通用、专用仪器设备和实验室成套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教材(含电子类读物)等货物类;5 .工程建设项目服务类和其他服务类。(二)采购限额规定(1) 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的,必须按有关程序报市政府集中采购,执行政采制度。2,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服务的,按XX学院财务支出管理办法的审批范围及权限审批后,按以下限额标准执行。100OO元(不含)以下采购,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网上商城采购方式执行;(2) 100oO元至30000元的项目,参照学校招标程序,采购部门组织采购;(3) 30000元(不含)以上项目,按照学校招标程序,学校招投标工作办公室组织采购。第四章招标采购方式第九条按照规定必须报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由政府集中采购单位组织实施。由学校组织的集中招标采购项目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一般采用公开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两种方式,零星货物类采购采用“网上商城”方式。(一)公开竞争性谈判以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的形式,潜在投标商报名,招投标工作办公室组织谈判的采购方式。要求参加谈判的投标商不少于三家。(二)邀请招标采购邀请竞争性谈判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含三个)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招标采购方式。(三)网上商城方式根据XX市财政局、XX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XX市政采网上商城管理办法及补充规定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在“网上商城”采购的货物(耗材类货物除外),一般采取“网上商城竞价方式”采购。第十条学校组织的招标采购,一般实行公开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谈判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其他方式须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第十一条公开竞争性谈判过程中若审查有不合格投标,剩余不足三家(但不能仅剩一家),经评审专家审核招标文件无不合理条款,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可以继续与符合要求的商家继续进行“竞争性谈判”。第十二条变更采购方式。(一)变更采购方式指由公开方式变更为邀请或单一来源方式。(二)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变更采购方式按政府有关规定办理。(三)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变更采购方式情况有:投标人少于3家或开标后符合投标资质、技术商务标书要求的投标人少于3家时,应依据评标专家组意见,经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执行。第五章招标采购工作程序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各类招标采购项目,应按以下招标采购工作程序进行:(一)申请。建设单位根据学校财务年度预算批准的立项依据,向归口管理的各招标采购工作小组提出项目招标采购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应附有招标采购项目内容、立项论证材料、技术及商务要求、预算经费来源及落实情况、项目需完成的时间要求、评标办法(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分法)等;(二)论证。各招标采购工作小组对申请报告进行项目论证评价,符合要求后,列入本招标采购工作小组招标采购工作计划,报学校招投标工作办公室。其中5o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学校招投标工作办公室再次组织校级层面论证。(三)受理。学校招投标工作办公室对经审批同意后的招标采购项目,根据工作职责要求,实施招标采购;(四)运转。符合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报送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符合学校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工作:1.确定采购方式。2 .编制项目招标公告和招标采购文件。公开竞争性谈判的谈判公告在校园网公告不少于3个工作日(含提问和质疑)。3,成立评审专家组。根据项目情况,提出专家组人员专业结构。监察部门抽取校内、校外专业对口的评标专家,组成评审组。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不得参与评标专家组。4 .开标。招投标工作办公室主持、组织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工作;依据评标专家组的评审结果,宣布入围候选厂家或公司(按评标规则排名)。监察部门全程参与。5 .结果公示。公示评标结果3个工作日(含公告和质疑)。(五)签订合同。公示无异议后,招投标工作办公室拟订合同初稿,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后,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第十四条招投标工作过程中,涉及到需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审批流程为:项目建设部门提出意见,招投标工作办公室会签意见,分管的副组长审批,组长签批。第六章特殊采购方式规定第十五条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供货商或工程项目施工方拥有专利权、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或者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补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项目建设单位书面申请单一来源采购,必须阐述单一来源采购的原因,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在学校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第十三条的采购工作程序执行。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按政府有关规定实施。第十六条补充合同采购方式。(一)原项目经招标采购后,年度内发生同标的相同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在原合同基础上签署补充合同,补充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补充的内容必须在原合同内。(二)补充合同审批程序为:按第十四条执行。(三)补充合同时,货物品牌、型号、价位、售后服务和验收条款等不得变更。第十七条网上商城采购方式(一)商城账号管理各院、系(部)、处(室)、馆、中心授权专人保管网上商城账号和密码,并负责为本部门购买办公用品和耗材。教职员工利用项目经费(教研、科研、人才等)购买教科研用办公用品和耗材,委托其所在部门的“被授权人”帮助购买。更换被授权人,需到招投标工作办公室备案。(一)采购权限范围1 .办公用品及耗材。指采购的常规办公商品(如纸、笔、记事本等低值易耗品),各部门被授权人可以直接从网上商城下单采购。2 .其他设备类商品(如电脑、打印机、家具等商品)。按学校采购程序申请、汇总,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采用“网上商城竞价方式”采购。3 .特殊、急用设备类商品,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网上商城”下单采购。(三)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5万元以下、当期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明确网上商城采购的商品,可以从相同型号商品报价最低的5名供应商(包括电商和本地供应商)中自行选择下单。(四)200元以下的急需用品,如打印机用粉、硒鼓,可以从网上商城入围的供应商中进行线下采购。(五)验收管理1.低值、耗材类商品验收低值、耗材类商品采购不需要签订合同,由采购部门的网上商城授权人和收货人共同负责根据网上商城采购单接收、确认、核对供应商供货单,做好签收、发放等手续。2,设备类商品验收设备类商品5万元以上需要签订合同、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根据采购单和合同接收、确认、核对供应商供货单,做好签收、发放等手续,配合领用人核实商品品牌、型号、规格参数等。(六)支付凭证及方式1.支付凭证:5万元以下的交易项目,采购单位需提供4样材料(网上商城采购单、经采购单位验收签字的供货商提供的供货单、供货商开具的发票及固定资产登记表)报账;5万元以上的竞价(或比价)项目,采购单位需提供5样材料(网上商城采购单、系统自动生成的竞价(或比价)合同、经采购单位验收签字的供货商提供的供货单、供货商开具的发票及固定资产登记表)报账。2.支付方式:网上商城交易项目的支付方式为,采购单位收货之日起45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支付。(七)院内报账程序提供相关支付凭证,按学校报账审批程序支付。(八)协议供货网上竞价和办公用品及耗材等定点采购模式全部停用(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急需物品除外)。从网上商城不能采购到的特殊商品,由招投标工作办公室会同财务处,咨询财政部门,确定合适的采购方式。第十八条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的处置(如拍卖废旧物资设备)也可通过招标采购方式处理。按照国有资产处置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开标、评标、中标和合同第十九条开标和评标分开,学校自行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含3人)单数。项目所属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项目所属部门其他人员可参与评审,但不得担任评审组长。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开标和评标,履行监督职责。第二十条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实施评审,推荐出前三名中标候选人,由采购部门依次确定中标人。学校自行招标项目中标结果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签订合同。第二十一条各项目的采购部门负责执行项目合同的履约建设,督促供应商履行合同,保证供货质量和服务质量。验收按照学校验收管理办法执行。第八章标后监督第二十二条建立标后监督管理联席会议机制,研究解决标后监督管理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招投标工作办公室为联席会议召集人,监察、财务、院办、国资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是标后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对项目的标后监管全面负责,承担法定责任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加强对中标人履约情况的跟踪、检查,对不能正常履约的项目,应当及时向纪检监察、财务、招投标工作办公室报告,特殊情况,标后监督管理联席会议会商形成处理意见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第二十四条监督管理方式分为日常监管和重点检查。第二十五条日常监管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依照职能负责交易项目标后的监督管理:(一)财务处负责采购项目的资金拨付监督管理;(二)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各类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产权交易项目的标后监督管理和资产入库管理;(四)招投标工作办公室负责监督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签订合同等行为,并协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五)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招标采购职责情况。第二十六条招投标工作办公室牵头,联合财务、监察、院办、职能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可对下列项目开展重点检查:(一)采购合同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二)其他需要进行标后监督检查的重大项目。第二十七条标后监督管理主要内容:(一)以他人名义投标;(二)违法转包、分包;(三)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标投标文件一致、是否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备案;(四)货物类项目,是否按合同约定供货,货物清单是否与合同、招标、投标文件一致;(五)服务类项目,是否按约定服务到位,服务质量调查是否“满意(六)交易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标后各方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投诉。举报投诉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牵头调查处理。第九章相关经费保障第二十九条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经费:(一)项目质保金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扣留和支付。(二)招标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产生的支出费用包括:项目论证和项目评审时的专家评审劳务费,专家和工作人员餐饮费等。工作人员不享受专家评审劳务费,但按学校有关规定记录工作量。(三)以上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集中管理。第十章工作纪律第三十条学校组织的各类招标采购活动要严格遵守下述工作纪律:(一)参与招标采购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的规章制度,坚持原贝1.廉洁自律。严禁收受投标人的钱、物和有价证券等;严禁接受投标人或他人以投标人名义举办的宴请或娱乐活动;严禁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徇私情、谋私利;(二)严禁把招标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故意规避招标采购。招标采购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采购项目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招标采购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三)严禁未经招标采购或集体研究,确定供货厂家或施工单位;严禁明招暗定,违规操作;(四)禁止中标单位将其中标的招标采购项目转包给他人,或分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对利用不正当手段和竞争方式进行竞标的投标人,学校一经查实,除取消其投标资格或已中标资格外,报有关部门予以处理;(五)与学校招标采购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学校的各类招标采购活动;(六)各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和近亲属,应主动回避学校的各类招标采购活动;(七)所有参与学校招标采购活动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以任何方式向投标方或他人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采购项目内容有关的信息和资料;(八)对违反上述工作纪律和规定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一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对采购项目采购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各院(系)、处(室)、馆招标采购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学校招投标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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