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docx
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学院按照经济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第三条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二)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三)根据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审定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四)审核通过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五)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第四条各系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本系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教育(生产)实习表现、毕业论文(设计)、课程学习情况,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二)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三)处理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学位事宜。第五条学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由教务科科长完成学院学位委员会交办的日常工作。第六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出席会议成员达到全体三分之二,同意票超过出席成员半数,方为有效决议。第七条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应当达到以下条件:(一)在校学习期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纪律和法律,品德端正。(二)在校学习期间,已完成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各环节的学习,达到规定的教学要求,按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符合毕业条件,各门课程学习成绩优良。(三)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达到学校规定的分数。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对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学位外语考试,可以申请免试:(一)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四级),并已经取得合格证书(或四级达到规定的在校大学生报考六级控制分数线)者;(二)英语专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第二外语课程成绩达到75分者。第九条学校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一般以60分为合格分数线。艺术、体育等类高考入学时要求较低的专业,学位外语考试的合格分数线,可以在学位外语考试分数统计的基础上,经教务处建议、学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于授予学位的当年统一确定该年度艺术、体育等类的学位外语考试合格分数线。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因违反第七条第一款或其它原因,政治思想品德鉴定不合格者;(二)在校期间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者;(三)在校期间课程考试、考查有过作弊行为者;(四)在校学习期间因不及格而重修的必修课程、限制性选修课程,累计达到或超过25学分者;(五)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程、限制性选修课程所取得的平均学分绩点不足2.0者(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保留一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二位数字按四舍五入处理);(六)学生参加学位英语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水平者;(七)按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规定只能结业或肄业者;(八)毕业时按照本条例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以后一律不予补授学位。第十一条对于未能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学院分类给予一定的学位授予机会:(一)因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而未能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如学生本人对错误认识深刻,在校表现优良,在受到处分之后、毕业之前的时间里,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个人排名前三位),学生本人可以另行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系审核、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决定是否授予学位。(二)因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而未能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申请学士学位的办法参照本条第一款执行,但其获得的省级以上表彰奖励,必须与在校期间的学习内容直接相关。(三)因第十条第四、第五、第六款的规定而未能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如学生本人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XX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经重修部分课程,预期能够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学校可根据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意其延长在校学习年限。第十二条根据学位委员会规定,对未获得学士学位而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只发给毕业证书;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发给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第十三条学士学位申请评定程序为:(一)学生根据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二)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本科毕业生的鉴定和成绩等材料,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三)学生处按第十条第一、二款复审“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四)教务处在全面审核“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后,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五)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第十四条本细则从XXXX级本科生开始执行。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