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docx
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学校教职工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进行教学、科研等其他公务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差旅费不包括探亲、看病、转业、调动、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实(见)习等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挂职锻炼、支援工作按照人事处相关规定执行;实(见)习按照教务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校内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出差人员执行出差任务前,应填写XX学院公务出差审批单(可在XX学院财务处网站下载使用)见附表2,并按程序报批。各单位中层副职出差由分管领导审批,各单位中层正职出差经分管领导签批同意后,报院长或书记审批,其他人员出差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教科研、人才项目负责人出差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项目组成员出差经项目组负责人签批后,报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因工作需要多部门联合出差,由牵头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第五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不得使用出租小汽车作为交通工具,交通费凭票报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标准见下表:交通工具、标准、职级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含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厅级及正高职称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其他人员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厅级及正高职称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第六条出差人员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第七条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费用,可凭据报销。第八条出差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原则上乘坐软座,不得乘软卧。以下两种情况,经单位分管财务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1)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2)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第九条出差人员严格按标准乘坐相关交通工具,不得提高标准。因公务需要,确需提高标准的,应提前报分管财务领导批准。第三章住宿费第十条住宿费是指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代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第十一条教职工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1o本校正高职称人员参照厅级标准执行。第十二条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人数、单价等基本信息(发票上无法注明的,需向对方索要住宿清单)。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三条伙食补助费是指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第十五条教职工出差,伙食补助费执行财政部制定分地区补助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1。第五章市内交通费第十六条市内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第十七条教职工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第十八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第十九条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由单位派车的,不再另行补助市内交通费。第六章参加会议、培训差旅费第二十条教职工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和培训费的相关制度。会议、培训期间,举办方提供伙食的,伙食补助费不再发放。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第七章其他第二十一条学生代表学校到单位常驻地以外参加各项比赛、竞赛、教科研活动,乘坐交通工具及住宿标准可参照其他人员标准执行。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可按标准减半执行。第二十二条学生代表学校到单位常驻地以外从事“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发生的往返学校与目的地之间的交通费凭发票据实报销,活动期间住宿费按不高于80元/人.天标准凭发票报销;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按差旅费相关规定标准减半执行。第二十三条教职工因公到谯城区所辖乡(镇)(不含谯城市区)出差,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且无法取得正式税务发票(电脑机打发票),采取定额补贴形式,每次往返补助车费30元/人,因路途较远中午确实不能回单位的,给予伙食补助50元/人.天,不享受市内交通费补助。以上补助不再凭发票报销,直接在差旅报销单车船费、伙食补助费栏对应填列。学生参加教科研、团学等活动参照执行。第二十四条学生到市区参加各项活动,市内交通费补助不超过8元/人.天(以实际发生为准),报销时附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照片、新闻报导等)。第八章报销管理第二十五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第二十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出差当天往返的机场大巴、地铁费用凭据报销。出差人员不得使用外单位车辆或私家车辆出差,除文件规定的公共交通工具外,学校不予报销自行安排车辆的有关费用。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第二十七条差旅费报销原则上遵循“一事一报”的原则,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一次性报销全部出差费用。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和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住宿清单、公务卡刷卡小票等凭证,参加会议、培训等活动需附会议或培训通知(收取会议、培训费的单位必须是文件或通知中指定的单位);其他活动需提供主管部门下发的活动方案、系(部)活动方案、能证明所到达出差目的地的凭据(如照片、新闻报导等)等相关支撑材料。不同单位人员共同出差的,应由牵头部门人员统一办理报销手续;院领导差旅费,由随行驾驶员或院办公室代为报销。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结算。第二十八条财务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包干使用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打卡发放。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出差人员出差确因住在自已(亲戚)家里或地处偏远地区等原因,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出差当天往返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自带车辆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第二十九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确因开展公务发生的打印、复印、传真、寄送等费用,由出差人员据实写出情况说明并经所在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须随差旅费同时报销。第三十条实际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用而车船票遗失的,需提供书面情况说明、订票记录或购票凭证、付款记录等证明材料,经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住宿费发票遗失的,需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原住宿酒店出具的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复印件方可报销。第三十一条确因工作业务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或者校外人员来校交流、业务指导或赴外地参加调研,需报销校外人员差旅费的,经分管领导批准,按照学校相应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费。邀请来校参加会议的,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按照会议费管理规定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第三十二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境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因公出国(境)境外的食宿交通费,按XX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经批准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学习),7天以内(含7天),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销,15天以内(含15天),伙食费减半执行,15天以上,按人事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天数以会议、培训(学习)文件通知规定天数为准。第三十三条学校公务用车驾驶人员离开本市接送有关专家当日往返的,按出差1天给予伙食补助费。若一天多次离开本市往返接送有关专家的,按出差1天给予伙食补助费。第三十四条因特殊原因需包车出差的伙食补助费应与包车费一并报销;包车必须事先按程序报备。第九章监督问责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加强对教职工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第三十六条学校纪检监察处不定期开展差旅费的专项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一)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五)转嫁差旅费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的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XX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院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