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实验实训室(中心)管理办法.docx
学院实验实训室(中心)管理办法为适应学校本科教学发展的需要,强化学校实践教学管理队伍建设,提升实践教学的管理水平,根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践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一、管理队伍第一条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结构合理的实践教学管理队伍。采取校、院(系)两级管理,由教务处统筹,以院(系)为主的管理模式。管理队伍人员包括:院(系)责任领导、实验实训中心负责人、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实验实训教学人员。第二条人员确定与聘任。院(系)责任领导、实验实训中心负责人(专、兼职实验员)、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由各院(系)上报,教务处备案,学校印发文件确定。为保证管理队伍的相对稳定,专职实验员按岗位设定,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一年一聘,保证所有实验实训室全部覆盖。实验实训教学人员根据每学期课务分工确定。二、人员责任第三条院(系)责任领导职责1 .全面负责本院(系)实验实训室的建设、实验实训教学运行、安全和卫生管理工作。2 .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组织编写制订实验实训教学大纲、实验实训教学计划、实验实训指导书,督促实验教学教师按时保量完成相关课程的实验、实训教学任务。3 .根据本部门的工作情况提出合理的建议并安排落实。4 .协调处理其他实验实训教学方面的工作。第四条实验中心负责人(专、兼职实验员)职责1 .负责实验实训室建设以及仪器设备购置有关工作,包括项目建设参数确定,程序运转,与供货企业的沟通、协调等。2 .负责本院(系)校内实验实训室的资料保管。包括仪器设备的采购资料、仪器设备的附属资料、实验实训室教学的相关资料等。3 .负责本院(系)实验实训耗材的申报、购买、管理和使用。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管理,有详细的使用记录。4 .按实验教师要求做好实验准备工作,保证实验实训室教学的正常开展。5 .整理汇总本院(系)实验实训课程信息,监督本院(系)实验实训室的使用及课程开设情况,及时向本院(系)分管领导反馈相关情况。6 .其他涉及到校内实验实训室管理及使用方面的工作。第五条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职责1 .实验实训室管理员是直接负责实验实训室的责任人,具体负责实验室的各项具体工作,拟定实验实训室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实验实训教学的正常运转。2 .负责设备的正常维护,使其账物相符率达100%;及时维修、保养,使仪器设备达到95%的完好率。3 .管理、登记、整理使用过程记录,包括实验实训室台账、使用记录、维修记录等资料,及时归档、存档。4 .对教师和学生提出的教学大纲范围规定之外的实验要求,及时向院(系)负责人报告,正常情况下意见反馈应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5 .负责室内卫生和治安工作:做到实验室内保洁用具、仪器设备整齐;桌面仪器无灰尘,地面无积水,无纸屑;门窗、墙面、管道、开关板、电闸、线路上无积灰;做到实验室无破损、无危漏隐患,门窗、玻璃、锁、搭扣完整无损;实验台、凳、架等无丢失,无破损。6 .提醒实验课教师做好实验情况登记工作,实验结束后要求指导老师登记并签名。7 .提高防盗安全意识,待室内人员全部离开实验室后,仔细检查实验室门窗锁扣情况,并切断室内电源才能离开实验室。如违反实验室或学校规定,导致仪器设备损坏、丢失,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经济处罚。8 .负责实验实训室的防火防盗安全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尤其是检查水、电源、插座等有无安全隐患。9 .配合专职实验员做好实验实训室工作档案及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第六条实验实训教学人员职责1.自觉遵守实验实训室各项管理规定,并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实验实训室各项管理规定。1 认真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实验实训教学任务,编写实验实训教学大纲、拟定实验实训教学计划。3 .做好实验实训教学过程的前、中、后三个环节的工作。教学前做好实验实训准备工作,教育学生注意实验实训操作安全;教学中认真指导学生完成实验实训任务;教学后做好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的整理和归位,做好相关记录。4 .离开实验实训室前,检查水电、关好门窗等,交送钥匙。5 .其他学校关于教学人员规定。三、考核按学校相关教学管理规定每学期两次考核(期中和期末),重点考核的对象是实验中心负责人(专、兼职实验员)和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由教务处拟订考核评价标准,组织实施。四、待遇第七条管理人员待遇对于考核合格者,按下列标准发放相关津贴。考核不合格的,按考核标准细则实施。1 .院(系)负责人不另外享受管理津贴。2 .专职实验员,按学校相关文件,享受管理人员津贴。非专职实验员岗位,从事专职实验员工作的参照专职实验员对待,承担相应责任,享受相应待遇。3 .无专职实验员的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按以下标准对待:每室每学期给予20标准课时补助。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管理实验实训室不得超过3个,超过3个按3个实验实训室进行补助。如全学期该室没有实验教学任务,该室补助减半,但管理责任仍需承担。五、附则第八条本办法中涉及的有关细则,由教务处协同相关部门另行拟订、印发、执行。第九条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