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梅镇财政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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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梅镇财政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洪梅镇财政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工程的全过程管理,规范工程变更审批程序,完善工程管理制度,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障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建设工程变更是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等任何一方根据工程特性提出,由工程设计变更、材料设备换用、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改变以及其他实质性变更所引起的工程性质、工程内容、工程量等变化。第三条本规定的对象是使用镇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以镇作为实施主体和受委托作为代建单位的项目。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和市镇财政资金补贴的项目,以村(社区)为实施主体的,由农村集体经济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监督实施。第二章变更提出及审查第四条建设工程的设计应详尽细致、统筹考虑,并进行充分论证。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按图施工,以不变更为基本原则。若确需变更的,必须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并按有关程序实施。第五条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一)设计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缺陷时,需填写工程变更申请表,出具变更图纸,经镇审批同意后,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设计变更通知单作为施工图的修改与补充文件,与施工图具有同等作用。(二)设计变更通知单由项目技术负责人或设计院总工审查批准并加盖设计院公章后方可生效。第六条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一)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需要变更的情况时,应向监理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申请(如涉及工程没有监理单位的,应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申请),填写工程变更申请表,并编制工程数量计算及费用估算表。(二)监理单位收到工程变更申请表、工程数量计算及费用估算表后,应按时间顺序对表格进行编号(相对应的两表编号相同),并在24小时内完成初审。初审后,再由建设单位审核变更申请,不同意变更申请的,签署意见后退回给提出单位;同意变更申请的,应由监理单位及时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设计单位等参建各方召开现场会议进行讨论,并形成工程变更现场会议纪要。(三)依据工程变更现场会议纪要,或经镇审批同意后,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第七条建设单位提出的变更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的,由设计、监理单位核实后,填写工程变更申请表,委托施工单位编制工程数量计算及费用估算表,经镇审批同意后,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上述所有的工程变更,每一项分部分项工程原则上只能变更一次,无特殊理由不得进行多次变更,同一位置增减变更应按一次性处理。由于设计单位原因不出具变更通知,但确须变更的,可由建设单位组织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单位出具变更意见,并按相关程序报批。第三章变更审批第八条任意一方提出工程变更并完成审查后,由设计单位将变更图纸报送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变更申请表、工程数量计算及费用估算表和变更图纸等材料,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召开工程变更审核会议,对工程变更进行审核。第九条变更初审通过后,根据项目单项变更预算以及累计变更总额的不同,镇实行分级审批管理制度。(一)单项变更项目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下且变更项目累计变更金额之和不超合同价10%的,由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组织工程建设单位集体会议研究,必要时邀请镇财审中心人员、有关技术顾问、行业专家等参与,以工程变更会议纪要、工程变更估算表和图纸为备案依据,报镇财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二)单项变更项目金额在20万元以上,IOO万(含)以下且变更项目累计变更金额之和不超合同价10%的,或在分管领导审批权限内,项目累计变更金额之和每次超过一百万时,由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按第九条第(一)款的流程组织建设单位集体会议研究,再报镇城建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同意后实施。(三)单项变更项目金额在IOO万元以上,400万元(含)以下的,或变更项目累计变更金额之和超合同价10%以上的,由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按第九条第(一)款的流程组织建设单位集体会议研究,再报镇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后实施。(四)单项变更项目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按第九条第(一)款的流程组织建设单位集体会议研究,再报镇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实施。(五)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增减工程在概算10%范围内,原则上不能突破。如确有特殊情况的,超10%的每一宗增减工程均需报镇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确认后实施。(六)对于已批准预算累计超过投资规模的,由建设单位将工程变更及投资规模调整的相关资料送镇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核后,呈镇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审议通过后,由建设单位向立项主管部门按原报批程序办理立项调整手续。每个工程项目原则上只允许调整一次投资规模。(七)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在施工图深化过程中,出现施工图偏离初步设计的情况,经建设单位组织各方论证后,将有关深化情况报镇城建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按有关规定调整。区别于一般工程类项目,工程总承包(EPe)项目编制预算后,必须严格控制预算的执行,原则上不能超出概算,超出概算的必须以“一事一议”方式报镇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第十条对于镇委、镇政府有特殊要求的紧急工程或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发生的情况下,需立即处理的工程变更,采取如下方式审批:(-)单项变更工程投资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负责人以现场会议纪要形式确定,先行实施后在15个工作日内补办完善变更手续。(二)单项变更工程投资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领导以现场会议纪要形式确定,先行实施后在15个工作日内补办完善变更手续。凡属特殊情况下处理的工程变更,在实施以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正常的工程变更程序完善相关的审批程序。第四章变更实施及管理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变更的管理,对于合同内的同一单项工程由相同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应按一个单项变更工程计价,严禁拆分工程变更规避审批程序。第十二条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变更时,应事先实行技术经济分析,优化变更方案。涉及规范、标准重大改变以及建设规模调整的工程变更,需按规定程序报建设项目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第十三条工程变更必须经审批同意后方能实施,并由监理单位签发工程变更令,监督施工单位实施。第十四条工程变更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必须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验证计量并签发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单,作为工程变更的结算依据。第十五条根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单确认的工程量,施工单位应作出变更结算,并在5个工作日之内上报监理单位复核,经监理单位复核后2个工作日内上报建设单位。第十六条施工现场签证工作规定(一)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进行现场签证。(二)施工单位提出现场签证要求时应提交施工纪录、测量资料、工程量计算图式及计算过程、审核确认的施工前中后影像或照片等有关资料。(三)工程变更经批准后,其增加的工程量,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共同进行现场签证。(四)工程变更如有减少工程量的,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在工程变更完成后7天内提出现场签证。(五)工程变更全部或分项、分段施工完成后7天内,隐蔽工程覆盖前,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单位提出签证要求,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进行现场签证,共同确认变更增减工程量。(六)土石方开挖、回填材料回填前,应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共同核实工程量,否则不予确认。(七)以下情况不予签证:1、缺乏合同依据,无变更手续的工程量;2、超过批准变更范围的工程量;3、已覆盖未经核实的隐蔽工程量;4、质量不合格的工程量;5、逾期不提出签证要求的工程量。第十七条工程变更后,经建设单位确认,工程变更已经全部或分项施工完成,但变更手续仍未完善,可申请临时签证,以便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并及时补办正式签证手续。第十八条工程签证资料管理应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严格按基建工程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归档。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有专人管理工程签证等资料档案。签证资料的审核人与保管人应由不同人员担任,签证资料应安全保管。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工程签证问责制度,实行责任追究,防止工程管理人员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第二十条对于工程总承包(EPe)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合同和招标文件中约定风险合理分担的条款,对于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配置及核心工艺流程的改变才可以给予办理变更手续;对于承包单位自身的设计、采购及施工等存在缺陷而引起的修正、调整和完善,应不予办理变更增加工程手续。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属于市财政投资项目管理范围的按照市相关变更办法执行。属镇属企业作为建设单位的工程变更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镇财政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镇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过去制定的文件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规定为准。附件:(一)工程变更审批签证流程图;(二)工程变更申请、审批报告,包括:1 .工程变更申请表(表一);2 .工程变更审批表(表二);3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单(表三);4 .工程数量计算及费用估算表(表四);5 .工程变更令(表五);6 .工程变更现场会议纪要(表六);7 .特殊情况的工程变更现场会议纪要(表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