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复制推广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任务清单(20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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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复制推广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任务清单(2022).docx
附件浙江省复制推广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任务清单(征求意见稿)序号改革事项国办发202235号相关要求及内容我省落实举措一、进一步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1开展“一照多址”改革(非试点地区可参考借鉴)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领域外,对于市场主体在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属于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的,允许在营业执照上加载新设立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免于分支机构登记,实现“一张营业执照、多个经营地址”。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同一地级及以上城市范围内,探索开展企业跨县(市、区、旗)“一照多址”。改革后,相关部门加强事后核查和监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同一地级及以上城市范围内,探索开展企业跨县(市、区)“一照多址”,优化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2便利企业分支机构、连锁门店信息变更(非试点地区可参考借鉴)大型企业分支机构办理人员、经营范围等不涉及新办许可证的信息变更时,在同一地级及以上城市范围内可实行集中统一办理。深化企业信息变更“同城通办”改革,依托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对不涉及前置许可、新办许可的大型企业分支机构、人员信息、经营范围变更事项,实现“集中受理、就近领照3清除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对外地企业设置的隐性门槛和壁垒(在全国推行)清理取消要求投标单位必须在项目所在地或采购人所在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等排斥外地投标人的行为,同步完善与统一开放的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市场相适应的监管模式。全面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议要求,持续开展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有违公平竞争的清理整治工作。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号),完善监管方式,加强示范文本、评标专家、信息发布、文件目录等规范管理,推动市场主体信息共享。4推进客货运输电子证照跨区域互认与核验(在全国推行)推进各地制作和发放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客、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客、货运)、道路运输证(道路客、货运)等3类电子证照全国互认,执法检查部门通过电子证照二维码在线核验、网站查询等方式核验电子证照真伪。在3类交通运输领域电子证照与国家数据联调的基础上,根据国家部委部署,推进电子证照全国互认,推动电子证照多场景应用。二、健全更加开放透明、规范高效的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孔制5拓展企业开办“一网通办”业务范围(在全国推行)将员工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等环节纳入“一网通办”平台,实现申请人一次身份认证后即可“一网通办”企业开办全部服务事项,并在设立登记完成后可随时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办理任一企业开办服务事项。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发票、电子签章同步发放及应用,方便企业网上办事。推动电子营业执照在税务、社保、公积金等政务服务领域应用,全省实现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和电子发票同步发放。6进一步便利企业开立银行账户(在全国推行)探索整合企业开办实名验证信息、企业登记信息和银行开户备案信息,自然人、法人等通过线上平台申请营业执照时,经企业授权同意后,线上平台将有关基本信息和银行开户预约信息实时推送给申请人选定的开户银行,开户银行生成企业账户预约账号,并通过线上平台推送给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户银行根据预约需求,按规定为企业开立账户后,及时将相关信息通过线上平台推送至相关部门。持续完善企业预约银行开户系统,实现电子营业执照等涉企信息的共享,支持企业注册登记同步申请办理税务、社保、公积金代扣代缴业务,并通过加盖企业电子印章的模式在线完成签约。7优化律师事务所核名管理(在全国推行)允许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律师管理系统同司法部全国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律师事务所名称数据库进行对接,对申请人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名称,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作出名称预核准决定并报司法部备案,缩短核名时限。在落实国家部委部署,省部数据库对接的基础上,持续做好律师事务所核名管理工作。8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非试点地区可参考借鉴)通过相关部门数据共享,建立标准化住所(经营场所)数据库,实现房屋产权证明、不动产权证书编号、路名等信息在线比对核验;建立健全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在便利住所登记的同时,防范虚假住所等突出风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率先推动房屋建筑编码统化、标准化,为各类不动产权登记、管理、运用做好数据支撑,省级相关部门及时总结经验,适时推广。9推行企业登记信息变更网上办理(非试点地区可参考借鉴)通过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完成登记注册的企业,可通过平台实现全程网上办理变更手续,企业登记的变更信息同步推送至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在办理后续业务时不再要求企业重复提交。持续深化企业变更“一件事”改革,优化“一网申请、同步推送”办理。10推行企业年度报告“多报合一”改革(非试点地区可参考借鉴)相关部门可依法依规共享企业年度报告有关信息,企业只需填报一次年度报告,无需再向多个部门重复报送相关信息,实现涉及市场监管、社保、税务、海关等事项年度报告的“多报合一持续深化杭州、宁波等地“多报合一”改革,加快全省推广。11探索建立市场主体除名制度(非试点地区可参考借鉴)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市场主体,商事登记机关可对其作出除名决定。除名后,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完成清算、办理注销登记,且不得从事与清算和注销无关的活动。被除名期间市场主体存续,并可对除名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支持深化杭州市场主体除名制度试点,探索市场主体阶梯式出清机制,适时推广。12进一步便利破产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财产信息(在全国推行)允许破产管理人通过线上注册登录等方式,经身份核验后,依法查询有关机构(包括土地管理、房产管理、车辆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社保等部门和单位)掌握的破产企业财产相关信息,提高破产办理效率。加强府院联动,全面推广“企业破产一件事”应用。推进“破产智审''系统与土地管理、房产管理、车辆管理、市场监管、社保等部门数据共享,实现破产管理人资产查询便利化。13进步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非试点地区可参考借鉴)允许破产企业的相关权利人推荐破产管理人,并由人民法院指定。出台破产管理人工作指引,进一步完善管理人选任机制,形成债务债权人推荐、法院指定、业绩考评相结合的管理人选任方式。三、持续提升投资和建设便利度14推进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非试点地区可参考借鉴)在土地供应前,可开展地质灾害、地震安全、压覆矿产、气候可行性、水资源论证、防洪、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评估,并对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对象、古树名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线等进行现状普查,形成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清单,在土地供应时一并交付用地单位。相关单位在项目后续报建或验收环节,原则上不得增加清单外的要求。改革后,相关单位提升评估的科学性、精准性及论证深度,避免企业拿地后需重复论证。同时,当项目外部条件发生变化,相关单位及时对评估报告等进行调整完善。全面推行区域评估制度,实现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平台环评、能评、压覆矿、地质灾害、水土保持、防洪评估、水资源论证、雷电灾害、地震、文物保护等区域评估全覆盖,动态更新区域评估事项审批负面清单。15分阶段整合相关测绘测量事项(非试点地区可参考借鉴)按照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原则,分阶段整合优化测绘事项,推动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勘测定界测绘、宗地测绘合并为一个测绘事项;将工程建设许可与施工许可阶段房产预测绘、人防面积预测绘、定位测量、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正负零检测等事项,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进行整合;将竣工验收阶段竣工规划测量、用地复核测量、房产测量、机动车停车场(库)测量、绿地测量、人防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等事项,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进行整合。加快统一相关测绘测量技术标准,实现同一阶段“一次委托、成果共享“,避免对同一标的物重复测绘测量。在全面实现分阶段整合相关测绘测量事项的基础上,拓宽测绘改革领域,进一步将建设、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涉及测绘的所有事项全部纳入改革范围。优化测绘技术标准体系,制定浙江省“多测合一''测量技术规程。建立全省统一的测绘中介机构服务库。迭代“浙里建''重大应用开发测绘数字化管理服务场景,为“多测合一”改革提供数字化支撑。16推行水电气暖等市政接入工程涉及的行政审批在线并联办理(非试点地区可参考借鉴)对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等市政接入工程涉及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绿化许可、涉路施工许可等实行全程在线并联办理,对符合条件的市政接入工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管理。改革后,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加强抽查核验力度,对虚假承诺、违反承诺等行为实行惩戒。进一步深化水电气暖等市政接入工程涉及的行政审批在线并联办理,进一步推广投资在线平台3.0中联合审批模块应用,明确相关审批部门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市政接入工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强化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17开展联合验收“一口受理”(在全国推行)对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口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牵头协调相关部门限时开展联合验收,避免建设单位反复与多个政府部门沟通协调。完善联合验收协调机制,迭代投资在线平台3.0联合验收模块和“浙里建重大应用,实现企业可在线自主申请联合验收各项内容,相关部门“一口受理”、后台分发,同步办理,提高验收申请便利度。18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方式(在全国推行)对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根据项目类别科学合理确定纳入联合验收的事项,原则上未经验收不得投入使用的事项(如规划核实、人防备案、消防验收、消防备案、竣工备案、档案验收等)应当纳入联合验收,其他验收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并综合运用承诺制等多种方式灵活办理验收手续,提高验收效率,减少企业等待时间,加快项目投产使用。改革后,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对未纳入联合验收的事项也要依申请及时进行验收,并优化验收流程,对验收时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建设单位整改。将未经验收不得投入使用的事项(如规划核实、人防备案、消防验收、消防备案、竣工备案、档案验收等)纳入联合验收范围,逐步扩充联合验收事项清单,同步迭代投资在线平台3.0联合验收模块和浙里建'重大应用,提高验收效率。19简化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非试点地区可参考借鉴)对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现场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即视为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在线获取验收结果,企业无需再单独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进一步强化投资在线平台3.0联合验收模块和“浙里建''重大应用系统对接。实现联合验收后,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自动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加强联合验收与不动产登记业务联动,将企业不动产登记前置文件、数据推送至不动产登记部门,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产权证书。20对己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开展单独竣工验收(在全国推行)对办理了一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可采用单独竣工验收方式,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可单独投入使用。改革后,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加强风险管控,确保项目整体符合规划要求和质量安全。探索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核实创新做法,加强风险管控,落实质量安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总结杭州开展以工业项目为主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改革探索经验,适时推广试点做法。四、更好支持市场主体创新发展21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和质物处置机制(在全国推行)健全政府引导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综合运用担保、风险补偿等方式降低信贷风险。探索担保机构等通过质权转股权、反向许可、拍卖等方式快速进行质物处置,保障金融机构的融资债权。推广“知识产权质押+保证保险皿银行+政府基金担保+专利权反担保”“银行+科技担保公司+专利权反担保”“知识产权证券化”等融资模式,创新完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推进知识产权大数据评估,探索专利收储及“做市商”制度,拓宽知识产权资产变现途径,保障金融机构债权。深化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线上办理全流程无纸化国家试点,提高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效率。22优化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信息变更管理模式(在全国推行)在科技部门线上信息服务系统中增设国家备案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信息变更申请、审批和修改功能,增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所属区域变更修改功能。对于名称、场地面积、经营场所等信息变更,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即可变更,并将变更信息推送至国家科技主管部门。国家科技主管部门对相关信息变更的情况开展抽查检查和事中事后监管。持续优化”企业成长在线”应用,在“入驻孵化”模块上线企业主体名称、场地等各类信息变更申请、审批修改等功能,加快全省推广应用。五、持续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23优化进出口货物查询服务(在全国推行)利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为企业提供本企业进出口货物全流程查询服务。经企业授权和“单一窗口”平台认证,企业申报信息及海关部门处理结果信息可为金融机构开展融资、保险和收付汇等服务提供信用参考。优化企业进出口货物全流程查询、融资等服务功能,推动更多企业业务系统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互通。24加强铁路信息系统与海关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共享(在全国推行)加强铁路信息系统与海关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共享,实现相关单证电子化流转,大力推广铁路口岸“快速通关”业务模式,压缩列车停留时间,提高通关效率。持续深化铁路与海关信息系统数据交换共享,优化铁路“快速通关”服务。25推进水铁空公多式联运信息共享(在全国推行)打破制约多式联运发展的信息壁垒,推进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运输环节信息对接共享,实现运力信息可查、货物全程实时追出台深化“四港”联动发展推进运输结构优化实施方案任务清单,迭代“四港”智慧物流云平台,上线多式联运的智能路径优选等功能,实现物流踪等,促进多种运输方式协同联动。信息全程可视可查、一站式统一服务。26进一步深化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两步申报”、“船边直提''、“抵港直装”等改革(在全国推行)推行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两步申报”措施。在有条件的港口推进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深化通关业务改革,扩大“提前申报”“两步申报”业务覆盖面,持续优化“直装直提”模式。27探索开展科研设备、耗材跨境自由流动,简化研发用途设备和样本样品进出口手续(非试点地区可参考借鉴)探索制定跨境科研用物资正面清单,对正面清单列明的科研设备、科研样本、实验试剂、耗材等科研物资(纳入出入境特殊物品风险管理的除外)实行单位事先承诺申报、海关便利化通关的管理模式,简化报关单申报、检疫审批、监管证件管理等环节。对国外已上市但国内未注册的研发用医疗器械,准许企业在强化自主管理、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口,海关根据相关部门意见办理通关手续。探索建立跨境科研用物资正面清单,在生物材料等领域率先实施,逐步扩充清单内容。综合运用通关一体化、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模式,提高清单物资通关效率。全面深化科技-海关协同机制,推进免税仪器开放共享。六、维护公平竞争秩序28清理设置非必要条件排斥潜在竞争者行为(在全国推行)清理取消企业在资质资格获取、招投标、政府采购、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的差别化待遇,清理通过划分企业等级、增设证明事项、设立项目库、注册、认证、认定等非必要条件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落实我省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重点任务措施清单,全面清理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29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改革(非试点地区可参考借鉴)拓展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功能,推动平台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信息共享,实行在线提交发票和工程款支付网上查询;加快推进开标评标、合同签订和变更等事项网上办理,实现招标投标及合同管理全线上办理、全环节留痕。探索招投标交易平台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信息共享,进一步提高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水平。加快数字化招标平台和CA签章互认、数字保函、远程异地多点评标等建设。30优化水利工程招投标手续(在全国推行)推行水利工程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同步发售或者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取消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条件中“监理单位已确定“的条件。在落实水利工程招投标试点举措的基础上,持续优化服务。七、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监管31在部分领域建立完善综合监管机制(在全国推行)理顺成品油、农产品等领域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责任部门,统一行业监管标准。根据国家部委部署,进一步完善油品管理体制机制,推动食用农产品乡镇网格化管理。32建立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监管链(非试点地区可参考借鉴)在市场主体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行政许可及接受日常监管、公共服务过程中,及时全面记录市场主体行为及信用信息,在此基础上推进分级分类“信用+智慧”监管,实现企业信用信息全方位公示、多场景应用、全流程追溯。持续迭代升级、推广运用“浙江企业在线”,开展市场主体行为数据治理,率先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全面记录主体行为和公共信用信息。完善行业信用监管模型,拓宽行业监管领域。33在部分重点领域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机制(在全国推行)在食品药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医疗卫生等重点领域,建立完善全链条、全流程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能。依托“浙食链”应用,构建全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体系,持续推进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落实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管理机制,建设推广“浙里环评'“'环保e企管”等应用,强化企业从环境准入的前期服务到持证排污的全过程管理。建立水土保持领域的全流程监管机制,深化卫生健康监管领域非现场监管,不断完善监测预警体系,推动执法监管从多跨协同处置向预警预测主动干预转变。完善食品药品、环境保护、医疗卫生等重点领域的信用评价模型,实施分级分类监管。34在税务监管领域建立“信用+风险''监管体系(非试点地区可参考借鉴)探索推进动态“信用+风险”税务监控,简化无风险和低风险企业的涉税业务办理流程,提醒预警或直接阻断高风险企业的涉税业务办理,努力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全方位提高税务执法、服务和监管能力。加快推广“智能注销一网通”应用。持续完善风险任务统筹职能,丰富涉税风险信息来源,优化风险分析模型,逐步拓展涉税业务动态“信用+风险''监管场景。35实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电子化管理(非试点地区可参考借鉴)制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电子证书,在纸质证书样式基础上加载聘用、违规行为等从业信息,实现与纸质证书并行使用。通过数据交换等方式将相关信息汇聚到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平台并在线公示,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全面推广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电子证书做法。完善纸质证书加载信息,同步生成电子证书,实现并行使用。八、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36建立健全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在全国推行)探索建立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由地方人民法院定期将涉及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定向推送给政务诚信牵头部门。政务诚信牵头部门负责协调推动有关单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持续完善公职人员涉执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归集。健全府院联动机制,做好政务诚信诉讼执行案件协调、执行信息跟踪入库等工作,形成闭环,更好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37畅通知识产权领域信息交换渠道(在全国推行)建立商标恶意注册和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快速处置联动机制。开展商标专利巡回评审和远程评审。建立全省非正常专利申请快速处置联动机制。根据国家部委部署,落实商标恶意注册、商标专利巡回评审和远程评审等工作。九、优化经常性涉企服务38简化检验检测机构人员信息变更办理程序(在全国推行)检验检测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由检验检测机构自行修改资质认定系统人员信息,不需再到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在实现检验检测机构自行修改资质认定系统人员信息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自我声明程序。39简化不动产非公证继承手续(在全国推行)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材料查验,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需到场,无需提交第二顺序继承人材料。登记申请人应承诺提交的中请材料其实有效,因承诺不实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探索推动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继承或遗赠业务时,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就无需第二顺序继承人到场和提交第二顺序继承人材料。由登记申请人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40对个人存量房交易开放电子发票功能(非试点地区可参考借鉴)推行个人存量房交易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服务,允许自然人网上缴税后获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动实现全业务流程网上办理。深化完善线下代开存量房交易电子普通发票试点,加快全省复制推广。41实施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纳税费(非试点地区可参考借鉴)推进全业务类型“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实施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纳税费“一窗受深化不动产登记“一件事”改革,实现税款与不动产登记费线下一窗收、线上一次收。“一网通办”理、并行办理加快实施网上缴纳税费,推行税费、登记费线上一次收缴、后台自动清分入账(库)。42开展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地籍图可视化查询(非试点地区可参考借鉴)依托互联网拓展不动产登记信息在线可视化检索和查询服务,任何人经身份验证后可在电子地图上依法查询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限制状况、地籍图等信息,更大便利不动产转移登记,提高土地管理质量水平。推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地籍图等信息查询便利化改革。43推行非接触式发放税务UKey(在全国推行)探索向新办纳税人非接触式发放税务UKey,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免费申领税务UKeyo为全省纳税人免费邮寄税务UKEY,稳步推广电子发票,进一步优化企业办税服务。44深化“多税合一呻报改革(非试点地区可参考借鉴)探索整合企业所得税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表,尽可能统一不同税种征期,实现多税种“一个入口、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进一步压减纳税人申报和缴税的次数。持续优化完善企业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功能,探索更多税(费)种合并申报。45推行全国车船税缴纳信息联网查询与核验(在全国推行)向保险机构依法依规开放全国车船税缴纳情况免费查询或核验接口,便于车辆异地办理保险及缴税。加快省内车船税异地查验测试,推进全省车船税完税数据向保险机构开放,提升车辆保险异地办理、缴税便利化。46进一步拓展企业涉税数据开放维度(在全国推行)推动地方税务局的欠税公告信息、非正常户信息和骗取退税、虚开发票等高风险纳税人名单信息,以及税务总局的行政处罚类信息等共享共用,进一步提高征管效能。持续做好欠税、非正常户等数据共享归集。进一步完善地方数据接口功能,及时获取税务总局行政处罚类信息,做好监测分析,提高征管效能。47对代征税款试行实时电子缴税入库的开具电子完税证明(非试点地区可参考借鉴)允许各地在实现代征税款逐笔电子缴税且实时入库的前提下,向纳税人提供电子完税证明。推广使用电子税务局代开发票,拓展浙江税务APP功能,支持纳税人通过移动端申请代开发票并开具电子完税证明。48推行公安服务“一窗通办“(非试点地区可参考借鉴)建设涉及治安、户政、交管等公安服务综合窗口,实行“前台综合收件、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推进更多事项实现在线办理。深化“一窗通办''改革,全面建成全省公安机关政务服务(网办)中心,进一步提升办件数量和质量,优化办理体验,提升警务效能。49推行企业办事“一照通办,(非试点地区可参考借鉴)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数据共享等方式归集或核验企业基本信息,探索实行企业仅凭营业执照即可办理部分高频审批服务事项,无需提交政府部门通过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其他材料。持续推进准入准营“一件事”改革,同步系统改造,推动更多高频证照集成办理。50进一步扩大电子证照、电子签章等应用范围(非试点地区可参考借鉴)在货物报关、银行贷款、项目申报、招投标、政府采购等业务领域推广在线身份认证、电子证照、电子签章应用,逐步实现在政务服务中互通互认,满足企业、个人在网上办事时对于身份认证、电子证照、加盖电子签章文档的业务需求。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数据共享枢纽,支撑系统互联互通,推动政务数据有序共享。鼓励认证机构在认证证书等领域推广使用电子签章。支持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企业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在线获取企业、个人办理业务所需的证照信息。进一步推动省级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依托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全国范围的共享应用和互信互认。(省大数据局、省公安厅)加快推进电子证照集成展示,拓展电子营业执照在银行贷款、项目申报、招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应用场景。支持银行机构在贷款领域应用电子签章。(省市场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浙江银保监局)在招投标领域实现全省CA互认,试点“浙里办”法人证书应用。(省发展改革委)依托政采云平台,推动政府采购跨省域协同,电子证书跨省互认。(省财政厅)依托省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IRS),加强证照信息共享,推动水电气报装系统在线获取企业、个人办理业务所需的证照信息。(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大数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