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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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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深圳经济特区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小汽车的保有量增量实行调控,对小汽车登记实行指标管理。指标证明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取得。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小汽车注册登记、转让登记、变更登记等登记业务时,应当提交相应的指标证明文件和有关材料。第二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小汽车保有量增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负责受理指标申请、归集资格审核结果、组织指标配置、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等工作。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商务局、深圳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汽车保有量增量调控管理相关工作。第三条小汽车指标按照配置方式分为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增量指标通过摇号、竞价方式配置或按规定直接申请取得,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按规定申领取得。单位或个人可申请取得小汽车指标的条件、情形,由市政府规定。小汽车指标应明确可以办理登记的具体车辆或车辆类型,具体情形由市政府另行规定。第四条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内增量指标配置额度、分配比例以及分配方式的确定与调整,由市政府根据道路承载能力、大气环境保护等实际情况制定方案实施。第五条小汽车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以摇号方式获得的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自有效期届满次日起,指标获得者两年内不得申请增量指标。单位或个人申请小汽车指标时,应按规定提交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方式申请或取得小汽车指标。指标证明文件仅限指标获得者用于办理小汽车登记,不得租赁、抵押、买卖、转让小汽车指标。第六条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小汽车指标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予以警告;已获得指标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撤销其小汽车指标;指标已使用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6个月内将对应的车辆办理转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每个指标处5万元罚款,并不再办理其相关指标业务直至其按要求办理转移或注销登记。买卖、变相买卖小汽车指标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予以注销指标,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再受理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指标申请。指标已使用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6个月内将对应的车辆办理转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每个指标处以5万元罚款,并不再办理其相关指标业务直至其按要求办理转移或注销登记。租赁、变相租赁小汽车指标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予以注销指标,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再受理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指标申请。指标已使用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6个月内将对应的车辆办理转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每个指标处以5万元罚款,并不再办理其相关指标业务直至其按要求办理转移或注销登记。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市公共信用征信系统;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第七条办理登记的车辆应符合指标证明文件明确的车辆信息,由市公安交警部门在办理车辆登记业务过程中予以核验。未按小汽车指标的规定范围申请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由市公安交警部门不予登记,已经办理登记的,由市公安交警部门撤销登记或责令6个月内将对应的车辆办理转让登记、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每辆车处以3万元的罚款,并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再受理其相关指标业务直至按要求办理。第八条本条例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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