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三方信用评价与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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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三方信用评价与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docx
深圳市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三方信用评价与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决策部署,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构建深圳市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加强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信用监管,实现电子商务领域社会共治,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印发深圳市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三方信用评价与应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效期为三年。暂行办法自2019年实施以来,有效提升了事中事后监管效能,促进了电子商务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在维护电子商务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相关实施成果得到国务院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小组认可。今年3月,暂行办法期满失效,结合当前信用监管和电子商务工作需要,网络交易监管处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正式启动暂行办法修订工作,形成深圳市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三方信用评价与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巩固深化已有成果,持续加强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信用监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二、修订依据征求意见稿的修订主要依据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3 .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4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5 .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三、修订内容及特点征求意见稿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信用监管和信用评价作了规定,即由深圳市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归集、整合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各类信息资源,根据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信用评价标准规范开展信用评价,形成信用评价结果并建立信用档案,监管部门以此作为参考依据实施差异化管理,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动形成电子商务领域社会共治。征求意见稿共二十七条,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信用评价工作原则;管理机构;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信用评价标准规范和程序;信用评价对象权益保护;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等。本次修订内容及特点如下:(一)修订内容本次征求意见稿对暂行办法原有的第三方信用评价与应用监管流程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新增信用评价机构网络安全责任、信用评价对象权益保护等条款,完善了信用评价过程中信用信息管理、信用评价对象权益保护等环节的管理规定,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三方信用评价与应用过程,促进电子商务市场健康快速发展。(二)主要特点1 .征求意见稿明确信用评价机构的网络安全责任征求意见稿补充了对信用评价机构的网络安全责任规范,要求信用评价机构健全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对于开展信用评价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向境外提供信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在充分发挥信用信息作用的同时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和保密管理。2 .征求意见稿明确对信用评价对象的权益保护征求意见稿增补了信用评价对象权益保护相关规定,明确信用评价对象有权向信用评价机构获取信用评价结果,获取信用评价所依据的信用信息内容、来源、变动情况。并且,信用评价对象有权向信用评价机构提出异议,要求更正相关信用信息,充分保障信用评价对象信息知情权、异议权。3 .征求意见稿补充了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征求意见稿增补了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市市场监管部门参考信用评价结果,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相关失信行为,可以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官方网站、网络搜索引擎、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等途径公示,推进建立基于信用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