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筛查和定量检测预处理点建设扶持补贴资金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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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筛查和定量检测预处理点建设扶持补贴资金实施办法.docx
深圳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筛查和定量检测预处理点建设扶持补贴资金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的发展,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筛查和定量检测预处理点建设扶持补贴资金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筛查和定量检测预处理点建设扶持补贴资金(简称“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补贴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筛查和定量检测预处理点的构建和升级改造。补贴资金以深圳市12项重大民生工程之食品药品安全工程的项目建设经费作为资金来源。第三条补贴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制度。第二章主管部门职责及使用单位义务第五条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补贴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补贴资金政策、组织开展受理申报、组织评审、报批、年度预算的制定、补贴资金的核发、审计与监督等工作。第六条补贴资金使用单位义务:(一)维持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筛查和定量检测预处理点的可持续性运行;(二)为政府有关部门或委托单位开展检测工作提供便利;(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四)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第三章补贴对象及补贴资金使用范围第七条本市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配送企业、集贸市场、超市门店等单位可以申请补贴资金:(一)在深圳市注册;(二)建立有检测实验室,并保证持续正常运行;(三)1年内无重大税务违法、违反财政资金使用规定的记录;(四)具备相应的场所并配置有必要的检测设备设施,且正常开展日常检测工作。第八条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筛查和定量检测预处理点实验室场所建设、场所租赁或检测设备、试剂的购买等。第九条同一预处理点建设内容不得重复申报构建补贴资金。第十条鼓励预处理点升级改造。升级改造后的预处理点可申报对应级别与原级别补贴资金的差额。第四章补贴方式及额度第十一条补贴资金采用“先建后补”的方式,直接补贴给项目建设单位。第十二条补贴额度实行总量控制、分级发放。第五章补贴程序第十三条市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编制、发布资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期限和具体流程等事项,具体指导补贴资金申报工作。第十四条补贴资金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对产品质量安全快速筛查和定量检测预处理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资金使用负责。第十五条受理。市主管部门应设专人专岗负责受理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筛查和定量检测预处理点申报材料收集和形式审查。第十六条项目评审。市主管部门应委托社会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按照评审细则的要求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细则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七条报批及公示。市主管部门应根据专家评审的结果拟定补贴计划并对外公示,对外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十八条签订资金使用合同并支付。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主管部门与项目申报单位签订补贴资金使用合同,按照公示名单和金额,凭收据和资金使用合同,将补贴资金支付给项目申报单位。经公示有异议的,市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开展调查,并及时公布调查结果。第六章检查和监督第十九条市主管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并随机抽取5%以上的项目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绩效审计。补贴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主动配合监督管理及审计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第二十条申请单位应当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合同约定管理使用补贴资金,严禁截留、挪用补贴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或未按规定或约定使用补贴资金的,按规定或约定对单位和相关人员给予处理并通报市政府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一条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补贴资金的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补贴资金的评估和审计资格。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评审或审计报告,造成补贴资金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参与评审的专家在评审工作中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取消专家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三条补贴资金管理部门和个人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有关人事权限及依程序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以往在本市实施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