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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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1:深圳市龙华区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龙华区法律援助工作,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水平,保障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切实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和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深圳市龙华区司法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区的法律援助工作,龙华区法律援助中心(以下简称“区法律援助中心”)为深圳市龙华区司法局下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全区法律援助工作计划;(二)指导、监督、协调全区的法律援助工作,检查本区法律援助工作业务及案件质量;(三)依法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并及时作出决定,组织、指派、承办本区法律援助事项,支付法律援助补贴;(四)对全区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和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活动;(五)负责本区法律援助案件的统计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由法律援助机构完成的工作。第三条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是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托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而设立,在区法律援助中心指导和监督下由街道司法所具体组织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本辖区法律援助工作计划,指导本辖区法律援助联络点的工作;(二)接待群众来电来访,代拟法律文书;(三)对公民提交的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初审,对所参与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跟踪回访,协助查证申请人有关情况;(四)对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和社区法律援助工作联络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活动;(五)接受区法律援助中心委托,承办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项;(六)收集并上报本辖区法律援助数据统计、信息资料等工作。第四条社区法律援助工作联络点是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托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而设立,旨在方便满足社区群众法律援助需求,接受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导和监督,由街道司法所组织实施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接待群众来电来访,代拟法律文书,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活动;(二)接受区法律援助中心和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委托,承办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项;(三)对公民提交的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初审,并由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报批;(四)收集并上报本辖区法律援助数据统计、信息资料等工作。第五条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绝群众的来访和求助、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指派、拖延办理或擅自终止或转交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项;(二)泄露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三)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四)指使、煽动、教唆、诱导受援人采取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和纠纷;(五)与他人恶意串通侵害受援人合法权益。第二章法律援助志愿律师队伍组建第六条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建立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名册库。第七条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名册库的组建应坚持“自愿申请、择优录用、动态管理”的原则,每年根据考核评定结果更新。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志愿律师从区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名册库中予以清退。第八条申请进入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名册库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品德和纪律意识,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热心法律援助公益事业;(二)近3年未受过司法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行业处分;(三)具有2年以上的律师执业经历(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需具有3年以上的律师执业经历,且具有办理过10件以上刑事辩护案件的工作经验);(四)自愿接受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安排、指导和监督,能遵守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各项工作制度及工作要求。第九条龙华区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名册库的组建实行公开招募,在深圳市龙华区司法局官网发布招募公告,接受律师事务所推荐报名,由区司法局进行资格初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律师需参加区司法局每年举办的法律援助业务培训并经值班考核合格后方能进入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名册库。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律师原则上不得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第十条各街道司法所应自行组建相对固定、不少于5人的法律援助志愿律师队伍,案件量较多的街道可视情况增加志愿律师队伍,并提交区法律援助中心备案审核。街道法律援助志愿律师须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有关要求,经审核通过的街道法律援助志愿律师纳入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名册库统一管理。第三章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第十一条法律援助案件按照“受理、审查、指派、承办、结案”的流程办理。第十二条公民申请代理、辩护或者代拟法律文书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法律援助申请表;(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经济困难申报材料;(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公民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法律咨询的,可以只提交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申请材料。第十三条对公民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申请实行首问首接负责制。窗口首位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作出适当的法律指导和处理,不得推脱责任。第十四条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材料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一次性告知其所办事项的受理办结时限、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等。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经济困难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充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补充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未按照要求补充提交相关材料的,视为撤销申请。第十五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应指导申请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做好收案笔录,对受理的援助案件进行跟踪和信息反馈。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或不属于法律援助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事项,应告知其理由,并提供法律咨询。困难群众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依法属于深圳市其他区法律援助机构管辖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告知群众可以通过市域通办机制进行法律援助申请,并对市域通办机制进行说明,申请人选择通过“市域通办”机制递交申请材料的,应立即上报区法律援助中心。第十六条申请人为10人以上(含10人)的集体诉讼,应由全体申请人推选3-5名代表。工作站(点)受理的群体性案件需街道司法所出具案件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在受理可能造成社会秩序混乱,导致不良影响或者当事人可能面临生命安全危险的紧急情形的申请时,按照时效性和快速化解矛盾纠纷的原则,经区法律援助中心同意的,可暂缓提供经济状况申报。第十七条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或者提供虚假证据、证件、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及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对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的法律援助申请,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疑难复杂的案件,经区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受理的案件,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及时将审查决定通知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在2个工作日将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第十八条申请人、受援人对区法律援助中心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司法局提出;区司法局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第十九条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指派案件承办人,案件承办人应在收到通知2个工作日内领取指派通知书法律援助公函等文书和案件材料并及时与受援人联系。案件承办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未领取案件材料的,案件由区法律援助中心重新指派。第二十条区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案情实际需要指派法律援助志愿律师。法律援助案件原则上采取轮流指派的方式。第二十一条各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可以推荐已入库的街道法律援助志愿律师,优先办理本街道法律援助案件。街道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原则上轮流承办本街道的法律援助案件。第二十二条为保证法律援助办案质量,龙华区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名册库的律师承办案件数不得超过6宗/月,街道受理的案件超过该街道法律援助律师承办案件限额的部分报请区法律援助中心统一指派。第二十三条为鼓励法律援助志愿律师积极参与特殊案件的办理,志愿律师办理涉及重大疑难复杂、信访维稳等突发事件以及其他特殊案件的,不占用指派案件数额。第二十四条案件承办人接受指派后,必须认真负责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擅自终止办理或将案件转委托他人办理。遇有特殊情况确实无法继续承办的,承办人应及时书面报告区法律援助中心,经批准后方可变更。承办人应将所有案卷材料退回区法律援助中心,由区法律援助中心另行指派承办人,办案补贴原则上支付给新承办人。第二十五条集体诉讼案件在办理过程中若需要增加受援人的,需受援人到区法律援助中心或各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按新案程序报批。若案件承办人擅自增加受援人,增加的受援人材料可归档,但人数不纳入办案补贴计数范围。在办理过程中若受援人减少的,归档时案件承办人应进行书面说明,并按照实际人数支付。第二十六条案件承办人应妥善保管案卷材料,从结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案卷材料送至区法律援助中心办理结案归档手续,不得遗失和损毁。诉讼案件以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即为结案日,非诉讼法律事务、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以委托事项办结之日为结案日。如案件承办人不能如期归档,暂停指派该承办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如案件承办人将案卷遗失和损毁的,将其从区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名册库中予以清退,并书面通报区司法局和深圳市律师协会。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在结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归档的,承办人应附上情况说明。结案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归档或者归档材料经补充仍无法达到归档要求的,区法律援助中心统一收回管理。第四章监督考核第二十七条区法律援助中心和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应当全面调查、依法处理法律援助工作的投诉举报。对经调查未发现被投诉人有违规行为的,及时向投诉人反馈调查结果并听取投诉人意见;对经过调查核实后,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区司法局提出建议,由其作出处理决定。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反馈至区法律援助中心。第二十八条区法律援助中心定期对各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和法律援助志愿律师法律援助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通报结果。对于法律援助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相关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视情况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约谈。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安排,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及其他人员。第三十条本办法中“超过”“不少于”等表述未作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笫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深圳市龙华区司法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