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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潮州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编制说明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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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潮州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编制说明稿).docx

    潮州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编制说明稿)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深化燃气锅炉排放治理,防治臭氧污染,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等要求,我市决定对燃气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执行范围潮州市全部行政区域。编制说明关于2021年工业炉窑、锅炉综合整治重点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1)461号)要求各地严格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科学制定燃气锅炉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公告。广东省臭氧污染防治(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实施方案(2023-2025年)粤环函(2023)45号要求各地市燃气锅炉按标准有序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我市制定的公告适用于全市范围,凡是在潮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燃气锅炉均应执行本通告规定。二、执行时间(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新、改、扩建燃气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达到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编制说明关于2021年工业炉窑、锅炉综合整治重点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1)461号)要求新建燃气锅炉要采取低氮燃烧技术,氮氧化物达到50毫克/立方米,广东省臭氧污染防治(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实施方案(2023-2025年)(粤环函(2023)45号)要求在用燃气锅炉执行特别排放限值。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将新建锅炉定义为“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因此本通告直接引用广东省地方标准和最新政策的条文规定,严格将新、改、扩建燃气锅炉排放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确保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稳定达标。(二)自2025年1月1日起,全市在用单台出力大于lth或0.7MW燃气锅炉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编制说明根据广东省臭氧污染防治(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实施方案(2023-2025年)(粤环函(2023)45号)要求在用燃气锅炉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同时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锅炉燃料及蒸吨类型、地域范围及时间,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期间,全省在用35th及以上燃煤锅炉已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达到DB44/765-2019的4.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随着“双碳”目标的推进,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入“煤改气”行列,存量和新增的燃气锅炉排污占比逐步加重。为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省开始下达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和氮氧化物减排任务。经前期摸底调查,我市燃气锅炉NOX排放在7414Omgr3,S2排放在29mgm3,颗粒物排放在14mgm3,燃气锅炉SO2和颗粒物无需改造能达到特别排放限值,NOX则需要进行低氮改造,我市现有燃气锅炉43台(合计125th),其中lth(0.7MW)及以下燃气锅炉8台,合计6.5蒸吨,规模占比较少,且1t/h燃气锅炉NoX年排放量远少于1吨,改造后的减排潜力低,投入与减排不对称,企业改造意愿较弱,加上企业需要咨询改造报价与改造周期较长,让企业有足够时间完成低氮改造,故预留2年时间作为过渡期,在2025年1月1日执行,并将燃气锅炉改造规模定在lth以上或每小时0.7MW以上,其他地市也有先例,避免一刀切。表1广东省各地市公告初步制定情况序号地市通告进展情况锅炉执行范围最晚执行时间1广州已完成征求意见所有2023年1月1日2深圳已完成征求意见0.1th以上标准发布之日起3珠海已完成征求意见所有2024年1月1日4汕头已印发lt/h以上2024年7月1日5佛山已印发th以上2024年1月1日6韶关已印发lt/h以上2025年1月1日7河源正在征求意见所有2025年6月1日8梅州未开展-9惠州已印发所有2024年1月!,日10汕尾正在征求意见-11东莞已印发所有2024年1月1日12中山已完成征求意见所有2024年9月1日13江门已印发所有2024年1月1日14阳江已印发-15湛江已印发2th以上2025年1月1日16茂名未开展-17肇庆已印发所有2024年1月1日18清远已印发所有2024年7月1日19揭阳已印发所有2024年7月1日20云浮已印发所有2024年1月!,日三、工作要求(一)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本通告要求审批、登记和备案燃气锅炉,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严格按照本通告要求审批、许可燃气锅炉排放的氮氧化物。编制说明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须公开。燃气锅炉属于承压类特种设备,其有关审批、登记和备案手续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办理。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对建设燃气锅炉等排污项目的环评文件进行审批,对项目排放的污染物实施许可证管理。本通告收严了燃气锅炉排放标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应按通告要求办理燃气锅炉相关手续。(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广东省地方环境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逾期不能达到本通告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要求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相应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编制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本通告的燃气锅炉是指使用天然气、煤制气、油制气、生物质制气、高炉煤气、焦炉煤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等气态物质为燃料的锅炉,所用燃料应符合国家和行业质量标准。编制说明河南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等地方标准将燃气锅炉定义为使用天然气、煤制气、油制气、高炉煤气、焦炉煤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等气态物质为燃料的锅炉。江苏省地方标准定义燃气锅炉为使用天然气、煤制气、油制气、高炉煤气、焦炉煤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生物质热解气等气态物质为燃料的锅炉。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20)规定使用高炉煤气、焦炉煤气、醇基燃料(如甲醇、乙醇、二甲醛等)及其他气体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气锅炉执行。我市燃用各种气体燃料的锅炉均应按特别排放限值控制,所用燃料应符合国家和行业质量标准,防止企业使用劣质燃料超标排放及污染环境。(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国家或广东省对燃气锅炉发布新的更严格排放标准,或者提出更严格烟气治理、燃料管理等相关要求的,从其更严格标准、要求实施。编制说明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和污染治理水平的提高,国家或省将会适时更新排放标准或提出更高的环保要求,我市也应当与时俱进,全面执行上级下达最新政策文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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