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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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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docx

    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出资的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所属企业。所属企业是指公司直接持股或间接持股超过50%的企业,或持股不到50%但为第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公司各级审计机构依法依规对公司全资、控股或者具有主导地位的子公司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审计部门可以是集团审计部门、公司委托专业审计机构等。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根据党委和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要求,可以对上述企业中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第五条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和企业产权关系,本着“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依据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委托审计函立项。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任职满3-5年原则上必须审计一次,特殊情况经委托可随时开展审计。第六条企业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目标包括:(-)关注企业领导人任职期间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二)客观评价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与经济责任,履行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促进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推动企业科学发展。(三)检查领导人员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加强对领导人员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四)为企业领导人员的任用、考核和奖惩提供参考依据。第二章审计内容及评价第七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五)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风险管控情况,境外资产管理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六)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七)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第八条审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以及内部考核评价规定,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审计评价事项应当附有充分的审计证据,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第九条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一般包括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第十条审计评价应当以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为基础,以领导人员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第十一条审计评价可以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包括进行纵向和横向的业绩比较、运用与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指标量化分析、将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或事项置于相关经济环境中加以分析等。第十二条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二)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和审计准则,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H)国资委、监事会、集团公司等管理或监督部门的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四)企业发展规划、年度预算、工作计划和责任制考核目标;(五)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业务规范、风险控制流程和风险解决方案;(六)领导人员所在企业的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部门设置和职能分工文件或制度、岗位职责说明书,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年度决算、合同和协议等;(七)企业职能部门的业务记录、统计数据、分析报告和考核评价意见,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成果;(八)外部审计成果和专业机构的意见;(九)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十)其他依据。第十三条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审计内容和审计评价的需要,选择设定评价指标,将定性评价与定量指标相结合。评价指标应当简明实用、易于操作。对同一类别、同一层级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评价标准,应当具有一致性和可比性。第十四条对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人员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第十五条被审计领导人员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情形包括:(-)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浪费和其他严重后果的;(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被审计领导人员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浪费和其他严重后果的;(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浪费和其他严重后果的;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浪费和其他严重后果的;(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被审计领导人员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领导责任的情形包括:(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浪费和其他严重后果的;(二)违反部门、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浪费和其他严重后果的;(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浪费和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企业或所属企业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浪费和其他严重后果的;(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第十七条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法违纪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法违纪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第三章组织领导和审计实施第十八条审计部门根据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委托审计函,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第十九条审计部门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前,向被审计领导人员所在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领导人员所在单位应按照审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备好有关资料,并负责通知被审计领导人员,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提交述职报告。第二十条审计部门在审计前可根据需要向组织人事和纪检巡视部门了解被审计领导人员有关情况,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积极配合。第二十一条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经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审计。第二十二条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审计组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第二十三条审计组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资料°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第二十四条各三级子企业组织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应向公司审计部门上报审计报告。第二十五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可采取审计部门直接实施、组织实施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等方式进行。承办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资质条件应与企业规模相适应;(二)具备较完善的审计执业质量控制制度;()拥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四)3年内未承担同一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五)与企业或企业负责人不存有利害关系;(六)近3年未有违法违规不良记录;(七)能够适时调配较强的专业人员承担经济责任审计任务。第二十六条经济责任审计在实施时,应按照重要性原则确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范围。第二十七条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遇有被审计领导人员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措施、立案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不宜再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情形的,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或者终止审计项目。第四章审计报告第二十八条审计组完成审计后,向审计部门提交审计报告,经其复核后,以审计部门的名义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意见。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人员和所在单位收到审计报告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反馈审计组,经审计组确认符合实际的意见,审计组对审计报告作出修改;逾期不反馈的,视为无异议。审计组将反馈意见连同审计报告一并上报审计部门。审计组应就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对未采纳的事项作出具体说明上报审计部门。审计组应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承担责任。第二十九条审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并报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发后,向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第三十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人员所任职企业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人员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二)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其中包括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和以往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被审计领导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人员、被审计企业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四)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五)其他必要的内容。第五章审计结果运用第三十一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相关单位应当逐步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制度。第三十二条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二)对审计移送事项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处罚;(三)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整改要求,在对相关单位管理和监督中有效运用审计结果;(四)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五)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部门。第三十三条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部门以及有关干部管理监督部门;(二)根据审计发现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三)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四)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第三十四条被审计领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审计部门可以以适当方式向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等提供相关情况。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对本办法未涉及的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以及其他有关企业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其他管理制度执行。第三十六条公司各子公司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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