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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财务报销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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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财务报销规定.docx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财务报销规定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报销和资金结算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工作效率,方便广大教职工,根据会计法、发票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财务管理办法(校财发(2016)368号)等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各单位、教职工根据因公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取得的真实合法票据或填制的制式内部单据、资料等报销财务支出。第二条经济业务事项的合格财务报销人为该经济业务的经手人,包括:在岗教职工、签订了长期劳动合同的固定聘用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学生不能作为经手人报销支出,研究生只能报销本人经手的实验用试剂、耗材等支出。第三条报销的财务支出必须由审批责任人在报销的原始凭证正面签署报销意见,有关经手人、验收人签字,附件资料齐全。第四条会计人员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报销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第五条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财务收支的经济责任人,负责本单位财务收支报销审批或委托其他负责人代为审批。项目负责人按项目预算和财务规定审批支出。笫六条报销的财务支出按规定办理资金结算。第七条报销人应提前按支出内容分类整理报销单据,小票面单据(如火车、汽车票等)应分类整齐粘贴在与会计记账凭证大小基本一致的底稿纸上。第二章合格的报销票据规定第八条办理财务报销必须提供符合规定的外来票据和学校财务部门印制的制式内部单据。报销的外来票据必须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包括税务发票和财政票据等。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项凭证。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监制,包括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普通发票分为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三大类。财政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依法委托的其它机构、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民间组织和政府主办的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开具的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凭证。财政票据主要指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基金专用票据、罚没票据、捐赠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医疗票据、财务收款收据等。取得的国外发票(收据),必须翻译成中文并由外事处审核签字,根据发票出据当日汇率换算成人民币报销。第九条报销用的自制原始凭证(领款单、差旅费报告单、借款单等)必须使用计财处统一印制或由报销人根据规定制式自行打印。第十条有效票据指正确填写客户名称(付款单位)、开票日期、商(产)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以及大小写累计金额、经手人,按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票据。学校报销票据的接受单位名称必须是“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全称。一次购买多种零星商品(如办公用品、洗涤用品、试剂、工具等),发票填写具体品种确有困难的,可按大类填写、附加盖有商家发票专用章的清单报销。第十一条报销票据丢失的,应由报销人向出具单位索要同一发票记账联的复印件,并由出具单位附加文字证明和加盖公章。出具单位不留存根的票据,如火车票、汽车票等,可由同行人员予以书面证明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予以报销。第十二条票据必须在经济事项发生的合理期限内报销,一般情况下应在经济事项发生后2个月内报销,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超过12个月的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第三章出国(境)费用报销规定第十三条教职工经批准临时出国(境)的,执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的规定。第十四条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凭有效票据填写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出国(境)费用报销单(附件2)并附出国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受邀参加国际会议、合作研究、短期访学等还应当提供邀请信函,对方提供了有关费用的不再报销。各种报销凭证要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第十五条出国费用按离抵国境的自然天数计算,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出国人员的国外伙食费和公杂费按规定的标准由团组统一包干使用,也可以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和公杂费接待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参加其他团组或通过国内旅行社出国的,只报销团费,其他费用不再报销。第十七条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旅行,应事先在出访计划中列明并编报费用预算,凭有效的城市间原始交通票据实报销。第十八条出国团组预借费用大于实际支出产生的外汇价差,凭购汇水单和卖汇水单计算报销。第十九条学校或导师资助的联合培养、教学互换等国际教学合作的出国人员,参照公派留学生奖学金或访问学者标准发放国外生活费用,事先商外事、计财处确定。第四章工程价款结算等规定第二十条基本建设、修缮工程价款结算,以项目中标合同约定和结算审计报告为依据进行办理。合同价超过1万元的项目根据决算审计报告结算,1万元以下的经审计处审核签字后报销。第二十一条工程进度款办理,项目管理部门应于开工前向会计部门提供备案施工合同或协议、工程预算书(或造价资料)等。第二十二条所有工程项目原则上不提供预付款。新建项目确需提供的,应事先征求财务部门意见,经同意后可支付不超过合同价款30%的预付款,并在合同书中明确约定。工程预付款陆续抵冲工程形象进度款。工程形象进度款逐月支付,总金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80%。第二十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后可办理结算,需提供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和项目竣工验收纪要。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应同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第二十四条一次采购金额超过5万元的仪器设备、材料等应由学校集中招标。报销时,提供采购合同(非招投标采购的,应提供“申购单”)、资产交付使用验收报告、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单。第二十五条物资招标采购,一般不预付合同价款。委托代理进口仪器设备的,预付款不超过合同金额的80%(按千元整数计),验收后结算尾款。第二十六条零星采购的实验材料费(指材料、药品、试剂、玻璃器具、实验动物等)、低值易耗品等,应由学院(或实验室)指定的固定人员进行验收登记。第二十七条工程和物资采购价款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按结算总额的5%预留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由对方单位出据“收款收据”予以退还。第五章其他报销规定第二十八条劳务费报销,劳务费是指支付给非雇佣关系的个人劳动报酬,或参与非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工作的劳务活动所得,包括:一次性支付的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聘请专家的讲课费、咨询费、评审费等。季节性雇佣的农工、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聘用人员工资按月造表发放,财务部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第二十九条助研津贴原则上应逐月定期通过学生奖学金银行卡发放,不得发放现金。第三十条节假日和为完成紧急工作任务或重点工作值(加)班的,一般应换(补)休假或发放适当的值(加)班补助。工作值班补助不超40元/晚.人,节假日值班补助参照加班补助标准。加班补助不超过20元/小时、100元/人.天。第三十一条发放劳务费、加班费、补助费、补贴、奖酬金等,登录“财务综合服务平台”申报发放或填写制式发放表(附件3),制表人、审核人、批准人、领款人签字齐全。第三十二条非公车保险费、年检费、维修费等车辆固定费用不得报销,驾驶员培训费、交通罚款、交通事故的赔款等费用不得报销。任何单位或项目不得长期固定租车代驾,报销租车费用时必须出具运费结算明细清单。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规定中依据的其他财务管理制度重新修订的,执行修订后的管理制度。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按照“勤俭办学”的指导思想,配合财务部门做好财务收支管理。同时,应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财务联络员,负责本单位的日常财务报销,沟通财务信息等事宜。第三十五条为加强日常财务支出报销管理,计财处根据技术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等,按学院指定联系会计,沟通和协调财务管理与会计服务工作,多途径多形式改进和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会计服务质量。第三十六条报销用的所有校内制式表格可以从计财处网站下载。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计财处解释和修订,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原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财务报销规定(校财发(2012)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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