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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市鼓励收养残疾儿童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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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市鼓励收养残疾儿童办法》.docx

    烟台市民政局、烟台市教育局、烟台市公安局、烟台市财政局、烟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烟台市医疗保障局、烟台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烟台市鼓励收养残疾儿童办法的通知(烟民(2023)20号)各区市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卫健委、医保局、残联:关于印发V鼓励收养残疾儿童办法的通知(烟民(2019)75号)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我市仍施行此办法。为进一步鼓励家庭依法收养市儿童福利院内养育的残疾(孤儿、弃婴)儿童,我们制定了烟台市鼓励收养残疾儿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烟台市民政局烟台市教育局烟台市公安局烟台市财政局烟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烟台市医疗保障局烟台市残疾人联合会2023年4月7日烟台市鼓励收养残疾儿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36号文件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5号)文件精神,鼓励家庭依法收养市儿童福利机构内养育的残疾(孤儿、弃婴)儿童,参照机构养育的残疾儿童相关生活、医疗等政策保障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烟台市内居民家庭收养在烟台市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残疾(孤儿、弃婴)儿童。第三条本办法按照国家有关收养登记的相关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实行收养事项“一链办理”。第二章保障政策第四条为家庭收养残疾儿童落户提供便捷服务,对收养残疾儿童符合落户条件、材料齐备的,实施“一窗受理,一站办结”。第五条家庭收养的残疾儿童(0T8周岁和18周岁后仍然在校就读的),收养人可凭收养登记证到被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收养地民政部门按照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第六条对于家庭收养的残疾儿童实施从学前到高中阶段的15年免费教育。家庭收养的残疾儿童享受中等及以下学校“三免一补”(免杂费、住宿费、书本费,补助生活费)和随园保教免除保教费、伙食费政策;给予其生活费和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补助。第七条家庭收养的残疾儿童(0T8周岁和18周岁后仍然在校就读的),其基本医疗保险金由当地财政予以支付;其医疗康复费用的自付部分,由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参照山东省“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实施细则的报销标准予以报销,资金由市福彩公益金支持。第八条家庭收养的残疾儿童,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参照民政部办公厅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享受每人每学年1万元的助学金,资助时限为其入学就读期间,由市政府福彩公益金支持。第九条家庭收养的残疾儿童,可到市定点医院进行基本诊疗及康复治疗,市定点医院免收门诊挂号费、门诊诊疗费、急诊观察床位费、普通病房空调费、普通病房取暖费。第十条家庭收养的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经残联认定的本市户籍未满17周岁(含)的脑瘫、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个人或者监护人提出医疗康复申请,经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且评估有康复指征的,其在我市的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发生的合规医疗康复费用限额标准以内的部分,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康复救助资金共同承担;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定点医疗康复机构承担。第十一条家庭收养的残疾儿童中的苯丙酮尿症患者,其使用必需的(国家批准生产的限制苯丙氨酸成分的配方奶粉、米、面等)特殊治疗食品,纳入医疗救助范围。18周岁(含)以下患者所需特殊治疗食品费用,由医疗救助资金按100%比例给予补助,每人每年最高补助2万元;18周岁以上患者所需特殊治疗食品费用医疗救助比例按75%、年最高1.8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第十二条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到市级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接受专业康复服务,按照机构等级和残疾儿童康复有效天数进行救助。第三章政策的实施第十三条家庭收养残疾儿童的前提条件为:拟收养人必须达到家庭寄养该残疾儿童满一年以上,经过一年寄养融合期后,由市民政局、市儿童福利机构和有相关评估资质的专业人员组成的评估组,按照山东省收养评估办法(鲁民(2021)43号),对其养育能力、教育能力、诚信度等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后方可进入家庭收养受理程序。第十四条项目申报与管理(一)补助费申请和发放:1.收养监护人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补助申请。并提交以下相关证明:(1)家庭收养残疾儿童补助申请登记表(附件);(2)收养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3)家庭寄养协议原件及复印件;(4)收养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5)被收养儿童持有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本市三甲医院出具的先天性、慢性疾病诊断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2.填写资助意见。由原所在市儿童福利机构根据申请材料人提出并填写,7B内报上级民政部门审核。3.审核备案。市级民政部门应在接到有关申请材料7日内完成审核。对通过审核的,发放补助费:(1)对收养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并通过审核的,从收养登记手续完成后的次月起由县级民政部门按月进行社会化发放。(2)对超出收养登记日期6个月申请并通过审核的,从通过审核之日的次月起由县级民政部门按月进行社会化发放。4.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补助费:(1)被收养的残疾儿童年满18周岁或被收养的患病儿童疾病痊愈、完全康复年度期满的;(2)被收养的残疾儿童死亡的;(3)因收养人和配偶死亡、失踪、残疾、服刑(含强制隔离戒毒)或被依法剥夺监护权等情形,被收养的残疾儿童重新纳入孤儿生活保障范围的;(4)其他应当停止拨付补助费的情形。(二)手术申报和资助:被收养的残疾儿童因病住院手术,具有手术适应症的,收养人可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手术资助(第七条医疗康复费用的自付部分)申请。市民政局根据县级民政部门申报,参照山东省“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实施细则的报销标准予以报销。(三)被收养残疾儿童拟享受本办法的第四条(落户)、第六条(就学)、第八条(助学)、第九条(就医)、第十条(医保、残联)、第十一条(医保)、第十二条(康复)的待遇,可由收养监护人分别向当地公安、教育、民政、卫生与健康、医保、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提出申请,并由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落实。(四)资金保障:被收养残疾儿童的收养评估费、补助费、医疗费的自付部分、助学金等上述条款的支出,纳入市县两级儿童福利工作财政预算。第十五条建立家庭收养残疾儿童养育情况监督指导机制。对被收养残疾儿童的家庭,市民政局每年走访1-2次,县级民政部门每年走访2-4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季度走访1次,村(居)民委员会每月走访1次,同时建档案、纳入考评。各级通过走访了解家庭养育、教育等情况,及时向收养人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如发现有虐待被收养残疾儿童的行为,应及时向收养人提出警告并向上级报告;对于严重侵害残疾儿童的,要依法解除收养关系,并追究收养人和相关家庭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各级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配合,共同做好家庭收养残疾儿童政策的组织实施和后续服务等工作;根据自身职责,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相关政策,引导公民转变收养观念,激发社会爱心和热心。对家庭收养残疾儿童事迹突出的,采取适当形式给予表彰和鼓励。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附件:家庭收养残疾儿童补助申请登记表附件家庭收养残疾儿童补助申请登记表编号口口口口口口被收养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儿童照基本情况出生日期捡拾日期入院日期片患病或残疾状况残疾(请注明残疾等级和类别)口患有慢性疾病(请注明病种)寄养时问收养登记时间收养人及家庭情况家庭成员姓名性别与被收养人关系工作单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户籍地址实际住补助费申领意愿口按政策规定,申领和使用补助费;口本人及家庭自愿暂时放弃申领补助费。声明人签字:年月曰原所在机构意见(公章)主管领导签字:年月曰民政部门审核意见(公章)主管领导签字:年月曰注:本表一式三份,收养人、原所在机构及主管民政部门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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