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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售公有住房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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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售公有住房办法.docx

    出售公有住房办法第一条为继续推进住房制度改革,鼓励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根据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包括*市新区)内出售职工现住公有楼房(以下简称住房),均适用本办法。具有市区常住户口的职工可自愿购买住房。第三条职工按本办法的规定购买住房,其控制面积标准,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超过控制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照市场价购买。第四条下列住房不应出售:(一)列入近期改造规划的;(二)产权有纠纷的;(三)严重损坏房、危险房;(四)政府代管房产;(五)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六)按照规划适合改造为第三产业用房的临街住房;(七)市政府认为其他不宜出售的住房。第五条向职工出售住房实行成本价,产权归个人所有。第六条旧住房的成本价,按照售房当年房改成本价(目前房改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0元)成新折扣,即以房屋竣工年限乘以年折旧率2%计算。已竣工使用30年以上的住房,其折旧年限按照30年计算。房屋折旧年限按照周年计算。第七条职工购买住房在价格上给予以下折扣:(一)购买现住房给予现住房折扣。折扣率为成本价的2%o(二)工龄给予折扣。夫妻双方工龄分别按照周年计算,每一年工龄从每平方米售价中减收5元。特殊情况的职工,其购房工龄按照下列方法计算:1、夫妻在两地工作,一方申请购买住房,另一方的工龄计入购房工龄;2、丧偶的单身职工购买住房,配偶生前的工龄计入购房工龄;3、职工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期间的工龄计入购房工龄(以后国家有规定,按照规定执行);4、夫妻有一方无工作或者离婚,未婚的单身职工,按照本人的工龄计算购房工龄;5、多名职工的家庭,以住房承租人夫妻双方的工龄计算购房工龄;6、“知识青年”插队落户在农村的时间和建国后大学生在全日制大学学习的时间计入购房工龄;7、以地代劳方式进入企业的农民,转为合同工后,可从入厂的时间起计算购房工龄;8、建国初期在公私合营企业工作过的,其连续在一个企业工作的年限计入购房工龄,未连续工作的年限不计入购房工龄;9、离退休职工计算购房工龄的时间,按照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职工离退休后,继续留用或者受聘的工作年限不计入购房工龄。第八条职工购买住房一次付清购房款,在价格上给予折扣,折扣率根据我市购房政策性贷款利率与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差额确定,一次性付款的折扣率为20%o第九条职工购买住房应当根据所住房楼层、朝向、设施等条件和地段、环境的不同,进行合理调节,具体调节幅度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确定。第十条向职工出售住房,其实际价格是用成本价减去各项折扣数额及各项调节系数后的价格,具体成本价计算方法按照下列公式:实际售房单价=(成本价一工龄折扣额)×(1一年折旧率X已竣工使用年限)×(1±各项调节系数之和)一成本价X现住房折扣率)×(1次付款折扣率)。第十一条各单位出售自管住房应当经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驻锦独立实施房改的单位,凡自愿执行市房改政策出售住房的,应当经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查后,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方予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第十二条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可以继承。购房人愿意将部分产权改为全部产权的,可以按照购房当年的成本价,补齐售价与成本价差额款后予以确认全部产权,并办理产权手续。第十三条集资合作建房个人出资额达到或者超过当年成本价的,确认全部产权,超过成本价款不予退还。集资合作建房已经明确给予部分产权的,本人在按照当年成本价补齐差价后,应当确认全部产权。第十四条动迁户和购买商品住房的个人出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认证后可以抵顶按照本办法购买住房的购房款,原出资不计利息。第十五条职工购买住房后,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发给国家统一制定的产权证书。第十六条职工购买住房后采暖费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如今后采暖费收缴办法改革,按照改革后的办法执行)。第十七条职工购买住房后,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的维修管理由本人负责,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管理由房屋管理单位负责。第十八条出售住房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刷的票据,售房款统一存入专用帐户,按照要求上缴财政部门。出售住房的产权单位应当从售房款中按照要求提取作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第十九条出售住房资金全部用于住房建设、住房维修和住房制度改革。第二十条房屋产权单位出售住房和职工购买住房免征有关税费。第二十一条各房屋产权单位和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住房、随意降低售房价格、变相增加优惠条件的,由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视情节轻重分别追究主管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二条职工采取欺骗手段享受房改优惠政策购买住房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查处并追究其责任。第二十三条公有住房出售审批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有效期至2023年2月24日。我市原有的其他有关文件,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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